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处角度对个人外汇资金跨境流入管理的建议
2015-06-01梁少锋
时代金融 2015年14期
梁少锋
【摘要】近期北京外汇管理部在检查中发现,个人项下通过违规入账、错误申报等方式改变资金属性借道流入,从而逃避资本项目管理的跨境流入资金违规成本偏低,容易成为热钱流入的一种渠道,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说明个人项下违规存在处罚困难、银行处罚较轻等情况,提出通过加强入账、申报环节的真实性审核对此渠道加以治理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外汇 跨境资金 流入
一、案例情况
案例一:2010年,境内居民向境外转让了北京J公司股权,并于6月1日、23日收到了外方新股东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款,金额共计1,500万日元,汇款报文中交易附言为“buyout the J”。境内居民申报时将资金填写为“商务咨询费收入”。经办银行未经准确核实即按照商务咨询费办理了国际收支申报,并为其办理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入账和结汇手续。
案例二:2009年,境内3位居民向日本某会社转让公司股权,并于11月30日及12月21日分别收取了2笔境外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款,金额共计10,928,400日元,6笔境外汇款报文汇款附言均为“PURPOSE FOR INVESTMENT”(投资项下),银行将上述资金划入3人的个人储蓄账户并为其办理了结汇手续。
案例三:2名境内居民于2010年1月15日分别收取1笔境外汇款,金额共计840万日元,汇款报文汇款附言均为“PURPOSE CAPITAL FUND”(资本项下),经办银行将上述资金划入2人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为其办理了结汇手续。
上述案例中经办银行均以国际收支申报错误、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行为被处罚,而涉案个人由于联系不到、无法取证、继续检查成本较高等困难而未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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