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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犯之“过失正犯”探讨

2015-06-10杨国群

法制博览 2015年2期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存在共同过失的提法,同样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只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道路交通司法解释中第五条将共同过失犯罪明确,引起学界较多争论。我国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是有必要的,也是逐渐的在突破立法。但是我们应该怎么对待过失共同犯罪行为的入罪,不能将所有的“共同”过失行为都定为共同犯罪。应该明确共同过失犯罪的类型——共同过失正犯。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共同过失正犯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08-02

作者简介:杨国群(1990-),男,汉族,山东聊城人,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我国现行刑法中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由此笔者在此推论出在我国刑法中是存在共同过失的说法,即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但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还有刑法的司法解释中涵盖这一内容即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解释》中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员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中,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是是否所有的共同的过失犯罪行为都应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具体在实用中一个怎么界定?

一、我国学界对共同过失共犯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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