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启示
2015-06-29王军
法制博览 2015年6期
摘要: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但中心地位必须限定在诉讼中,诉讼之外不存在中心。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阶段论,必须坚持,不能在审判中心主义与检察机关审判监督上搞对立。
关键词:诉讼制度改革;影响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43-03
作者简介:王军,男,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省院敬大力检察长针对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构建完善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格局,提出确立“两主一重”的诉讼监督工作思路。“两主”即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发挥检察机关庭审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前者强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核把关的制度化、常态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确保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和运用符合法律要求、经得起庭审检验。后者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庭审活动的重要主体,要当好诉讼参与者的“主角”,既遵循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又加强证据审查、举证示证、庭审应变工作,确保指控有据、辩论有力,避免法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提升庭审的质量和效果。“一重”即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以庭审为重心。在坚持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基础上,把庭审活动作为主阵地,逐步将诉讼监督的重心转移到审判活动上来,强化对其他司法机关和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着力发现、核实和纠正各诉讼主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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