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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2015-05-30鲁洁

2015年25期
关键词:国际贸易

作者简介:鲁洁(1988-),女,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但国际公约及惯例中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较为匮乏,且各国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界定的立法差异很大,这势必会引发国际贸易纠纷。因此,了解各方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定,明确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探讨其发展趋势,将促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仍是国际贸易中份额最重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核心。然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一旦产生所有权纠纷,解决时完全依赖各国国内法或合同中的约定。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纷争与摩擦,减少贸易风险,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制定统一实体法或公约十分必要。

一、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转移即“财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权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一旦货物所有权转到买方,假如货物发生意外事故而买方拒付货款或买方直接遭遇破产,卖方有可能承受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

针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界定方法,《公约》及国际惯例并无明确指引,各国法律规定也大相径庭。一般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由以下几种原则界定:

(一)合同订立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合同成立主义,即货物所有权在买卖合同签订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交货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当事人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也称意图主义。

(四)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五)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由于各国国内法的巨大差异,《公约》及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几乎采取回避态度,针对货物所有权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只有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中对CIF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所规定,即在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风险转移的时间界定同样重要,若风险已由卖方转至买方,买方就要承担货物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并且不能因为货物灭失或损坏而拒绝履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货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则由卖方承担。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界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捆绑,即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就是风险转移时间。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权一旦转移至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其风险则由买方承担。这种界定认为风险是基于所有权转移而产生的,表明风险转移对所有权转移的一种依赖性。但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捆绑明显不符合立法原则。

(二)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分离

此类又分为按合同订立时间和按交货时间两种界定方式。按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而按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更为合理公平。因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往往与货物的所有权分离。例如《2000年通则》中规定,FOB、CFR、CIF术语中,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相同的,即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后转移给买方。在以上三种术语情况下,所有权转移都是随提单转移的,只有提单交至买方,买方才获得货物所有权,但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意外,即使货物还未发生根本性转移,买方都要承担风险。

三、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制定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统一规范的必要性

根据上述现实中的立法状况,货物所有权转移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复杂性,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法律实践的不同,一旦发生货物所有权纠纷,无论《公约》还是各国国内适用法,都不能很好的解决。这势必会损害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惯例和公约,国际贸易参与者需要翻阅大量国内国外规定,这将不利于交易安全,浪费交易成本。基于上述原因,迫切需要对货物所有权转移进行专门研究,制定专门的实体法。

(二)目前各国实践情况

虽然各国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采取不同的立法,但这并不表明所有权转移在国际上没有协调统一的可能性。实际上,各国逐渐认识到自身立法的局限性,对此问题的规定正在走向趋同,以适应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一些国家设置补充条款以弥补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认定的缺陷。此外,以卖方交付货物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交付主义原则由于其合理性,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所采用。同时,信用证的广泛使用也将有助于解决国际贸易中相关问题与困境。

(三)制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统一规范的阶段分析

制定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统一实体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就目前发展看来,短期内实现统一是不现实的,这也是《公约》和国际惯例规避此问题的原因之一。因此制定完善的国际货物所有权转移统一实体法需要以下三个环节。

(1)依据买卖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大陆法系民法中的物权法,与英美法系中的货物买卖法均采纳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允许当事人实现约定来排除有关法律的适用。这将会使货物所有权转移在不同立法规范中产生冲突的频率大大降低。由于货物所有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重大利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本着保护自身利益的原则,协商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临界点的问题,并将其纳入合同条款。

(2)依据冲突规范确定所有权转移。虽然各国在立法中实践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也都相应的制定了约定外的强制性条款。由于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往往不会在合同中根据自己意图明确所有权转移事项,在国际贸易统一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根据冲突法的规则求助于各国国内实体法,这既是必要的补充,也是必然的结果。

(3)依据国际统一公约确定所有权转移。虽然在没有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转移可以依据冲突规范确定,但此种方法在解决问题时实质还是要求助于各国国内实体法。然而国际货物贸易至少涉及两国以上,各国都希望根据本国相关法律进行判定,这势必会造成国家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发生利益冲突。因此,从根本上还是要回归到制定统一的国际公约来规范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贸易参与者之间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为统一法的制定提供了参考,不同法系之间差距的逐步减小也为统一法的制定提供了现实可能。

总之,世界范围内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的制定都是充满困难的,这就要求各国或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定部门在制定统一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协调各方利益,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完善。各国领导人也应该深刻认识到协调统一国际规范的重要性,要积极配合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制定。(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婷.浅析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J].商业经济.2012(2)

[2]蒋丽君.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统一性问题剖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16)

[3]杨和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限[J].山东经济.2005(1)

[4]杨士富.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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