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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地区填海造地的现状和分析

2015-06-10张安瑾陈茜聂桦睿胡金辉

法制博览 2015年2期

张安瑾+陈茜+聂桦睿+胡金辉

摘要:填海造地是指把原有的海域、湖区或河岸转变为陆地。对于山多而平地少的沿海城市而言,填海造地是一个为市区发展创造平地的有效方法。填海造地行为在民法物权法上属于物权行为,法律性质属于民法物权法上的添附。填海造地权属于物权;其所生之地是国家所有,填海人只有使用权。

关键词: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物权;沿海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02-02

作者简介:张安瑾(1993-),女,广东深圳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陈茜(1992-),女,安徽淮北人,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在读;胡金辉(1993-),男,湖北黄冈人,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在读;聂桦睿(1993-),男,四川泸州人,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在读。

填海造地是指把沿海地区的海域变成陆地的一种方法。由于中国大陆地形复杂,东部沿海城市地形多不平整,于是填海造地就成为发达地区拓宽城市陆地面积的一个有效方法。如我国的香港、澳门、深圳均以此法制造土地。到九十年代后期,我国沿海地区填海造地面积已达1.2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围填面积也达到230至240平方公里。填海造地在缓解人地矛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过度的填海造地增加了土地资源,短期解决了土地紧张问题,但是对附近海区生物种类多样性造成严重的破坏。同时,滩涂和海湾大面积削减,严重影响纳潮量和海水自净能力,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下降。

以大连为例,在缺乏规范的填海运动席卷过后,不仅扰乱了沿海居民的日常生活,损害了渔民们的经济来源,破坏了大连的海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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