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摇号莫心急 借名买车风险大
2015-06-08常丹
法庭内外 2015年11期
文/常丹
车辆摇号莫心急 借名买车风险大

文/常丹
近年来,借名买车现象层出不穷,很多人不假思索地把不需要的购车指标卖给或赠给他人,这看似双赢的行为背后是否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责任和风险呢?
借名买车空欢喜 车归何处未可知
3年来小王一直在参与小客车摇号,但一直未摇中,因家庭的需要,小王便与获得购车指标的朋友李某协商,由自己出资买车登记在李某名下,车辆供自己使用,并给付李某2万元“报酬”。由于二人为朋友关系,私交甚好,所以只是口头协商并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小王通过银行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购车发票上登记的购车人为李某,随后,二人去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李某。半年后,李某诉至法院,称购车发票上登记的购车人为自己且机动车登记证是自己的名字,为此主张车辆所有权,要求小王返还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诉争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小王虽然提供了购车出资凭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达成借名购车的协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车合意。加之,我国对于车辆的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故认定汽车应归李某所有,判决小王归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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