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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业标识注册问题研究

2015-06-07沈世娟王冬林

知识产权 2015年12期
关键词:药品消费者

沈世娟 王冬林

由于药品监管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商标、药企字号之间冲突现象比较严重。当通用名、商品名、商标、字号相同或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时,其符号的功能就不能实现,对相关公众造成困扰,甚至耽误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还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

一、药品商业标识注册存在的问题

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商标、字号同属标识类财产权,各自承担不同的社会功能。药品通用名属于公有领域,其他标识类财产权属于私有领域。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其中药品通用名称,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以下简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不可用作商标注册。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般比较简捷、易记。药品通用名相对比较专业、晦涩,消费者不易读懂和记忆,当同一种药品有几十、几百家企业生产,充分发挥药品的商品名、商标及企业字号的作用就具有重要的意义。(注:以下数据来源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查询数据库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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