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赃款外逃途径
2015-06-29严立新童文俊
检察风云 2015年13期
严立新++童文俊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陆地区经济体制改革、转型以及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发展,腐败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的痼疾,腐败分子犯罪后携款潜逃出境或者将赃款转至境外的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订前的一段时间,腐败官员及其资产跨境转移情况尤为猖狂。
腐败官员外逃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官员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实施腐败犯罪后选择向境外潜逃。一般而言,身份级别相对较低、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的腐败官员,多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菲律宾、泰国、缅甸、马来西亚等,如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原董事长于志安逃往菲律宾,中国银行北京劲松分理处原主任丁岚逃往泰国。身份级别高、涉案金额大的腐败官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等,其中,逃往美国的最多,中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公安部门向美方开出的“中国腐败官员外逃名单”已超过1000人,绝大多数集中在洛杉矶和纽约。如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均逃往美国。还有一部分外逃者通过香港、新加坡中转,利用香港、新加坡世界航空中心地位及其居民前往英联邦国家可实行“落地签”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如1999年8月13日,赖昌星携妻子曾明娜及三名子女通过香港中转后,持香港护照利用旅游签证逃到加拿大。
有些腐败官员为应付腐败犯罪的查处,方便腐败所得资产向外转移,自身在国内,但将亲属移民国外,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久居国外,学业有成,回国时,家属未一同带回国,之后被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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