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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 侵权方垫付费用那些事儿

2015-06-08高庆

法庭内外 2015年11期

文/高庆

发生交通事故后 侵权方垫付费用那些事儿

文/高庆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侵权方对受害方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为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修复财产,受害方一般会要求侵权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侵权方以其所驾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由,拒绝垫付任何费用,少数侵权方垫付费用后未保留相关证据;极个别受害方在接受侵权方的费用垫付后,拒绝配合侵权方主张相关的权利。

垫付费用与投保交强险不冲突

2015年1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王先生驾驶其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小汽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陆某接触,造成陆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陆某经医院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89天。陆某将王先生及其车辆投保保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约11万元。庭审中,王先生表示其为陆某垫付的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自行去保险公司理赔,护理费18 400元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在核定陆某的损失时,先将王先生垫付的护理费计算入王先生的损失总额,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一并全部赔偿;判令王先生赔偿陆某鉴定费2562.5元(直接从王先生已经垫付的费用中扣除),未超出保险的15 837.5元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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