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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界定

2015-06-11王亚川

2015年38期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知识产权

王亚川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双轨制保护模式中,行政执法的权力界限,及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工及协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能充分合理利用行政手段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将更加有利于现阶段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权;司法权;司法保护

近年来,随着国内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发率不断提高,给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出了全新的考验。妥善有效地处理好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安全,而且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国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用的是行政和司法双轨制的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弊端,急需要妥善加以解决。

一、知识产权案件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各自发挥作用

1.行政保护具有诸多优势

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规定,对有关侵权纠纷,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同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使用行政手段制裁侵权行为也是其主要工作范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多年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多个领域开展了很多的工作,例如处理盗版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制。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具有群体性、反复性。在此种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操作很难。

2、司法保护的优势日趋凸显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取得重大进展。一是建立了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当前,我国基本建成了以中高级法院为主体、最高法与地方法院组成的三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结构。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制度,制定了相关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并发挥了巨大作用。三是广泛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每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结案率显著提高。

二、行政权与司法权协调中所面临的问题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司法保护并没有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终局性作用,很多行政机关代替行使了审判职能,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决定者。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交叉和冲突导致了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1、犯罪对象行政认定产生的程序困境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司法机关介入之前,大部分的知识产权都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确认和裁定,只有获得行政机关的相关确认材料以后,司法机关才能够获取商标、专利侵权等相关证据。在这种模式之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着职能分离,也就相应地提高了司法取证的难度,最终或者导致刑事司法程序无法继续,或者造成司法程序的瑕疵。

2、行政认定期间与刑事诉讼期间不协调

正如前文所述,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审理取证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参与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等认定。一般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大都不超过七个半月,而行政机关针对司法机关咨询以及行政行为的时限却没有明确规定,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限要远远超过司法时限。由于行政行为的时限与刑事诉讼时限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使得事诉讼程序无法顺利开展。

三、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建立司法优位的适用原则

1、合理界定两者的内涵

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运作模式是完全不同的,行使领域也有着显著的差别,但是彼此之间却很难形成制约性的关系。相比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具有明确的规定流程以及程序,严格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认定事实,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質及严重程度。这就决定了司法行为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不论是普通公民或者是行政机关,都必须要服从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司法权作为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施行者,其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地位必须要被严格维护。因此在司法活动之中,刑事认定行为既要审查其是否触犯刑法,又要审查其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换言之,其认定行为已包含了行政认定的内容,但效力上又要高于行政认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建立司法优位的适用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现阶段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实际上建立的是以行政保护为主的结构。这种结构与TRIPS协定以及国际通用做法并不相同。虽然以行政权力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主导的方式有助于有效调动行政资源,发挥其应有效能,但是也会相应地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冲突的现象,影响到政府职能转变及司法效率的提升。为此,应当改变现有格局,建立以司法权为主导、行政权为辅助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导,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等一系列要求。当前,由于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裁定不一致的现象,破坏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为了加强司法主导,应当注重如下几方面:

一是要确立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及行政管辖权的应用领域,即只能在利用知识产权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上发挥管理职能。二是要确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的司法最终裁决权,确立行政裁定服从司法裁决的原则。三是将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并获得司法机关的授权和认可。

总而言之,应当在立法领域牢固确立司法权的权威和主导地位,突出司法优先的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以司法权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要明确界定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权利,确保行政权利与司法权利之间保持高度统一,避免出现权利冲突,切实保障行政行为为司法行为服务。(作者单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2)

[2]肖尤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定位研究.科研管理.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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