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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制监理”

2015-04-16李维斌

建设监理 2015年11期
关键词:监理责任建设

李维斌

(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 连云港 222000)

1 年前,深圳市拟试点取消强制监理。这一消息,在业内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反响。对于是否应取消强制监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还有的说监理只有强化不可削弱等。笔者力求全面客观地对强制监理的来龙去脉、功过是非、变革创新进行一些探讨。由于掌握的资料和时间有限,故只作一些粗浅的论述,或只是提出一些观点,仅供参考。

1 强制监理的“功”与“过”

1.1 强制监理之“功”

应该说,国家推行强制监理对我国的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史无前例的巨大作用。这里把它归纳为“六大推动”。

1.1.1 推动监理制度迅速建立

我国建设体制进行的四项改革,相比而言,监理制度的改革难度最大。项目法人制是将企业法人制延伸到项目中来。项目法人化,使项目从筹建、施工到投入使用全过程负责,成为市场的法人主体,应该说复杂程度和操作难度并不大。建设工程合同制、招投标制两项制度的执行也较容易,是因为我国历来有“先小人后君子”的传统和拍卖行的惯例,人们在观念上和操作上都比较容易接受。而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新生事物”,从其复杂性、技术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等方面来看,难度相当大。但是我国监理制度推进速度之快、覆盖面之广、影响面之大,是前所未有的。从不认识到熟悉、从抵触到需求,在不长的时间内,在全国全面开花结果,应该说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1.2 推动监理行业飞速发展

监理行业从开始起步至今,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监理企业从开始的几十家到现在的约 7 000 家;全行业的年营业收入已超过 2 000 个亿,以年均超过 20% 以上的增长率快速发展,2010 年的增长率甚至高达 39.9%。这样惊人的速度,比其他行业要高得多。同时,监理行业还带动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多种业务的开展。如非强制监理的有力推动,很难达到这样的规模和速度。

1.1.3 推动监理队伍空前壮大

至 2013 年末,我国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已达 89 万之众,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达 47 万多人。监理行业是技术服务型的行业,监理队伍是知识密集型、有理论有经验的高智商复合型的群体。我们都知道,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门槛相当高,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 3 年后,也就是要求有相当经验的技术人员才能报考。把这么多优秀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集聚在监理行业旗帜下,如没有强制监理的东风,监理队伍的大旗很难迎风招展。尽管种种因素给监理队伍的结构和人员的素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但监理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和发展壮大的速度还是相当迅速的。

1.1.4 推动建设管理水平快速提升和建设工程质量大幅提高

推行监理制度的初衷,就是因为原来的工程指挥部模式缺少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控制,在进度、成本特别是在质量的控制上出现了突出的问题,并且依靠建设单位自身难以解决这些矛盾。而推行监理制度后,建设管理的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和飞跃。通过专业化指导、规范化控制、程序化监管和信息化引领,一切按部就班,一切依法依规,建设管理水平的提升必将带来工程质量的提高。就以中国最高的建设工程奖项“鲁班奖“为例,推行强制监理制度试点前的 1987 年全国只有 12 项工程获奖,而到 1996 年已达 101 项,不到 10年就突破 100 项;到 2011 年后已超过 200 项。这些骄人成绩的取得,应该说监理功不可没;而监理业绩的取得,又离不开强制监理制度的有力推动。

1.1.5 推动监理理论和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监理制度建立以来,伴随着监理行业的不断壮大,监理理论和政策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在理论上,形成了以“守法、诚信、公平、科学”为准则的理论体系。从政策法规上看,仅国家层面就有近百项与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出台。从江苏省看,单单是监理表格,到 2014 年为止已推出了 5 套庞大的表式系统,从技术上、管理上、程序上和法律依据上,对工程管理和监理自身权益及风险控制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支撑作用。

1.1.6 推动经济结构多元化和企业改革改制取得长足进展

到目前为止,监理行业中的非国有企业已占全行业 90%以上,其中有限责任公司 3 500 多家、各种私营企业近 2 000家。另外,集体、股份合作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监理企业不断增加,形成了多类型、多专业、多业态的监理行业体系,同时也吸纳了近百万的从业人员。许多原来的设计和施工等国有企业改制衍生为民营监理企业,企业中的众多专业技术人员也转变成监理人员,有的成为民营监理企业的技术骨干。这些都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改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上述归纳的“六大推动”主要体现在力度和速度上,因为即使不搞强制监理,这些成绩和进步迟早也可以取得。但是,所用的可能时间更长,难度更大,路程更艰难。而正是推行了强制监理制度,才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成果。

1.2 强制监理之“过”

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都存在功过是非。“强制”本身是行政手段的重要特征,在推行强制监理的过程中,难免将行政意识、行政意志和行政方式等有意无意地渗透到监理市场的运作机制中来;在推动监理行业取得迅速进步的同时,行政推动的强劲惯力又会把监理工作推出正常轨道而造成错位,矫枉而过正。

1.2.1 角色错位

如何定位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的一大问题,而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强制监理造成的角色错位。

(1)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角色错位。由于监理是国家强制推行的,而非建设单位必需的或自觉自愿的行为,有些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可有可无,是因为要履行建设程序和备案而被迫委托监理。因此,监理没有地位、没有权威、没有发言权的现象相当普遍。监理的角色,本来是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而聘用来的专业管理的行家,代表建设方监督施工方履行合同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但最后却演变成了建设方的跑腿、传声筒,甚至是傀儡;更为严重的是,出了问题成为建设单位的替罪羊。

(2)与行政部门之间的角色错位。国家把一大块市场份额用行政强制的方式下发给你、分配给你、优惠给你,你自然而然地就成为了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助手甚至是拐杖。

有的地方特别是边远地区的一些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安监部门,把监理机构当成自己的“分支机构”,把监理人员当成“协管员”,把许多本应该行政部门管的事让监理去做。有的部门直接把监理当作自己的下级,招之即来、来之即用,想说就说、想训就训;还有的直接以文件或法规形式把行政部门的职能规定为监理的职能。比如所谓“公正的、独立的第三方”等本来是仲裁机构或行政部门的角色,却要监理来充当;再比如把行政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能强加给监理。现在又出现把环保、扬尘治理工作也让监理来监督等现象。这些角色错位都反映了监理工作行政化的倾向,再不引起注意和制止,真可能会出现把卫生、消防、反腐、拖欠民工工资甚至更多的行政部门的职能和角色转嫁到监理机构头上来。

(3)与承包商之间的角色错位。监理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应是代表建设方监控和验收工程产品的质量,包括各道工序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因为业主购买建筑产品,要的是建筑成果,只需产品验收合格即可。但上级主管部门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强制要求监理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监理变成了施工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角色。另外,安全施工理应是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但现在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一系列规定强行要求监理也要履行安全职能,使监理又变成了施工单位安全员的角色。

1.2.2 责任错位

(1)把项目法人的责任错位到监理头上。国家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法定责任人,是项目的责任主体。监理只是项目合同主体而不是项目责任主体。监理只是“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项目而言,作为代表或代理人不具备独立对外的法定责任主体资格。按国际惯例,监理也仅仅被称为业主聘用的“工程师”。说得大一点,也就是业主临时聘用的质量监督等部门。但在现行的一些规定和实践中普遍把监理的责任扩大或错位,把业主和监理的责任关系颠倒过来,主次不分,本末倒置。上面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安监等机构下来检查时,往往一不查头(建设单位),二不查尾(承包人),直接就来检查追究监理的责任:当有些问题监理无权或无力解决而报告建设单位也无济于事时,上级部门也不去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而是去追究监理的责任,监理替代甲方当了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代理人只要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出了问题由委托人先行承担,然后依据合同再来追究代理人是否违约和越权,是否要承担合同内责任。而现行的一些规定,对应该由建设单位负的项目法人职责和责任模糊不清,或空洞无物,不具操作性;还有的责任直接错加到监理的头上。混淆了责任人和代理人的界限,抹消了法人责任主体和合同责任主体的区别。

(2)把施工单位的责任错位到监理头上。典型的例证就是将施工安全责任落到监理头上。“谁生产,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多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原则。而监理代表业主验收和购买建筑产品,购买者却要为生产者的生产安全担责,这是严重的责任错位。另外,还有扬尘、环境、防火等等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都转加或落实到监理身上。监理真成了“筐”,什么责任都往里“装”。

(3)把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错位到监理头上。企业追求的是效益的最大化,是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它该承担的应是市场风险和经营责任。但现在却在担负着一些不该由监理承担的行政责任。比如,有关条例规定,发现重大问题,监理必须向有关行政部门直接汇报(按道理向建设单位报告即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还要承担本应国家安全监督部门承担的行政责任;等等。甚至有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正式红头文件,把“监督建设程序,监督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等纯属行政的责任也“落实”到监理头上。就拿最近出台的“五方责任书”来说,其中总监承诺书第 6 条就明文规定:总监“对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五方主体中也只有监理享有此殊荣。

一方面是监理有责无权,另一方面是有关主管部门却有权无责。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上级行政监督部门都要参加监督并最终把关,对合格与否有决定权和处罚权;但从来不签字,所以也就从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监理签下大名,承担大责。可以看一下以往的工程事故处理案例中,有多少行政监督部门承担责任,有多少项目法人被处理的呢?应该建议:今后凡是参加工程验收把关的上级行政监督部门也要签字划押,权责要对应。不要把该承担的行政责任都让监理一家来承担。

1.2.3 价格错位

由于国家规定大部分的项目必须实行强制监理,以至一些本来不愿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迫于规定不得不聘用监理,目的是为了履行建设程序,达到顺利发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质监、安监和项目备案等要求。所以一些建设单位除了把监理当可有可无外,还拼命压低监理费,导致价格严重错位而偏离价值。

另外,国家实行强制监理后,人为地圈出了一大块市场。为了争抢“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许多人纷纷申报监理企业资质。有限的饭碗被众多的人来瓜分,形成企业供不应求、僧多粥少的局面,一方面使监理行业内部参差不齐、良莠不分;另一方面,大家争抢有限的蛋糕,必然竞相压价,导致行业内部恶性争斗而引起的监理费下降。

从上可以看出,强制监理对市场的干预,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定义是价值决定价格,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在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下,价格围绕价值在一定的区间上下波动。而强制监理则是用行政手段干预了市场,所以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发生错位也是必然的。

2 强制监理的“来”与“去”

强制监理的来龙去脉,用两句话概括就是:“来得必然,去得自然”。

2.1 来得必然

2.1.1 适应国家建设的发展速度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经济建设虽然基数不大,但发展速度很快,大量的建设项目光靠外行来管理,势必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需要寻找一种新的建设管理方式。但是当时人们对从国外引进的监理制度还较为陌生,如单靠监理行业自身发展,远远跟不上国家建设发展的速度。为此,要迅速加快监理制度的推行,使之适应国家建设的发展速度,在当时的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监理制度。

2.1.2 适应我国的社会发展形态

我国社会形态的发展有其特殊性,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中间,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发育不完全。一方面,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官本位观念还根深蒂固;另一方面,资本和市场的意识还较为淡薄。用人们不太熟悉的市场经济来引导不太熟悉的监理制度收效甚微,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对非计划经济的东西阻力也较大。因此,用“长官命令”、行政强制或计划经济的手段,一级压一级地推动监理制度的实行,在当时是一种“以夷制夷、以官制官”的明智之举。

2.1.3 适应我国的国情民情

我国的国情民情其重要一点就是人情味浓厚,社会关系复杂。这本身并不能说什么对与错。但当这些关系网渗透和干扰甚至破坏了正常的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问题就大了。如果那样,我们的工程就会成为“人情工程”、“关系工程”、“面子工程”,弄不好最终就成为“豆腐渣工程”。而监理制度靠的是法规和程序,用法规来抵挡人情,用程序来限制关系网。但几千年传统的人情网和关系网如何能被迅速打破和有效切入,并且快速建立起监理程序和规则,靠教育、靠引导、靠市场都不能立竿见影,最快、最过硬的办法还得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建立监理制度。

2.1.4 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运行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较长的演变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进程中,我国的法治不完备,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完善。但建设工程不但不能停,并且要加快上,市场机制跟不上,怎么办?既然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还很稚嫩,那么还得借用行政手段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推一把。

从上述几方面看,对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分析它产生的政治经济背景和历史文化背景,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了。

2.2 去得自然

强制监理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当然也会随着社会进步的要求而功成身退。

2.2.1 取消强制监理是和市场接轨的要求

经过近 30 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法治更加完备,信用体系开始建立,各项市场经济的内外部条件基本具备。监理行业已经到了和市场完全接轨的关节点。就如火箭将卫星强制送入轨道一样,监理这个卫星下一步就得靠自己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自行运行了。“扶上马再送一程”的历史使命已完成,取消强制监理是监理市场化的自然回归和必由之路。

2.2.2 取消强制监理是和国际惯例融合的要求

我国经历了这些年的改革开放,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 后,进入了完全对外开放的阶段,各行各业包括监理行业都在逐步与国际惯例对接。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情况来看,除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西方发达国家均不实行强制监理制度,请不请监理由建设单位说了算,委托的内容也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国际上通行的方式是用竞争性原则而不是强制性要求来选聘咨询公司。我国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无论是国内监理行业走出去还是国外的同行业引进来,都要融入国际社会、符合国际惯例。取消强制监理制度也就成为了必然之举。

2.2.3 取消强制监理是监理回归社会化咨询属性的要求

监理的基本属性应该是咨询性质,也就是国际上所说的工程咨询的一部分。监理工程师常把自己比做 FIDIC 合同条件里的工程师(Engineer)或各种合同安排所指的咨询工程师。监理概念的本身也应是建设单位的参谋和咨询,为建设单位购买或加工的“建筑产品”在价格、进度尤其是质量上进行咨询、监控、把关和验收。既然是回归了社会化的咨询性质,就不再需要行政化的强制监理。强制要求他人接受咨询服务,或强制要求去为他人咨询服务,是不符合社会化和市场化要求的。

2.2.4 取消强制监理是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新的经济发展方式要求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监理行业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要从“监工”向真正意义上的监理的转变,就必须摆脱对强制监理的依赖。这样才能通过市场机制倒逼监理行业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以适应国家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2.2.5 取消是监理行业开始“断奶”和走向成熟的要求

国家实行强制监理制度的初衷,一方面是为迅速推动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另一方面也是对监理行业的一种政策扶持。因为监理行业在初创阶段,无论在人力、物力、财力、市场、管理经验方面都很欠缺,需要政策方面的扶持;而实行强制监理制度是给监理行业的一种最大的政策扶持,用行政手段为监理行业圈定了很大的一块市场。随着监理行业的逐步成熟,监理企业已能够在市场上独立站稳脚跟并自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适时“断奶”,有利于监理行业进一步成长壮大。

综上所述,强制监理已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自然要退出历史舞台,应当与时俱进,当生则生,当灭则灭。强制监理“来得必然,去得自然”,用哲学语言来讲,就是“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过程。

3 强制监理的“变”与“革”

3.1 “变”,即变化

强制监理变为非强制监理,必将会带来一系列变化。

3.1.1 监理市场发生变化,走向成熟,走向新常态

强制监理的取消,一方面会使一部分工程不委托监理,可能从数量上减少了监理企业的市场份额;但另一方面又会从质量上提高了监理市场的成熟度。监理企业要靠自己的真本事占领市场,而不是靠外部的行政的强制的手段送来的市场。市场机制的回归,将使原来监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的乱象得到改善;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监理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通过平等竞争,监理的工作质量将得到不断提高;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的信任度将逐步增加。监理行业将会经历一个市场份额由大变小、再由小变大的发展过程,从过去的强制监理市场的旧形态变为公平竞争市场的新常态。

3.1.2 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主管部门的任性将减小,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将增强

“端人碗,受人管”。既然监理行业不要主管部门发给的饭碗了,监理对主管部门的依赖性和附属性将大大减少,形形色色的“协管员”、“辅警”将淡出。取而代之的是监理行业内部的自律作用将增强。既然外部不再干涉你的内政,监理行业协会就要把行业内部的事情管好、管住、管到位。按要求各类行业协会也将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真正做到自主、自律、自我发展。

3.1.3 行业结构发生变化,监理行业面临重新洗牌的局面

总体来看,取消强制监理可能会使监理企业倒闭一批、兼并一批、联合一批、重组一批、转型一批,从而使监理行业产生较大的结构调整。强制监理的取消,将使一大批实力不强、信誉不好、靠“挂靠”混钱的可有可无的监理企业难以为继,要么关门,要么转型,要么被其他监理企业兼并;同时也使服务优、信誉好的监理企业开辟了一片新的天地。所以说,强制监理的取消未必是坏事,通过市场淘汰机制进行大浪淘沙,留下的将是真金实银。尽管国家在向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方向改革,但根据我国国情和现状,在相当长时间内或过渡期内,还会实行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为主的办法。

3.1.4 监理职能发生变化,从行政部门的助手变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强制监理取消后,监理回归市场本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监理企业只需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即可,而没有义务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诸如行政角色类的职能。这将带来一系列变化:原来是对上负责,现在是对委托单位负责,同时也对自己负责;原来是看行政部门眼色行事,现在是看市场变化行事;原来是为行政部门服务,现在是在为市场需求服务;原来是以行政部门的要求为导向,现在是以企业的需要为导向;原来是行政部门的助手,现在只是建设单位的助手。这一系列的变化归结到一点,就是监理企业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3.1.5 责任体系发生变化,责任链条应重新建立、建设单位的责任将加大

原来的五方责任主体,实际只有总监和项目经理在负责。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是虚拟的、难以落实的,只是在前期执行建设程序等方面负点责任,而在大量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对建设单位没有任何相应处罚条款。但是实际上他们对这方面的干涉最多、随意性最强。另外,许多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像走马灯一样经常换人,短期行为使他们更加不负责任,只顾抢进度拿奖金,而忽视质量安全。而且他们执业时不用任何执业证书,所以没有任何约束;出了问题,随时可以一走了事。而取消强制监理后,责任体系将发生重大变化,总体上看,建设单位的责任将加大。建设单位面临两种选择:一是自行进行工程管理,但出了问题责任完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二是委托监理企业进行监理,但这是自愿的、是市场行为,而不是强制的行政行为,所以质量出了问题,不管是购房的业主或政府部门,第一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然后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再来追究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这样,建设单位才真正成为责任链条上的第一责任人。

3.1.6 执业资格制度发生变化,监理个人执业制度可能初显曙光

目前,我国建筑业包括监理行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并行的双轨制管理模式。将个人执业人员数量作为企业资质的重要条件,客观造成了一些个人执业资格人证分离、变更注册频繁,个人执业范围也受到企业资质的制约,造成执业人员资源的浪费等问题。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提出了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建立以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为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的改革方向。目前推行的“建设工程五方责任制”着重强化个人责任,已开始向个人执业制度方向发展。

强制监理取消后,建设单位如何管理工程,除了上述两种选择外,也可能有第三种选择,即:从市场上直接聘用有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为其服务并承担责任。这样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同时又起到控制工程质量和分担责任的作用,一举三得。这就要求国家必须要制订与个人执业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要建立配套的个人执业信用体系和个人执业保险等制度。这些都将促进监理个人执业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

3.1.7 政策法规体系发生变化,大量条款面临着调整和修订

许多原与监理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都是以强制监理为基调和基本框架。如今取消强制监理后,许多条文面临着修订和调整。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到条例规章和行政文件,凡涉及到强制监理的方面都要修订。比如有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监理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谁来负,工程中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工作谁来做,隐蔽工程和工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乃至竣工验收文件中监理的签字该由谁来签,建设单位直接聘用执业监理工程师如何注册、定责和管理,等等,都有待于修订或出台新的规定。

3.2 “革”,即革新、创新

变化必将带来变革。对监理行业如何面对上述变化采取相应革新和创新措施,以变应变、与时俱进,笔者在这里从原则上和方向上提些建设性意见。

3.2.1 做大做强,靠规模取胜

船大了可抗风浪,在市场经济中亦是如此。过去的监理企业中有一大部分是小而散的游击队,难成规模、不成气候,而且企业管理成本、固定成本占比重较大。企业上规模后可以摊薄企业管理成本,在报价上就更有优势、更具竞争力。另外企业做大做强后,综合管理能力增强,可以申请综合资质,并向项目管理和全过程监理方向发展。要做大做强,一是靠自身内部发展壮大,即所谓内涵式发展;二是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的方式,使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向大型和综合型方向发展,即所谓外延式发展。

3.2.2 做专做细,靠精深取胜

俗话说“一招鲜,吃遍天”。如在某个专业方面做得更精更细,比别人有更高的水平,比如智能化、幕墙、钢结构以及新工艺新材料等,也可异军突起,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取消强制监理后,建设单位可能会在部分弱项上委托监理而不是全部工程委托监理,也可能只需要聘用部分专业监理人员。所以在经营方式上可以根据建设单位需要,采取单项监理或派遣专业技术劳务等更为灵活的形式,真正做到“小而专、小而精”和“人无我有、人有我专、人专我精”。要达到上述目标,就必须十分重视各类专业人才的招揽、使用和培养等工作,为做专做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3.2.3 做宽做广,靠拓展取胜

(1)在经营模式或业态上多元拓展。除了监理自身业务外还可以向项目管理、技术服务咨询、造价、代理、施工甚至房开等领域挺进。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拓宽我们的经营思路,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堤内损失堤外补”。我们监理企业有人员方面的优势,数量足、专业齐,“五险一金”等配套设施完善;申报新的资质、从事新的经营有现成的条件。

(2)在地域范围或经营空间上多路拓展。强制监理取消后,地方保护主义应该相对削弱,我们应该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如“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等,向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发展地区两头拓展,寻求新的机会和新的突破。

3.3.4 做优做精,靠品牌取胜

强制监理取消后,监理业务的竞争将更加剧烈,监理市场的拼杀会更趋白热化。在同业竞争中要取得行业的地位,必须要有品牌意识和精品意识,认识到品牌的重要作用。同样的实力,同样的人员配备,同样的技术管理水平,但你有“国优”、“省优”等叫得响的品牌,你在市场竞争中就可以力拔头筹,脱颖而出。特别是对有些想创牌争优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更愿意找有品牌的监理单位来进行监理,这样对于他们创优争优就更有信心和希望。

3.3.5 做诚做实,靠信誉取胜

以前吃的是强制监理饭、政策扶持饭。现在强制监理的铁饭碗少了甚至没有了,除了靠品牌竞争外,还要靠诚信立足,靠信誉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以前在国家强制监理的大环境下,有的监理企业“偷工减员、得过且过”还能蒙混过关;而强制监理取消后,则要凭真刀真枪,真抓实干。有诚信才能赢得客户,有信誉才能占领市场。现在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录在案。有诚信、有信誉的监理企业最终将摆脱对强制监理的依赖,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乘风破浪、扬帆前进。

4 结 语

取消强制监理不是取消监理;强化监理不等于强制监理。从阶段论的角度来看,强制监理功大于过;从过程论的角度来看,强制监理来去自然;从变化论的角度来看,监理制度应与时俱进。监理行业应顺应潮流、丢掉幻想、主动变革,迎接新的挑战,走向新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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