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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的四大辅助机制

2015-06-08杨炎辉

法庭内外 2015年11期
关键词:程序机制

文/杨炎辉

立案登记的四大辅助机制

文/杨炎辉

2015年4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作出的“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重大决策部署,从指导思想、登记范围和程序、立案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在健全配套机制问题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设计和安排,充分体现了立案受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周密性。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人民法院内部考核指标不科学、外部地方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社会舆论的裹挟影响等因素,实践中出现了案件受理标准不统一、立案审查过严、诉前调解期限过长等现象,“立案难”问题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问题之一。为此,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中央高度重视并史无前例地决策部署了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前端阵地,立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司法制度改革而言,立案登记制改革毫无疑问发挥的是一种“启辉器”“镇流器”的作用,正所谓“源澄而流清,源浑而流浊”,如果司法审判的“第一道关口”改革不彻底或者不到位,将影响整个司法程序运作、司法审判质效,进而给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仅仅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环,正如在医学上主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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