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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范中“工地会议”的分类与思考

2015-06-27王国栋苑芳圻

建设监理 2015年11期
关键词:专题会议工地建设工程

王国栋,苑芳圻

(山东恒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 潍坊 261041)

1 关于工地会议的缘起与有关疑问

工地会议,是一个行业名词和专用名词。顾名思义,在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召开的会议,即为工地会议。最早来源于20 世纪 80 年代使用世行、亚行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如 1984年的鲁布革水电站、1987 年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引进的 FIDIC合同条款和咨询(监理)工程师制度。其规定为“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计量支付、变更索赔等合同管理事宜而召开的会议”。可见,其行为人是监理工程师,行为时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行为地点是工程施工现场(即工地),行为对象是工程质量、进度、计量支付、变更索赔等合同管理事宜,行为方式是召开会议进行沟通和协调。

时间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之后,特别是 1988 年 7 月 25日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城建字[1988]第 142 号)之后,工程监理逐步形成制度,相继出版了各种版本的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其中,JTJ 077—19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术语”中给出了“工地会议”一词,称“工地例会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SHT 3903—20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TB 10402—2007《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522—2009《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NB/T51014—2014《煤炭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规范》的“术语”中均给出了“工地例会”一词。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术语”中没有再给出“工地例会”一词,而是在条文中一改“工地例会”为“监理例会”。DL/T5111—201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专列一章“监理协调”,规定“协调会议”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协调例会、专题会议”。

在执行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两年多的时间里,笔者对在监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现场检查、规范监理行为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监理机构、部分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就“工地会议”存在诸多疑问,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面对“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总监应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提出了“为什么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地会议的形式有哪些、如何进行分类”等问题;

(2)面对“建设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设备工程等不同版本的监理规范,有的行业监理规范称工地例会,有的行业监理规范称监理例会”,提出了“工地例会与监理例会是否为一回事、为什么有了工地会议还要有监理例会”等问题;

(3)面对“合同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开工后召开的会议是监理例会,却再无第 N 次工地会议”,提出了“为什么工地会议只有第一次、没有第 N 次(N≥2),之后就是第一次监理例会、第 N 次监理例会”等问题;

(4)面对《现代汉语词典》中“例会是指按照规定定期举行的会”的释义,提出了“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例会、第 N 次工地会议、第 N 次工地例会,哪个称谓比较准确”等问题。

分析以上疑问不难发现,其核心的问题只有两个,就是“关于工地会议的称谓”和“关于工地会议的分类方式”。

2 监理规范关于“工地会议”的称谓和分类的现状

纵观国家不同部委(行业)已经编制出版的工程监理规范,主要版本包括建设工程、核电厂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煤炭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电力建设工程、设备工程的监理规范。其“术语”中给出的或者条文中出现的“工地会议”的称谓和分类,虽有所不同,但比较集中、基本一致。今汇总如表 1 所示。

表1 监理规范关于“工地会议/监理例会”的称谓、分类对比表

可见,现行的工程监理规范中界定了“工地会议”的 3种称谓,亦即: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或称监理例会、监理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例会、工程例会);专题会议 3 种分类方式。其中,监理规范均规定:“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施工准备阶段、而且是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前召开;“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应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后的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定期召开。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他们都不愿意拖累对方,却从来没有想过要一起走过最艰难的时候,他们都觉得是为对方好,却不知道真正的爱情,不是只爱着幸福,还要爱那些不幸。

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扮演的角色,是参加者还是主持者,因监理规范的不同版本而不同。今汇总如表 2 所示。

表2 监理规范关于“第一次工地会议”总监理工程师的角色对比表

可见,现行的工程监理规范中界定了总监理工程师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中的角色。其中,只有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中是参加者的角色,而其他行业工程监理规范均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是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持者的角色。

3 关于“工地会议”的思考与建议

3.1 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工地例会与监理例会的含义

工地会议与监理例会不是一回事,不能将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的工地例会误称为监理例会。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给出了“例会”的释义:按照规定定期举行的会。会议的行为方式包括组织召开、主持召开和参加会议、列席会议、旁听会议等。会议的召开行为应由法人单位来组织、由具有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来主持。工地例会是由固定的人、在在固定的时间、围绕固定的议题而召开的例行性工地会议;而专题会议具有时效性、紧迫性、参加人员的可变性、会议议题的不固定性,不得使用“例会”的方式召开。

组织召开工地会议是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理与管理过程中的一种必要制度和管理与协调的方法,而且是被实践证明有效的一种制度,也是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行为方式之一。

第一次工地会议之所以由建设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是因为上世纪 80 年代的世行、亚行贷款项目,是引进 FIDIC 合同条款、引进咨询(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必然。其目的是强调第一次工地会议的重要性,内容包括: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介绍监理程序等。第一次工地会议一直沿用至今。

而工地例会不能等同于监理例会。工地例会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而监理例会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召开的监理人员参加的监理工作例会。其目的是沟通、协调、解决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工作方法、工作质量等问题。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为了沟通和协调工程施工问题,还常见到甲方例会(建设单位例会)、乙方例会(施工单位例会)等形式。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及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力、有义务参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更有义务和职责组织好、主持好工程建设三方参加的工地例会和监理人员参加的监理例会。

3.2 第一次工地会议只有一次

现行的工程监理规范中给出了工地会议的三种称谓,即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照此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是:第一次工地会议,只有这一次。因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前召开,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监理人员等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互相介绍组织机构和人员、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沟通施工准备情况、介绍监理程序、分析工程开工是否具备条件、建立工地例会制度等。之后,便是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第二次工地例会;找不到第二次工地会议、第三次工地会议等工地会议。还包括召开第一次专题会议、第二次专题会议等专题会议。多数监理工程师不习惯。特别是参加监理工作 20 年以上的部分监理工程师,感觉监理规范的部分内容不好理解,常问为什么不将工地会议划分为两种,将其描述为“工地会议包括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其中,第一次工地例会应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监理人员参加;第二次及以后的第 N 次工地例会应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后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召开、建设单位代表参加……”。TB 10402—2007《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比较标准地使用了“第一次工地例会”的称谓,其他监理规范均使用了唯一一次、却称之为“第一次”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称谓。

3.3 对工地会议进行科学分类的建议

对工地会议进行科学分类,首先必须明确分类的原则。建议按照以下 4 个原则进行分类:一是按照会议召开的时间是在合同工程开工令之前或之后进行分类;二是按照会议召集者、主持人(建设单位还是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项目代表还是总监、专监)以及参加者的不同进行分类;三是根据会议主要内容的不同(是沟通、协调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还是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分类;四是根据例会召开的期次(次序)进行分类(第一次、第二次、第 N 次)。

3.3.1 第一种分类方法

执行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工地会议的分类形式,即工地会议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三种形式。

(1)第一次工地会议具有特殊性、唯一性、专属性。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而且是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前组织召开;只有一次,没有第二次等各次工地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和设计代表、地方政府协调人员等。

(2)监理例会(包括第 N 次监理例会),如第一次监理例会、第二次监理例会、第三次监理例会、第四次监理例会等各次监理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而且是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后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人员等。

(3)专题会议包括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 N 次等各次专题会议,每次参加人员具有不固定性。必要时参加人员可包括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设计代表和地方政府协调人员等。

3.3.2 第二种分类方法

非现行监理规范规定的、改进的一种合理形式,即工地会议包括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两种形式。

(1)工地例会,包括第一次工地例会和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等各次工地例会,即第 N 次工地例会(或称经常性工地例会)。其中,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而且是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前组织召开;第 N 次(N≥2)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召开,而且是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后组织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人员等。

(2)专题会议,包括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 N 次等各次专题会议(参加人员同上)。

3.3.3 第三种分类方法

非现行监理规范规定的、改进的第二种形式,即工地会议包括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监理例会三种形式。

(1)工地例会,包括第一次工地例会和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等各次工地例会,即第 N 次工地例会(N≥2、或称经常性工地例会)。其中: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而且是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前组织召开;第 N 次(N≥2)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召开,而且是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后组织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人员等。

(2)专题会议,包括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 N 次等各次专题会议(参加人员同上)。

(3)监理例会,包括第一次监理例会、第二次监理例会、第三次监理例会、第 N 次监理例会等各次监理例会。包括第一次监理例会在内的各次监理例会均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召开。其中:第一次监理例会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前召开,其他各次监理例会在合同工程开工之后组织召开。参加人员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时邀请建设单位代表和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到会观摩、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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