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户外运动事故安全责任分析
2015-06-29杨莹刘颖刘鹏陈超
法制博览 2015年6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杨莹+刘颖+刘鹏+陈超
摘要:“AA制”户外运动在为人们带来新的娱乐方式的同时,也伴随着安全责任事故。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后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但若存在他人侵权的情况,也不排除侵权责任的产生。“驴首”与“驴友”进行决策的背后,也可能隐藏着侵权的危机。除了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之外,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应的补偿方案不应适用。为了为活动风险提供保障,购买及选择保险也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AA制;侵权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38-02
作者简介:杨莹(1994-),女,河北秦皇岛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大三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旅游方式也在不断创新。近年来,一种“AA制”自助户外运动成为旅游领域的后起之秀,逐渐在我们身边风靡起来。户外运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定向运动、登山、攀沿、野营、溯溪、漂流等。而“AA制”户外游通常是指由户外运动爱好者在论坛上发帖召集具有共同意向的“驴友”自发参与,“驴友”之间共担资费,自发制定出行路线和活动内容的户外运动方式。这种活动虽然具备形式简单、机动灵活性高、资费低等优点,但是从近年来多发的户外运动安全事故来看,优点背后的高风险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注意,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备受争议。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其他成员无过错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每个人都应为其基于理智所做出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民法上不容侵犯的真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