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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视角下P2P网贷平台风险防控研究

2015-06-05宋琳郝光亮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委托人代理人委托

宋琳 郝光亮

(山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财政金融研究(学术主持人:曹廷求)·

委托代理视角下P2P网贷平台风险防控研究

宋琳 郝光亮

(山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P2P网贷平台,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民间网络借贷服务平台,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金融运行模式。P2P网贷平台存在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彼此掌握的信息存在高度不对称,并且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也不尽一致。委托人无法准确监督代理人的经营或投资活动,致使代理人的经营或投资活动不能完全为委托人所知情,于是就产生了激励问题。委托代理视角下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应对措施:加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提高P2P网贷平台声誉;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建立有效的信号发送和信号甄别机制;建立健全P2P网贷平台信用评价体系。

委托代理;P2P网贷平台;信息经济学;风险防控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概况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P2P(Peer-to-Peer lending)网贷平台,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民间网络借贷服务平台,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金融运行模式。通过P2P网贷平台,借贷者可以实现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以及发布,甚至借贷过程中的合同、手续等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实现。正是依托于发达的网络,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变得更加快速和便捷,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也变得相对低廉。由于P2P网贷平台担当的角色是信息中介,因此其主要通过收取借贷交易双方的平台账户管理费和咨询服务费来盈利,而不是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通过收取利息差来获利。这就是P2P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区别之处。①傅晓锋:《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其风险》,《金融视线》2013年第11期。

我国最早创立的P2P网贷平台是2007年成立的“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步入2011年后,网贷平台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一批批的网贷平台相继踊跃上线,图1显示,2013年度成交额度排名前7家的网贷公司大部分都是在2011年后得到的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创业者和风险投资人已经介入P2P网络借贷行业,2013年我国网贷平台以平均每天1家或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据网贷之家的不完全统计,到2013年末,仅仅与网贷之家接入数据接口的中国P2P网贷平台数目即已达800多家,这些网贷平台约占全国网贷平台的70%,其产生的交易额也令人惊叹!如,温州贷2013年的成交总额就已接近百亿元。2014年以来我国网贷平台已逾1000家,并且数量的增长仍然保持着高速发展的势头,以致平台数量大幅度增长而资金供需却出现失衡现象,多家平台相继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无疑把网贷平台推向了风口浪尖。从行业发展的生命周期来看,我国的网络借贷行业虽然仍处在行业生命周期中的幼稚期,但已逐步地摆脱了幼稚期,迈向成长期。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特点和运行模式

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网络融资中介,不仅可以弥补短时间内小额借贷可能出现的资金出借额度不足的现象,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促进市场的资金流动,提高资金流动性,使社会上的闲置资金和小额资金得到充分利用,这对改善社会资金的资源配置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1.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特点。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或小额资金需求者来说,由于银行有贷款基准利率的要求,导致银行不愿给中小企业或小额资金需求者提供贷款,小额资金需求者就只能向民间借贷伸手,但民间借贷的利率又太高,以致出现高利贷的情况,这让诸多中小企业或小额资金需求者望而却步。P2P网贷平台的出现恰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融资需求。而且,P2P网贷平台背景下借贷双方交易的实现都是通过网贷平台,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P2P网络借贷省去了繁琐的借贷程序,借贷双方无需面对面交谈,只需达成交易协议即可,使得借贷双方交易更加快速便捷。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还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①艾金娣:《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中国金融》2012年第14期。由于进入P2P行业的门槛较低,并且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和有效的监管,P2P网贷公司很容易突破初创期的纯线上业务模式,出现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发、设计所谓的理财产品,进而吸收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非法集资,然后再转手进行放贷,甚至演变为高利贷。现实中的诸多P2P网贷平台就是钻了我国法规制度的空子,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国内P2P网贷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据网贷天眼的数据显示,仅仅在2013年年度中出现问题的国内网贷平台机构就多达70余家,其中包括“自融”、“庞氏骗局”、“诈骗”等以欺诈为目的的网络诈骗平台。许多依托网贷平台的所谓的理财投资一旦骗术败露便卷款“跑路”。截止2014年6月,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机构近40家,涉及资金金额超过13亿元。

2.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运行模式。近年来,我国P2P网贷平台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而是向二、三线城市快速发展。目前,交易量相对较大的P2P网贷平台有人人贷、拍拍贷、宜信、红岭创投等。纵观P2P网贷平台在中国的出现及其发展,概括起来有以下4种运行模式(见表1):

图1 2004-2013年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情况

表1 P2P网贷平台的4种运行模式

二、P2P网贷平台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A·伯利和加德纳·C·米恩斯提出的。他们在研究兼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这些企业的做法时,发现同时具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企业存在非常大的弊端,进而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委托代理理论更被一些经济学家引入到了企业内部,从而使得现代企业理论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P2P网贷平台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当前公司委托代理关系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由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链条。①刘艳华:《委托-代理关系下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经营与管理》2008年第11期。

图2 P2P网贷平台中的委托代理链条

如图2所示,在融资者和P2P网贷平台之间存在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中小企业或者个人等小额资金的融资者来说,很难凭借自己的力量来征集社会上的闲置资金资源,然而依托P2P网贷平台所具有的优势,这些中小企业或者个人等小额资金融资者就可以通过委托P2P网贷平台来达到融资的目的,进而这些融资者就成为名副其实的“委托人”,而P2P网贷平台就成为这些融资者的“代理人”。另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投资者和P2P网贷平台之间。鉴于银行的存款利率较低,而那些拥有小额资金的投资者又具有理财需求,为了让自己有限的资金更好的产生价值,就把自己的资金委托给P2P网贷平台,此时的投资者就成为了“委托人”,P2P网贷平台仍充当着“代理人”。可见,在这两层委托代理关系中,P2P网贷平台都充当着“代理人”,而融资者和投资者都是“委托人”,P2P网贷平台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通过收取平台账户管理费、咨询费来获取收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普遍而广泛存在的,而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也同样存在于P2P网贷平台借款者和贷款者中。在网络借贷环境下,由于借贷双方之间交易的实现是基于网贷平台,借贷双方很难实现面对面的交谈,加之网络本身具有较高的匿名性和高度的跨空间性等特性,从而借贷双方彼此之间无法获得交易所需要的有效信息,致使借贷双方在P2P网贷平台上进行投融资时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导致借贷双方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融资风险。②潘席龙、高佳敏:《P2P网络借贷模式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学位论文。

三、委托代理视角下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原因分析

P2P网贷平台存在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彼此掌握的信息存在高度不对称,并且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也不尽一致。委托人无法准确监督代理人的经营或投资活动,致使代理人的经营或投资活动不能完全为委托人所知情,于是就产生了激励问题。委托代理理论其实质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现代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就是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经济分析,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一)委托代理视角下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1.逆向选择。通过前文对P2P网贷平台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可知,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委托代理链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会存在不及时甚至信息缺失的情况。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P2P网贷平台投融资行为中,那些本身还款能力差、违约风险大的融资者,他们会在融资过程中施展浑身解数积极寻求贷款,进而把那些具有较高还款能力和较高信用度的融资者排挤出投融资市场,最终导致市场中融资者的质量普遍下降,这就是信息经济学(或委托代理理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也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重要问题。对于P2P网贷平台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而言,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尽相同的。融资者追求的是融资成本最小化,融资资源越多越好,并且融资者可以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不按投资者的意愿进行经营或投资活动,作出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投资者的目标是希望自己的资本金能够安全,自己的投资收入能够相对稳定,以及实现资本增值。但是,在P2P网贷平台背景下存在着道德风险,即投资者与融资者(或贷款者与借款者)在签订契约后,融资者将所得的融资资金进行再投资,投资到其他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中。鉴于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以及昂贵的事后监督成本问题的存在,投资者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监督融资者的这些违规行为。

(二)委托代理视角下P2P网贷平台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信息经济学认为,致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的根源就是缺乏激励机制。以下本文通过信息经济学中的Holmstrom激励模型,①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354页。来分析P2P网贷平台中风险存在的原因。

Holmstrom激励模型是Mirrlees和Holmstrom首次开创性地利用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来研究激励问题,模型化委托代理问题后就是求解以下最优化问题:

其中,(IR)为参与约束,(IC)为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IR)是代理人接受合同下的期望收益或期望效用要大于其他市场机会下能够获得的最大期望收益(即保留效用);激励相容约束(IC)是给定S(π),代理人选择努力工作时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选择偷懒时的期望效用(S(π)为激励模型中的激励合同)。在Holmstrom激励模型中,代理人的行动必须同时满足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

令λ和u分别为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数。那么,上述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通过对模型分析可以知道,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代理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其二,代理人获得的回报或报酬应该随着其投入或努力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其三,委托人在评价代理人工作业绩时,还应当加入另外更多与企业运行环境有关的信息量。

在当下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投融资环境中,首先代理人并没有真正承担风险,相反还吸入了多方面的风险,因此,P2P网贷平台中的风险来源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例如,诸多投资者把银行中的部分资金转到P2P平台账户中,这无疑是把银行的部分风险转移到了P2P网贷平台上,此时的代理人并没有起到承担风险的作用,仅仅是在吸收、集聚风险;其次代理人从中获得的报酬大都来自于平台账户的管理费和咨询服务费,甚至赚取利息差,代理人的报酬根本未达到随着其努力经营或投资活动的变化而变化的程度;再次缺乏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业绩评价机制,目前吸引公众投资某个P2P网贷平台的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仅是该平台的收益率,而不是通过合理而全面的代理人业绩评价体系,并且也忽略了P2P网贷平台的运行环境。其实,以上三个条件中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即可认为P2P网贷平台是缺乏激励的。通过分析知道,以上三个条件在P2P网贷平台上都没能得到满足,即没有满足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也就是说,没有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P2P网贷平台存在风险的根源在于缺乏激励机制。

上述风险分析说明,P2P网贷平台有其特殊性,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存在,属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混合”的情形,而且是逆向选择发生在道德风险之前的情形。当逆向选择发生在道德风险之前时,问题要复杂得多。大多数情况下,在后来发生的道德风险中激励代理人努力的额外成本仍然不可避免。此外,委托人还需要支付逆向选择中的信息租金,这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显得更加严重。以上两种风险,委托人不管面临哪一种风险,都会让委托人极为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即使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也很难为委托人所发现,委托人也无法对代理人进行有效地监管和约束,而这会极大地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四、委托代理视角下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应对措施

(一)加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P2P网络借贷关系到每一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来保障。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强制性的措施,以制度化的方式来保障实施,把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削减到最低。首先,要尽快出台P2P网贷平台的法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所处地位,并且对P2P网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等予以规定,明确P2P网贷的准入标准、行业标准和监管机构。①刘丽丽:《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探讨》,《征信》2013年第11期。其次,要建立针对P2P网贷平台的信息监控机制,主要监控其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偿还状况等。再次,针对P2P网贷平台应该尽快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金融监管,对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从而更好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二)提高P2P网贷平台声誉

P2P网贷平台交易通常都不是只进行一次性交易,这种交易关系在一定时间段内很可能会长期维持。P2P网贷平台可以通过把融资资金分配给质量较好的融资者,以此来提高平台的声誉,增加其在投资者心目中的认可度,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该平台注册,从而扩大交易。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最初试探性的交易来发现潜在的有较好信誉的P2P网贷平台往往是值得的。因为,通过这样的试探投资者可能一劳永逸地找到较高质量的投资渠道。现实中,为了让企业声誉更好地发挥作用,的确存在这样一种机制,即像网贷之家这种把诸多网贷平台集中起来,为诸多网贷平台提供数据接入接口,这就如同一些著名品牌会设立固定的实体专卖店一样,能够让投融资者识别或记住投融资场所,不仅让融资者有相对固定的融资场所,而且让投资者有相对固定的投资场所。

(三)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

针对我国P2P网贷平台缺乏激励机制,为了使P2P网贷平台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我们不但要设计出能够调动人们积极性的物质激励(或薪酬激励),而且要设计出调动人们积极性的精神激励。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双重作用下,P2P网贷平台不但可以提高委托人的努力程度,而且还可以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联接在一起,以此保持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的长期性。

(四)建立有效的信号发送和信号甄别机制

所谓的信号发送,是指拥有更多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应该向委托人作出的一种信号发送。相应的,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应该主动地设计出有效的方案来识别代理人的私人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号甄别。②陈钊:《信息与激励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1-108页。通过这种双向的信号发送和信号甄别,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趋于一致,以此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会有作出双向行动的激励,其一是对于高质量的投资者来说,他们很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无法进行投资,其二是想拥有高质量投资的资金融资者,他们不愿意看到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资金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致使自己募集不到资金。

(五)建立健全P2P网贷平台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在我国,只有银行能够通过央行的征信系统详细地了解贷款人的信用情况,但央行还不能与P2P网贷平台共享征信系统。P2P网贷平台只能将代表贷款人信用情况的房产、股票、有价证券、身份证、学生证等纳入到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中,但无法保证贷款人不会出现以假乱真、冒用他人信用资料,以及一个人在平台上注册多个账号来骗取贷款的情况发生。因此,针对P2P网贷平台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全行业的信用体系,尽快实现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同时与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也要逐步实现对接和共享,让投融资者在进行投融资活动时能更好地掌握彼此之间的信息。

(责任编辑:栾晓平)

F830

A

1003-4145[2015]03-0108-05

2014-11-26

宋琳,男,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研究领域:金融学。

郝光亮,男,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领域:金融学。

本文系山东省“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发展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第二批立项重点项目资助项目(编号: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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