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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鲜肉”与“大家长”的恩恩怨怨

2015-06-10王晓斌

电视指南 2015年4期
关键词:小鲜肉吴亦凡鹿晗

韩国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经常发生解约风波,很大一个原因是由于韩国演艺界的更新换代很快,竞争激烈,经纪公司在规模化批量生产偶像明星的同时,难免扮演“大家长”的强势角色,限制了艺人的个性化发展,导致双方的理念愈发不和。中国国内很多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解约风波,比如天娱与超女之间的分分合合,也大多是由于利益分配的问题。

律师:王晓斌

就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院的娱乐法专业。主要从事影视娱乐行业投融资及制作、产品植入、品牌营销、衍生开发等法律服务。

在每年的春节长假中,央视春晚总能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自从央视春晚剧组宣布吴亦凡与鹿晗加盟2015羊年春晚后,粉丝们就格外期待两人在春晚中的表现。然而鹿晗、吴亦凡、陈伟霆宁澤涛这四位小鲜肉的“致青春”节目最终无缘春晚表演,令很多粉丝失望。据称,鹿哈、吴亦凡可能是由于与韩国SM公司的解约风波而退出春晚,陈伟霆和宁泽涛则不幸躺枪。无论鹿晗、吴亦凡的退出是否真的与SM公司解约诉讼有关,但无缘春晚的确对他们自身和粉丝而言都是一大损失。

吴亦凡与鹿晗分别于2014年5月、2014年10月在韩国对SM公司提起了诉讼,SM公司则以鹿晗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为由,对鹿晗以及聘请鹿晗担任广告代言人的广告主在上海提起了诉讼。从“小鲜肉”吴亦凡与鹿晗向“大家长”SM公司提出的解约理由来看,与当年韩庚解约理由几乎如出一辙,无非是个人发展受到制约、与SM公司理念不合等等。韩国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经常发生解约风波,很大一个原因‘是由于韩国演艺界的更新换代很快,竞争激烈,经纪公司在规模化批量生产偶像明星的同时,难免扮演“大家长”的强势角色,限制了艺人的个性化发展,导致双方的理念愈发不和。中国国内很多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解约风波,比如天娱与超女之间的分分合合,也大多是由于利益分配的问题。一旦出现解约风波,在各种媒体上艺人往往责怪经纪公司剥削压榨,而经纪公司则责怪艺人忘恩负义。那接下来我们通过法律的角度,看一下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分分合合吧。

美国式的“三权分立”

在国内,经纪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艺人的亲朋好友,另一种则是专业从事艺人经纪的演艺经纪公司。中国的艺人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可以说是随着唱片业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港台及国际唱片公司进军内地,我们才开始依照港台及欧美的商业运作模式,签约歌手,将明星视为一种商品,进行一系列培训、包装和推广。同时,随着中国民营影视公司的发展,也出现了以华谊兄弟为代表的专门经营影视演员演艺事务的经纪公司。

而欧美娱乐业很早就开始了演艺市场的整合和规范。如今以创新精英经纪公司(CAA)为首的好莱坞四大演艺经纪公司掌控着全球约70%的大牌歌星、影星、艺员资源。好莱坞的明星依靠各种专业人士来协助其处理演艺事业的各种事务,这其中就包括了经纪人与经理人。经纪人主要负责为艺人寻求工作机会,而经理人则为艺人的事业与职业生涯规划提供咨询,并为艺人事业发展提供相关的协助与培训。经纪人的收入来自于艺人报酬不超过10%的提成,而经理人的收入则上不封顶,通常可以达到20%或更多。经理人多半在艺人还没有知名度前就已为其提供服务,而这些前期投入可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获得回报,因此美国设计的制度允许经理人取得较高的提成来保障其投资风险。虽然经纪人和经理人也难免因为越界发生利益争执与冲突,但这种分权制度本身保证了经纪人与经理人之间的相互制衡,避免任何一方一手包办艺人的经纪事务而侵害艺人的权益。介绍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有天生制度设计癖好的美国人而言,在好莱坞体系下,经理人类似于天使投资人和职业经理人,而经纪公司则是专业的中介机构,两方分别承担经纪工作和营销工作。虽然这样的体系看上去很美,但是这些都要基于成熟的娱乐产业,专业化的人才以及各种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目前中国的娱乐行业而言,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中国式的“结婚”与“离婚”

就中国目前的艺人经纪体制而言,都是属于韩国的家长式管理。除了以个人形式存在的经纪人以外,相对于艺人而言,经纪公司拥有的雄厚资金、丰富人脉及资源,双方之间长期合作关系的具体体现就是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也被人戏称为“卖身契”,从中不难看出这份合同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因为这份法律文件,有的艺人如火箭般蹿升至一线,但有的艺人却因为它而被雪藏,虚度时光。由于艺人的职业发展期较短,因此艺人与经纪公司火速“结婚”后,在过日子的过程中发生了矛盾不得不“离婚”时,往往等不及长时间的诉讼,不得不采取以金钱换自由的做法。而经纪公司通常不畏惧打官司,并不在意耗费时日。因此,当经纪公司与艺人发生冲突,艺人往往处于下风,艺人在选择经纪公司时要慎重,更要充分了解经纪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从法律定义上而言,演艺经纪合同是艺人委托经纪公司代理其演艺事务而订立的协议。按照目前的行业惯例,艺人通常会与经纪公司签订“全约”,也就是将个人演艺工作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委托一家经纪公司独家代理,比如演唱,电视、电影演出,参与剪彩等商业活动,广告代言,姓名和形象授权等,当然歌手出身的艺人可能会单独与唱片公司另行签订音乐方面的经纪合约。之所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如同签订“卖身契”一样,主要是经纪公司会在合同里规定有权对艺人的服装、造型、公开言论、婚姻乃至个人生活等事项进行管理。

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经纪合同有专门规定,一般定性为委托合同,如果其中包括演唱或演出任务,则可视为包含劳务合同的条款。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些刚出道的艺人,经纪公司还会给予艺人工资、奖金或基本费用,并负担社会保险,规定艺人应遵守经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双方产生争议,则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因此,明确具体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属性是正确评估、处理经纪合同纠纷的前提。

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艺人在签约之初可能默默无闻,经过经纪公司全方位投资包装,加之自身的努力,有可能一鸣惊人。因此,经纪公司通常会在经纪合同中特别设计一些条款,保护自身利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合同有效期的规定和违约责任条款。经纪合同的有效期间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会更长,短则3到5年,长则可达十几年。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经纪合同纠纷通常都与艺人的提前解约有关。正规的经纪公司通常会在签约后前一两年对新人进行培训、包装和推广,这也是韩国经纪公司的强项。新人在签约之初都不会有太高的收入,属于对经纪公司的付出阶段。经过艺人在经验、知名度及作品方面的一定积累后,就到了双方收获利益的阶段。因此,经纪公司考虑到投资回报,一般会要求与新人签5年以上的合同。但如果一些经纪合同的有效期长达十几年,又没有阶段性调整机制的话,新人就需要慎重评估了。另外,经纪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也是必备条款,一方面使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使一方对违约有所忌惮。在经纪合同中,由于经纪公司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为了维持合同关系,防止艺人跳槽或私自对外参加演出,会在经纪合同中规定艺人单方面提前解约或擅自对外演出、表演须支付一笔较大的违约金。但我国没有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违约金数额一般应该与所受损失相当。如果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经当事人申请,有权进行调整,所以这样的违约金约定并不一定会被审判机关完全支持。

作为律师的建议就是经纪合同也需要量体裁衣,对于艺人和经纪公司都需要根据艺人发展的不同阶段协商合同条款,也是为了解约时双方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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