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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人,为新郎掌灯的倒霉蛋

2015-06-10余飞

电视指南 2015年4期
关键词:策划人职务策划

他参与编剧了45部以上影视剧

他有一支“编剧别动队”,致力于“传道授业解惑”

他是余飞

在这里,他秣马厉兵

预知编剧技巧和影视行业“那些事儿”

且看“飞说不可”

余飞

著名编剧,主要作品为电视剧《永不消逝的电波》、《重案六组》第三、四部。现任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电影家协会编剧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编剧圈流行过一种自嘲的说法,说是编剧和某种不正当职业一样,顾客要求咋弄就咋弄,一切以顾客满意为准。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合同里常常签有一条“改到甲方满意为止”嘛,这不就是一个意思吗?其实这种说法只是编剧自嘲,资方和其他不相干的人员如果当真的话,那可能就要吃大亏了,因为顾客要咋弄就咋弄,但负责“弄”的那个人,可以有一百种办法让你既不满意,还没办法挑他毛病。所以,任何事情,想要满意,首先是要互相有起码的尊重,然后在尊重的基础之上互相配合,这样才能达到一方满意甚至双方都满意的双赢结果。

虽然看起来编剧比较悲催,但好歹还能拿到相比普通工薪阶层高得多的稿酬,事情顺利的话还能让全球观众看到你的名字署在片头上,你可以拿这些稿酬来好好地改善生活,你可以拿已经拍出来的影视剧来炫耀:这是哥儿们的作品——实际上到这个层面的时候,甚至都应该觉得编剧是一种挺不错的职业了。

尤其是与策划相比的时候。

策划人与职务作品

策划人是干什么的,有很多说法,有很多定义,他们的工作性质、流程、酬劳以及其权益也有很多不同的界定,但不管怎么定义、界定也跑不了这两条:1、他们代表资方,充当资方与编剧之间联系的纽带;2、他们是监督、审核、服务编剧的。

虽然策划人对编剧有许多制约作用,很多时候,他们其实是身在编剧食物链之上的,但是,他们实际得到的,与他们所处的食物链位置是很不相匹配的。

首先,很少有策划人到外面去说:某某影视剧是我的作品——编剧、导演、演员经常会这么说,但策划人很少这么说。

其次,策划人很少有比编剧拿得多的。极少数老策划带新编剧可能会突破此例,但大部分情况下,策划人比编剧的费用要低得多。如果一个高手编剧拿20万一集的话,跟着他的公司策划很可能只是一个月工资5000多块的人,其收入之悬殊,完全无法让人相信这两个人是同一个行业,并且在负责同一个项目,更甚者,这位一个月5000块钱的策划,很可能还完成了这个项目中的大部分繁杂、琐碎的外围基础工作。

那么我们就要问了,策划人为什么要这么傻帽儿?

原因很简单,策划人不是外请的编剧,他们是公司的员工,他们做的,往往属于分内的事情。甚至他自己寫出了这个要花20万才能买一集的剧本,很可能还是只能拿一个月5000块钱的工资。这个在法律上有讲究,叫“职务作品”。

我们看一下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我们再来看一看新修改《著作权法》送审稿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对照一下两稿法律规定的红字部分,可以看出明显的区别:过去员工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所服务的机构只是有优先使用权——所谓优先使用权,是在同等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但绝不是免费,甚至在竞价条件下还要加价;但送审稿《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员工服务的机构可以免费使用其职务作品并获得两年专有使用权。

我们国家很大,人也很多,所以什么话都有人说。这种条款出来之后,有人指出了其中的问题,马上就有另外一些人跳出来说:“拿了工资就该干活,不愿意就自己独立卖版权”、“想有尊严就改行干别的”等等,即使是外行,这话也扯得有点远了。

影视公司的策划部与一般公司不一样,你如果当清洁工,保洁公司给你多少钱,你干多少活,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在影视公司的策划部门,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只拿几千块钱月工资的策划人员在讨论、修改、监督编剧写剧本的时候,经常会因为灵感闪现或付出巨大的辛苦,其劳动价值在某阶段已经直逼职业编剧,而职业编剧的稿酬经常是每集几万甚至几十万,如果策划在某种程度上替编剧完成了一部分重要工作,这部分工作的含金量是非常巨大的,公司必须对此劳动给予相应的额外报酬,而不是只付工资了事。

我所知道的一些公司,如果策划出了许多好点子,或者替编剧修改剧本时作出了巨大的改动,甚至重写了完整的数集,这些都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应的编剧稿酬标准(比正常编剧略低)给予回报,而不是只给工资或者随便给点小钱一这是正确的方式。

替新郎掌灯的人

如果策划的劳动得不到对等的报酬,直接结果就是策划人员将不会再出力,北京带孩子的阿姨都5000块一个月,一个辛辛苦苦上电影学院、中戏本科甚至研究生的学子,当然想得清楚自己的价值在哪里,他们也不傻,如果没有相应的报酬机制,他们会把表面工作做到位,一到真正出点子、出劳力的时候就退缩回去,让你的项目半死不活地往后拖。因为策划工作本来就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他们只是辅助编剧和公司工作的,并没有人规定他们得拿出决定性的点子,也没有人规定他们必须替编剧写多少集戏。

问题是,策划虽然饱受诟病,说他们啥都不懂瞎指挥之类的,但说实话,也有许多公司的策划人非常有天赋,经常替公司干许多编剧才能干的事情。这些人因为与公司有标准或有默契在,所以才敢动手啃硬骨头。如果法律规定干了白干,他们会立马收手观望。

编剧新人许多都是从影视公司策划干起,在这里,他们既能向老手学习,又能不断地通过抓剧本进步,并能在进步过程中不断地增加自己的收入——这种增加建立在他的能力越来越强,在抓剧本过程中说的话做的事情越来越有含金量的基础之上。

如果影视公司可以免费使用策划的作品,策划与影视公司的关系将会变得空前的紧张和谨小慎微。进入公司就会严格规定好,策划需要做什么,什么是要付费的,付多少,怎么付,谁来规定怎么付?策划与公司之间将不会再有人情关系,因为法律规定只要你做了超过你工资之外的事情或含金量大于你工资的事情,你就白做一那我凭什么要做?策划肯定会选择最保守的办法来工作。这样大家你防着我我防着你,工作根本没法展开了。

策劃还好一点,策划总监才是重灾区。

我所认识的策划总监,无一不是经常在关键时刻替编剧出点子、把关,甚至经常性地亲自上手写一集甚至多集剧本以弥补某些编剧的遗留问题,让公司的项目顺利进行。策划总监理论上也不应该自己写剧本,但公司的项目垮在那里,法律规定你要敢救你的公司公司就敢让你白干,那你为什么要写呢?即使那个编剧已经病在床上不能动,即使明天剧组就没东西拍了,即使你一个小时就能写完,但写就意味着犯傻成为笑柄,那你为什么要写呢?

影视公司的职务作品与其他公司的职务作品最大的不同就是策划与编剧之间利益的巨大差额,以及同一项目的不同时段中策划的成长或顿悟与编剧的疲软或短路会导致两者之间的实际水平在很短时间内此消彼长来到同一水平线甚至出现水平倒挂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大家在一个项目中工作,策划参与的工作按一个月5000算,编剧参与的工作按一集20万算,策划能力提上来之后只想公司给我一集按2万算都不行,那策划还干个毛啊。

另外,如果送审稿《著作权法》得逞,影视公司可以招收大量急需要钱的年轻人,用一点点死工资往死里逼着这些人干活,榨干他们身上的血汗。而这些年轻人会满怀着怨气和戾气,只要有一点机会就会把公司往死里祸害,以报复万恶的奴隶主。国人向来擅长腹黑斗心机,如果有法律鼓励这种行为,那就真是“妥了”。

既没有说得出去的名,又没有合适的报酬,策划人做的是什么事情?其实他们相当于新婚之夜替新郎掌灯的人。新郎新娘在享尽艳福,外人眼不见心不烦,但让策划人站在床头掌灯伺候着,让人家好看得清把事情做得尽兴。掌灯人这时候会是什么心情?很简单,如果新郎新娘对自己足够好,那他愿意忍着伺候;如果新郎新娘是王八蛋,那他可能就不愿忍着,急了把灯一摔爬到床上去了,逮住谁就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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