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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探讨

2015-06-29邹忠玉侯德斌

卷宗 2015年6期

邹忠玉?侯德斌

摘 要:合同无效在民事活动中大量存在,由于一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直接关系到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一直备受法学界关注。本文就《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之一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具体探讨。以期司法实务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合同无效;公共利益;界限

1 认定合同有效的重要性与有关案例之探讨

(一)判定合同效力有无的重要性

合同效力的判定是合同法所关注的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一个合同的效力有无以及效力大小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个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则自始、当然地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可能达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望产生的利益和效果,因此,我国学者对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均持慎之又慎的态度,但具体界限仍不清晰,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无效合同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近些年来在国内以及国际商事交易中出现的大量案件,使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与难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具有争议的案例,对此我们可以加以探讨。

(二)个案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中的“南宁市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诉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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