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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税法问题探析

2015-05-30贾舒凡

2015年25期
关键词:税法银行卡税收

贾舒凡

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截至2013年11月注册用户量已经突破6亿,正在演变成为一大商业交易平台。据统计,微信在2015年春节期间,联合各类商家推出春节“摇一摇”活动,发出现金红包金额5亿,而用户实际收货只有4亿元。而微信平台产生的收益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税收问题,微信红包所涉及税法问题也日益显现。

微信红包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由个人或者企业发放,由个人来接收。相对应地,取得个人发放红包和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的纳税义务也不尽相同。

1.取得个人发放的微信红包,暂无缴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十一个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最后还存在一个兜底条款,即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之间收发微信红包,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赠与。根据上述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在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示之列,依据“税收法定”的法律原则,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为征税的其他所得,自然人受赠或继承财产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20%计征个税以外,均没有受赠或继承其他财产所得应当交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对接受赠与所得征收个税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根据法无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对收到个人发放的微信红包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还要分为职工取得企业红包以及职工之外的个人取得企业红包两种情形。按照税法规定,其中职工取得企业红包,由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的红包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职工以外的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红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前述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具体运作的情形

实际上,春节期间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很大一方面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在这其中,假若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那么,将产生何种纳税义务呢?2015年我国“营改增”全面收官,届时服务业也将被纳入到增值税纳税范畴之内,那么,在2016年“营改增”完成之后,若企业将派发红包宣传的行为委托给第三方宣传策划公司,那么此项经济业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是否可以将这项宣传行为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与第三方专业公司签订有服务协议,对方给予开具全额发票,即可扣除进项税额。企业基于推广的需要,委托第三方宣传策划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派发红包的方式,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可否考虑将类似于”微信红包”等与产品推广营销等方式外包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执行以节省成本开支。

4.微信红包收税存在的障碍

“微信红包”收税的障碍之一体现在实施,即资金账户不明确。由于网络的虚幻特点,无法准备无误的判断用户所绑定银行卡姓名与红包账户姓名是否一致,纳税人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没法判定一个用户红包账号绑定的银行卡,此银行卡跟该用户是不是一个名字。在个人纳税的前提下,若用家人的银行卡,中了100,加到家人的银行卡上,本来被使用银行卡已经达到临界值,加上100就会提上一个档次,缴纳税率从20%调到25%了,增加了征税实施的难度。网络注册实名制不健全,严重影响“微信红包”监管,比如一个天猫账户,很多人可以操作,而且一个人可以有很多天猫账户,给微信红包收税增加了实施难度。

“微信红包”收税的障碍之一体现在征管成本较高。微信抢红包应属于偶然所得。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据,应以20%收税的,但是需要个人自己去申报执行起来,税收征管比较困难。且纳税人的缴纳意识相对薄弱,要把较小基数的税款纳税税库,需要付出一定的征税成本。因此,相较于征税税额来讲,微信红包的税收成本比较高。

互联网技术被称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催化剂,不断与各种经济行业发生融合。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方兴未艾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本文探讨的微信红包及理财通也都隶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作为工具,大大提升了金融的效率,并改善了传统金融的利用范围和流程,涵盖了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与传统的金融不同的是,目前,国家还未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确定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系统的风险监管措施。互联网发展迅猛,相关法律问题、税收问题都是崭新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易如何征税,在税法适用上或只能套用现行的传统金融的相关规定,或相关规定尚不够明确。在这种背景下,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尚不完善,加强税收立法及税收监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实现依法治税。

随着国家对税收、对互联网上资金交易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微信红包征税可能也不会太遥远。解决微信红包征税成本高的问题,还与目前个税征管模式的改革有关。因此,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是规范税收收入的重中之重。(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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