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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中国法治的六个要素

2015-05-30王松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期
关键词:价值体系

王松苗

内容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蕴含人类共同的核心价值,又带有鲜明的中国印记,形成了一套结构严谨、联系紧密、逻辑自洽的价值体系。依法治国是中国法治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主权是中国法治的根本特征,公平正义是中国法治的核心要义,人人平等是中国法治的基本属性,良法善治是中国法治的价值落点。检察人员作为司法工作者,只有从理念层面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把握法治的核心要素,才能构建法治的内心确信,以更加自觉和更加坚定的行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正司法,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捍卫者、推动者。

关键词:法治理念 价值体系 法治要素

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一种说法就是准绳。法治是什么,最直接的理解就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法治包括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两个部分。作为规律规范,法治是公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引领和规范社会生活的准绳,是国家根据政治体制与历史文化作出的制度安排。作为法律实践,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是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一种生活方式。“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支撑、引导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的是价值理念。法治理念清晰,制度安排才合理;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治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蕴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人人平等、良法善治”这些共同的核心价值,又特别突出“党的领导、人民主权”这些中国元素,不仅形成了一套结构严谨、联系紧密、逻辑自洽的价值体系,而且这六个方面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优势、理论优势。

检察人员作为司法工作者,只有从理念层面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把握法治的核心要素,才能构建法治的内心确信,以更加自觉和更加坚定的行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正司法,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捍卫者、推动者。

一、依法治国是中国法治的本质要求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宪法和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法治精神运用于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就是通常所说的依法治国。在中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据的是反映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国家法律,最终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因此,它必须立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旗帜鲜明地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实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与古代法治和近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本质不同。

中国古代法治即法家所说的“以法治国”,是把法作为手段,目的是封建专制法律化,本质上还是人治。近代西方法制强调法律完备,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做到了形式平等,但它只是把建立在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而“国王仍然在法律之上”,本质上也不是法律主治。当代西方法治强调人人平等、法律至上、权利制衡等,但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性,每个人实际享有的民主权利存在天壤之别,甚至为金钱左右。由此建构的法治,依然不会把人民作为主体和目的。相比之下,超越古代人治、脫胎近代法制、发展现代法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除强调依法办事外,始终围绕保障人民权益作出制度安排,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体现了法治人民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运用法治精神进行治国理政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第一要务。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一切公权力都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让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行政,即办事权限和办事程序都合法。检察机关坚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履行侦查、起诉和各项监督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符合依法治国的精义。

二、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我国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离开了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那些主张走西方宪政之路即搞多党制、三权分立来实现法治的理论,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人民利益,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中国共产党能够成为长期执政的政党,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她一直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人民的信任与拥护。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领导本身就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中央首次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扎紧了依规治党的“制度之笼”。严格执行党内法规,不仅不会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而且还有助于国家法律实施。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依靠法治手段来实现。《决定》提出“三统一”“四善于”,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根本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执法办案,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各项检察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人民主权是中国法治的根本特征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并最终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表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决定》关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政策要求。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宪法确定并内在统一的。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推进主体,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政治体制决定的。我国国体、政体都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必须把人民群众作为主体和目的,国家事务由人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民主是授权与限权的统一。一方面,既要建立制度让人民来选择自己的领导人,由人民对政府进行授权。另一方面,又要确立制度不让公权力成为脱缰的野马。相比西方民主,我国民主的制度优势正是体现在授权、限权的价值选择上。在民主的本质上,我国民主把过去只有少数剥削者才能享受的民主变为大多数人都可以享受的人民民主,人民享有监督政府等各项权力,西方民主不可能真正把人民作为目的和主体。在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少数服从多数)集體行使国家权力,这比西方三权分立和议会两院制等权力多元带来的互相掣肘等,更富有民主精神和议事效率。在民主的实现形式方面,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我国还创造发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多种形式,体现了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监督民主的有机统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代议制间接民主,选民除了每隔几年投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外,不可能自己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践证明,我国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与可操作性,使“权为民所赋”与“权为民所用”达到了一种较好的平衡。

人民主权原则的落地生根,一方面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重要合法性支持,另一方面要求法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以宪法和各种实体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以程序法形式设计民主的实现路径和方法。社会主义法治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才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面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确保国家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民主推动法治,法治保障民主。全体检察人员必须按照《决定》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问计于民,问效于民,依靠人民依法开展工作,最终实现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目的。

四、公平正义是中国法治的核心要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管理国家事务,公正地维护个人权利,自觉地承担法定义务,并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作为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目标,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人民主权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资源配置必须公平公正,社会制度设计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制度优势。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对维护统治有着重要作用的“公平正义”,不可能关照底层百姓的合法利益,而底层百姓追求的正义往往又遭到统治者的打压。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个人财产的差别,表面上的正义常常暗含着经济地位不平等背后的本质不公,“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不平等很快就摧垮了在幸运的历史条件下政治平等可能存在的基石”。[1]只有在各族人民地位平等并真正成为国家主人的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才能全面反映人民共同意志,公平正义才能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结果,成为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这种公平正义以平等、自由、合法、合理作为内在品质,以共同富裕作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目标,以制度正义作为实现保障,以程序正义作为实现方式和载体。它要求,一是合法合理。一切行为都要合乎法律规定,合乎社会公理。二是平等对待。同等条件同等对待,既要反对特权,又要禁止歧视。三是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尽力减少实现正义的成本。四是程序正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与西方法治文化中有些制度偏重实体公正,有些制度苛求程序公正不同,我国法治追求的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公平正义既是立法的逻辑起点,也是司法的工作重点;既是执法的不懈追求,也是守法的源源动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维护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包括全体检察人员在内的法治工作者的共同职业使命。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体司法人员必须按照《决定》要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度。

五、人人平等是中国法治的基本属性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应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最早提出来的,但由于财产占有的不平等,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徒具形式意义。相比之下,由于社会主义的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它能从本质上体现公正、平等的要求,建立反映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体现全体人民在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社会主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三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的原则,二是指法律的执行程序公正,三是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按照《决定》的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贯穿法治工作始终。其中,立法平等是前提,执法平等是关键,司法平等是保障,守法平等是基础。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捍卫司法公正为天职的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按法律的同一尺度一体对待,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保证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当公民权利遇到侵犯时,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同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六、良法善治是中国法治的价值落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制度安排、法律实践,最终都要落实到良法善治上。良法要求社会主义的法律必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公平正义。善治要求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共同进行良好的管理。良法善治,既要以严格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更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内涵;既要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德治的调节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最终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公共治理模式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以法而治,rule by law;或依法而治,rule of law)、从以法而治(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governance of good law)的两次革命。从人治到法治,是公共治理模式的形式革命,从“国王就是法律”演变为“法律就是国王”,实现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形式正义。从工具主义的“以法而治”和“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则是公共治理模式的实质革命,以法律的人性化、人文化、人权化来消解法律暴政,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2]

实现良法善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但要想达到善治,固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强制规范,同时也离不开人们认可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道德的调节指引。因为善治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在一个利益复杂、价值多元的社会,不能简单地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而要通过多种途径沟通、整合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不是简单采取判决的方法,而是通过谈判、调解、妥协等多种方式,化解冲突;不是单纯强调法律的作用,而是同时注重各种各样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因此,实现善治,仅仅法治还不够。因为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胜败皆服;法律可以抹平伤痛,却难以浓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建设法治中国同样不能自信法律万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检调对接、恢复性司法、参与社区矫正等种种途径,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实现良法善治贡献了司法智慧。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中,检察人员应当继续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借助“东方经验”的传统魅力,特别是“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熏陶,春风化雨,不断促进公众的生活日益安宁、和谐而温情。

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公平正义、人人平等、良法善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六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依法治国,中国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木;没有党的领导,中国法治就必然走向歧途;没有人民主权,中国法治就是空中楼阁;没有公平正义,中国法治就成了茫然的空氣振荡;没有人人平等,中国法治就难以取信于民;没有良法善治,中国法治就事倍功半。只有坚持六方面有机统一,才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阔。

注释:

[1][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

[2]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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