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超限高层建筑规定中两条条文的讨论
2015-06-07郝利君
山西建筑 2015年8期
郝 利 君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2)
关于山西超限高层建筑规定中两条条文的讨论
郝 利 君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2)
通过对《山西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中第四条中两款条文规定的分析、计算,结合实际工作中碰到的相关实例,分析了这两款条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的建议,以供参考。
超限审查,楼板开洞,上部收进,弹性时程,静力弹塑性
山西省住房和建设厅于2011年6月21日发布的《山西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条,一项不规则的超限高层建筑界定中有如下两条规定:
第11款,楼板开洞: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净宽(由净宽不小于2 m的楼板累计)小于5 m,或楼板开洞面积6度、7度(0.1g)和7度(0.15g)、8度时分别大于盖楼层面积的35%和30%。
第12款,上部收进: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65倍。
作为一项不规则界定的条件,此两条条文具有“一票否决权”,一旦符合了此两条规定的内容,即被判定为超限建筑工程,需要进行超限审查,对工程设计影响较大。但是在实际工程设计中,碰到一些实际的工程按此两条条文来界定并不是十分合理,发现此两条条文有值得改进、细化之处。以下分别说明。
1 楼板开洞的界定
此条文来源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3.4.3-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4.6条关于楼板局部不连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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