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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

2015-05-30刘晓燕庞彦龙

中国市场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刘晓燕 庞彦龙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经过六次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相对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之后研究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征管模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2.079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现行的税制。目前的税收制度具有这么几个特点:

1.1税制模式为分类征收

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属于传统的分类征收模式,也就是将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根据性质不同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征税,最后汇总各部分收入的税金作为个人实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总和。这种分类征收模式罪在出现在英国。具体来说,我国将个人所得分成了11项,如下表所示。

我国个人所得税项目划分

税收项目税率减征及免征数额

工资、薪金7级超额累进税率我国居民3500元免征税额;外国居民定额扣除4800元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报酬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

3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20%比例税率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变为14%

1.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同时使用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结合使用,并且不同的项目税率级别和比率不完全一样。具体来说,对于工资、薪金部分采用3%~45%不等的7级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采用5%、10%、20%、30%和35%的5级累进税率;劳动报酬所得采用20%、30%、40%的3级累进税率。

但对于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并且对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变为14%。

1.3纳税单位以个人为主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收,不论这个人在家庭当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在衡量收入水平时,仅看某人在某段时间的收入情况或者某次收入的情况,以此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家庭中所有个人面对同一累进税率单独计税。

2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征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个税征收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分类所得税模式、混合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采用分类征收的国家之一。分类征收模式虽然能防治税款的流失,从收入的源头就进行一次增收。但也仅仅是反映了税收的来源,收入相同的人,可能会因为来源的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不符合横向公平的原则;而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收入来源不同适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以及优惠政策等,最终导致高收入的群体少缴税而低收入的群体交税多,从而产生税收的纵向不公平。可能会出现同样的收入,但是缴税不一样的情况,没有办法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

2.2以个人为征税单位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不区分个人收入所对应的家庭负担,既不考虑个人的婚姻情况,也不考虑赡养老人的负担和子女的抚养负担,一律采用相同的扣除标准、税率和优惠政策。我们以两个三口之家为例,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扣除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后需要缴纳个税;另一个家庭一家三口都参加工作,每个人的收入均为3000元,总收入为9000元,但是都不用缴纳个税。这样两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出现了明显的差别,导致两个家庭的生活质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而且这也与我国赡养老人、重视家庭的传统美德相悖。

2.3税收征管模式存在漏洞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先将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掉,然后缴纳给税务局。但是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因为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够充分,就有可能出现单位做假账少缴税的情况。其次,由于目前我国征收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实质性的信息联系,个人信息不能够像西方国家一样随时随地查到,导致相当大一部分的税款流失掉了。

3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3.1从个人征税单位向“家庭”征税单位转变

“家庭”式征税,是以家庭在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收入,扣除掉家庭必要的费用及扣除标准之后,余额作为征税依据。这充分考虑到了“家庭”的需要,考虑到了家庭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需要。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家庭”为主要申报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同等税收群体不同税收负担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时候,可以引入“家庭”这样的征税单位,并逐渐形成“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税方式,可以改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无法实现量能负担的问题。

3.2采用分类与综合并行的征收模式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把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所谓的综合的征收模式,就是说每一个有收入的人都是纳税人,每个纳税人都要根据其年总收入依法报税。每个人全年的收入部分性质、来源和形式统一加总,按照个人不同的情况扣除应该扣除的部分,再按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纳税的方法。但就我国来说,目前不具备采取这种征收模式的条件。我们可以先采取分类和综合征收并存的方式,对于可以连续获得的收入,可以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并制定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一些非经常性所得,还可以像现在这样采用20%的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种并行的征收方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密度大、国土面积广的国家是比较适用的。

3.3改善税收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水平

我国要提高征管水平,必须想办法健全我们的信息系统,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先要逐步建立个人档案。可以给每个人一个号码,可以是身份证号,把个人的所有信息都存储在这个号码中,随时更新,动态化管理,关于个人的信息可以随时查找,当然包括税收信息。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以身份证号为号码,将个人信息存入,便于查找税收信息,这样做可以很好地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和自行申报制度,加强税收稽查,防治偷税漏税。对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建立“自核、自填、自缴”的自行申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申报程序,在合理集中的场所进行申报业务的进行,建立健全高效的申报服务体系,并通过多种途径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他们自行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吴彤珺.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效应的比较与启示[J].会计之友,2012(12).

[2]汤常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以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为核心[J].中国市场,2014(12).

[3]刘海燕,曾佑新.临界点筹划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应用[J].中国市场,2014(2).

[4]宋燕.完善个人所得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J].中国市场,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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