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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之道德体系的重构

2015-05-30李娜

商 2015年2期

作者简介:李娜(1990-),女,河南固始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可见,我国要想实现法治,要使法律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就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体系。因为只有合乎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行为规范,这样才能于无形中使人们自愿、愉快地遵循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法治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实施,而忽略了道德的基础作用。坚持“以德治国”、构建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道德体系,才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道德體系;崩坏;重构

一、我国道德体系的崩坏

众所周知,“新文化运动”提出了“民主”和“科学”的口号,提倡铲除“吃人”的封建礼教,摧毁旧道德、确立新道德。历史表明,这场运动的确帮助中国人基本摆脱了千百年来传统社会形成的封建思想的束缚。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十年浩劫”又对我国的政治、法制、经济等造成了巨大打击。同时,我国长期存在的优良文化传统也遭到了毁灭性的冲击。“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的伟大政策,为我国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但与此同时,我国被摧毁的道德体系尚未得到修复和重建,这就给以后飞速发展的经济埋下了巨大隐患。

改革开放后,我国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大批法律,而忽略了道德与文化的重要意义。仅仅依靠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显然是不够的,这必然导致一些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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