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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其纳税筹划思路

2015-05-30杨达

2015年24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建筑行业营改增

杨达

摘要: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入,建筑企业“营改增”也迫在眉睫。国家计划在2015年完成对建筑业的“营改增”,而建筑业因为其特殊的行业特征,存在进项税额难以等抵扣问题,需要引起建筑企业的关注。要想能够利用这一时机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认真分析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营改增”措施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的多端变化。本文将立足建筑行业的自身特点,探讨“营改增”之后对建筑行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相应的纳税筹划思路,助力建筑企业顺利度过政策改革期。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纳税筹划

自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正式开启了税制改革的大幕,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就宏观背景来看,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税改对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造成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长期稳定。我国建筑企业数量众多,为了获得项目,企业通常极力压低报价。频繁的人情往来,更加削弱了其薄弱的利润,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计算,近年建筑业营业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维持在3%—4%的低水平。税收制度的改变将对建筑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在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已经迫在眉睫。只有对第二产业中唯一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才能更好的促进建筑业自身的发展,实现深化财税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本文研究将有助于建筑企业更好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

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1.1对建筑行业财务的影响

(1)对资产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其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减少,造成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2)对税负的影响。首先,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企业期初投入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分期抵扣,促进企业积极改善自身财务状况,优化内部资产结构;其次,企业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货商处进购新的材料、固定资产等,就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能将人力资源外包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就能将人力资源进项税额抵扣,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对利润的影响。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改革前全额计入营业收入的金额在改革后是含有一部分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这意味着“营改增”将通过迫使企业降低营业价格,对企业营业利润产生负的影响。

1.2对建筑行业管理的影响

(1)对建筑业税务管理的影响。首先,“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地点发生变化,由营业税的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变为增值税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次,建筑企业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成为增值纳一般纳税人。最后,建筑企业征收的税率发生变化,由3%的营业税税率转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

(2)对建筑业运作方式的影响。首先,“营改增”影响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营改增”后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企业须积极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理论政策;其次,“营改增”影响建设单位预算编制。企业需要修改施工预算的编制,在新的定额标准下其内部定额编制也需要进行修改。

2.营改增下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思路

2.1灵活设置企业组织结构

大型建筑企业各下属公司一般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则整个建筑企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统一汇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若把下属公司设置为分公司,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整个企业集团获得的增值税进项可全部获得抵扣,避免增值税税负增加。

此外,建筑企业一般提供配套运输等服务,如果运输部门以非独立核算部门形式存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获得该部分进项,企业可将运输板块设置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形式。

鉴于以上分析,税改后,出于节税目的,企业需灵活设置企业组织结构。

2.2规范和完善财务核算体系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都应缴纳增值税,但两者增值税税率不同。例如,某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建筑服务获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销售货物获得收入2000元。如果企业单独核算,则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为1440元;如企业没有单独核算,从高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为2040元,税负提高41.67%。

因此,建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对不同税率的营业销售收入分别进行核算。

2.3加强指定分包、甲供材料的管理

在建筑业中,甲供材料比较普遍。甲方开发商直接采购原材料,材料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开发商,施工企业则只取得相应金额的结算单,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应积极与开发企业协商,要求开发企业指定的分包商、甲供材料供应商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向工程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税负转嫁。

2.4审慎选择分供方、出租房等纳税主体类型

选择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劳务商等分供方时,选择一般纳税人,并在合同中约定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租赁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出租方的纳税人分类,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权衡利弊来确定最佳的租赁方案。

2.5在营改增之前,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配置方式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近期(预计2015年前),企业合理规划采购设备计划,暂时不要新增购买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经营急需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租赁方式。

2.6对过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面对进项税额太大的抵扣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可以参考固定资产的折旧,对过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期抵扣,一方面也是会计公允性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又一方面也減少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冲击。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发票的整理和保管必须及时严格,做到有凭有据,有证可查。

2.7学习并巧妙选择利用现阶段国家优惠政策

由于“营改增”后大量行业的不适应状况,国家出台了很多辅助性措施,以平衡税务关系。一是利用免税政策,如2013年8月1日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户8000元限额减税等。二是利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都是可以免税的。还有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80%的3类农业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政策。这不仅可以提高建筑业的环保意识,而且可以提高生产能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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