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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障碍及解决路径分析

2015-05-30郑斌刘继红王振鹏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

郑斌 刘继红 王振鹏

内容摘要:每年我国有大量刑释人员重新归入社会,以宜都市2009—2014年为参照,就有710人重新获得自由。面对如此之巨的刑释人员,如何更好地引导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加快再社会化进程,是值得我们探求的一个重要课题。尽管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刑释人员作为一个风险与弱势并存的双特征群体,其在再社会化过程中遭到了诸多社会排斥,对此我们应该给出一个更好地解决进路。

关键词: 再社会化 社会排斥 风险群体 弱势群体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有些人属于“天生犯罪人”。换言之,在龙勃罗梭看来犯罪人“他们认为有权去偷、去杀,过错是他人的,因为他人不让他们过得自在”。[1]也即龙勃罗梭不认为犯罪人可以很好地再社会化,因此将刑释人员视为危险群体。与之相对的学者则认为,刑释人员的补偿性再社会化过程会充满各种艰辛,因此“出狱人是个很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个弱势群体,保护出狱人就是扶助弱势群体”。[2]

一、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排斥现状

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曾言,“任何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可能到死也不违反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3]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犯罪是从人类社会内部所衍生出来的东西,既非天外来物,也不是魔鬼在人类播下的恶的种子”。[4]据此,笔者认为对于刑释人员,社会应该对其抱有宽容心态,因为在更深层次上犯罪可能不是他们的本意,而是社会运行机制出了问题。

(一)就业维度的社会排斥

就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稳定且有持续供应能力的就业市场无疑是最理想的,但受制于经济形势、劳动者素质、就业信息不对称等各方面因素,无法达致此种理想状态。而大谈刑释人员的就业问题,很容易引起普通民众的反感。因为在他们的朴素观念中,刑释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表明其放弃了劳动者身份,因此限制其就业是理所当然的。通过调查2009年—2014年宜都市710名刑释人员就业状况得知,虽然有70%左右的人获得了就业岗位,但大多数是一些初级的、临时的、辅助性劳动岗位,缺乏技术含量,就业质量不高。

(二)家庭、婚恋维度的排斥感

第一,对于有配偶的刑释人员来说,原来的婚姻状况不容乐观。很多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就与原来的配偶离婚了,即使维持着婚姻,婚姻的质量也大不如前。笔者了解到一位在江北监狱服刑的沈某某,据他反映在服刑的最初三年里,妻子还带着孩子来探视他,后来次数越来越少,到第五年时妻子就跟他离婚了,他自己说当时心里有点失落,不过还是想明白了,毕竟妻子一个人在外面操持整个家还要带孩子也很不容易。从调查结果来看,众多受访者认为自己服刑是导致与配偶离婚的重要原因。

第二,对于未婚的刑释人员来说,服刑经历几乎成了其恋爱的一大难关。服刑这个标签犹如巨大的幕墙,无形之中阻断了他们对爱情的憧憬,只能望“爱”兴叹!正如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一个服刑人员所说:“谁乐意让自己家姑娘嫁给一个犯罪的人呢!”这番言谈中透露出的无奈与凄凉值得我们思考。而调查数据亦显示有超过一半的未婚刑释人员对自己的婚恋前景感到悲观。

(三)其他社会关系的式微

对正常人来说,朋友圈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圈子,“有人进有人出”,这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过程;但对于刑释人员来说,他们的朋友圈犹如一个沙漏,随着时间的流逝圈子越来越窄。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刑释人员之前的朋友和熟人,也会因為其刑释人员的身份而不自觉的排斥、疏离他,因为一个犯罪的人其信用等级、人格可信度都是打折扣的。这点在农村籍刑释人员身上体现的特别明显。笔者了解到来自宜都市枝城镇农村的刑释人员付某某,用他的话说,“在我家那个小村子里,本来就比较闭塞,自己犯事后家人在村子里都抬不起头来,自己出狱回家后,大伙都刻意与我保持距离。”这种服刑标签,加剧刑释人员的孤立感和剥夺感。

二、刑释人员遭到社会排斥的原因分析

刑释人员的社会排斥原因,不外乎外因和内因两大类:具体而言外因包括法律政策限制、帮扶机制的缺失、社会固有观念的歧视等;内因主要是刑释人员的自身能力限制。

(一)法律政策上的限制或者禁止

现行的一些法律政策限制或者禁止了刑释人员从事某些工作的可能性。诸如,我国《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之一: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可否认,对从事公检法司等公职的人员进行较严苛的个人履历审查是可以理解的。但“可以理解”并不能成为限制刑释人员进入其他工作岗位的借口,而《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却导致不少刑释人员难以落实工作。因为“前科的存在,会导致各种不利于有前科者的各种法律后果”,[5]导致“他们无法正常的回归社会,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很有可能再次产生犯罪的念头。”[6]

(二)固有思想观念导致的歧视

中国是一个重视德的国度,一个人如果道德上出现了污点甚至比单纯能力不足和事业失败更让人难以忍受。这也是中国传统“好人观”的折射。“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一个人如果违反了法律意味着其连最低层次的道德都没有达到,那么何谈他是个好人呢?故而,刑释人员在普通人眼中是一个“坏人”就是一种合理逻辑的应验。尽管社会的宽容度较以往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这种歧视还是有其巨大的惯性,每个正常的人都会在不经意间以自身道德高地出发来评价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加剧了刑释人员的孤立感和剥夺感。

(三)现有安置帮教机制的缺失

一是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调不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牵头机关督促执行,导致各个部门之间配合的动力不足。二是经费不足。安置帮教工作需要有相应的载体,如安置帮教基地建设,但因资金问题导致当前安置帮教基地建设明显存在滞后。以笔者走访的位于宜都市枝城镇大堰堤村的宜都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地来说,尽管这个基地开创的“阳光之家1+X”模式获得了湖北省司法厅的肯定,但是也不得不说这个基地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笔者统计该基地自2010年建立以来共组织全市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集中教育谈话400余人次,对30人进行心理咨询,安排12名“三无”刑释人员在基地就业。这些数据给笔者的直观感受是该基地的规模远不足以胜任宜都市刑释人员安置帮扶的重任,究其根源资金匮乏是一个重要原因。三是司法工作人员自身专业和职业素养问题。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存在畏难情绪,难以准确定位自己的职业使命,错误的认为自己难以胜任安置帮教工作。

(四)刑释人员自身能力不足

个体与社会存在双向的交流过程:一方面用个体的能力资源为社会提供相应的供给或者服务,满足社会的需求并体现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社会也会根据个体的供给或者服务回馈给个体相应的资源,满足个体发展的需要。这种双向的交流机制,对于正常人而言是畅通的,但对于刑释人员来说就会产生应激障碍。一方面社会向刑释人员提供供给品这个方向上基本是不畅通的,如刑释人员的就业难问题就很好地反证了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劳动对他们来说却成了一种“奢侈品”。从另一个方向来看,刑释人员能为社会提供的供给品同样是有限的,其根源就在于其自身的资源太有限。如统计宜都市5年来刑释人员,92%的刑释人员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可见多数刑释人员文化素养较差,欠缺生存技能,被边缘化的倾向明显。

三、刑释人员再社会化解决进路

解决刑释人员社会化困境是我们工作的关键和落脚点,笔者试图用制度完善、社会宽容、心理干预、自我救赎四把利剑来划破阻碍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暗夜之幕,打造出他们重归社会的阳光大道。

(一)完善制度、著眼长远

1.完善法律政策,做到有法可依。第一,建立刑释人员回归保护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刑释人员回归工作的依据主要是中央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所发出的一些政策文件。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而且也缺少统一性。因此制定专门的保护法会更有利于对刑释人员进行保护。第二,重新审视有关刑释人员的限制性条款。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条,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比如通过法律解释或者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适当的处理,以尽可能的限缩这些法条的适用。

2.完善出监教育,实现平滑过渡。监狱教育改造应该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将社会的动态变化渗透到监狱内的劳动、管理、生活等各个方面。换言之,监狱管理应该尽量还原社会现状,力争实现教育监管与社会发展的同步,保证服刑人员能够获得贴近社会现状的教育改造。具体来说应该加大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时所密切联系的就业、婚姻、交友、心理调适等问题的教育强度,提高其心理调控能力和抗压能力。

3.引入民间力量,构筑多方参与机制。注重运用社会力量形成多股合力来帮扶安置刑释人员,因为社会力量有其独特优势和便利。诸如,一些非政府组织或者志愿者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准,他们通常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教育背景,因而与刑释人员在交流过程中可以最大程度上赢得刑释人员的认可,舒缓他们对以往具有官方属性机构的畏惧或者不信任心态,这对于合力解决刑释人员的安置具有莫大益处。

(二)宽容先行、化解戾气

社会上存在着“对刑释人员的宽容就是对犯罪的纵容”的偏见和固执,而这种偏见可以说是一种戾气,亦可视为一种软暴力。我们应该通过努力尽可能弱化这种戾气。

1.更新认识理念,融化歧视坚冰。强化宣传对刑释人员保护的新观念,消除民众对刑释人员的歧视。其一对于刑释人员实行社会保护,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相反他们是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治的要求;二是对刑释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其终极意义在于帮助刑释人员重新社会化,防止其再次犯罪,这有利于社会安定,也是对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间接保护。

2.强化媒体担当,形成宽松舆论。新闻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多一些关注刑释人员这个弱势群体,多一点报道刑释人员改过自新、弃恶从善的典型,这是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和社会担当的体现。同时,新闻媒体的正面导向性介入,有利于最大程度上提高社会对于这个群体的关注,引导民众理性宽容的接纳刑释人员,进而弱化民众对刑释人员的负面认知和抵触情绪。

(三)心理干预、重塑自信

所谓“你看别人的态度,决定了别人以后的行为”。针对刑释人员内心的封闭性和排斥性,笔者认为首先与刑释人员建立信任、拉近距离是关键。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刑释人员的内心动态和心理轨迹,找准心理干预的切入点,在与刑释人员交流时应该有耐心和诚心,本着交心、暖心、信心的原则,让他们正视现实,走出心理阴影。其次针对刑释人员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心理干预方案,达到有的放矢的帮扶。再次应该充分发动刑释人员亲属参与帮扶安置工作,利用亲情的力量感化他们,达到触动刑释人员灵魂的目的,最终开启他们“埋下头去做事,挺起胸膛做人”的崭新人生。[7]

(四)自我救赎、择善而行

所谓自助者天助,增强刑释人员的自身“造血”机能,是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关键,也是帮教安置工作的落脚点。这样也可以让刑释人员重新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和实现自我,找寻到一种归属感和认同感。具体来说安置帮教部门要加强同法检、监狱、社区、家庭的沟通和联系,使各方都能获取有关刑释人员的相关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多方参与帮教提供必要的信息参考,进而形成多方位的帮教和支持。同时,针对刑释人员自身优势资源不足的现状,安置帮教机构应该从多方面帮助刑释人员提高其自身素质,包括提高其文化素养、技术技能、心理承受能力等,从根本上增强刑释人员自我获取资源的能力,恢复其自身“造血”机能,更好地融入社会。

注释:

[1][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2]翟中东:《出狱人保护事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前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7期。

[3][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页。

[5]冯卫国:《对完善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的思考》,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3期。

[6]庞连华:《犯罪前科在职业活动中的负面影响》,载《法学园地》2009版第68页。

[7]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全国社区矫正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2012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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