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独立的奠基之诉
2015-05-28林海
检察风云 2015年10期
林海
1817年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被称为美国高等教育第一案,不仅仅是因为其确系涉及高校治理的第一桩诉讼,更是因为其确保了大学的自主和自治,最终奠定了今天美国高等教育的多样化格局。回首近两百年前的那场诉讼,犹能感受到其反响之强烈、意义之重大和余震之深远。
并存的“学院”和“大学”
达特茅斯学院坐落于新罕布什尔州的汉诺威镇。作为最早建立的九所“常春藤高校”之一,达特茅斯学院至今坚持着“学院(college)”的名号,始终不愿改名为“大学(university)”有着重要的历史原因。1779年至1819年的近40年间,在新罕布什尔州曾经有过一场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和达特茅斯大学之争。到底谁是正统,谁是“山寨”,其背后蕴涵着怎样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集团利益?许多历史名人在这场有关高校自治的名案中登场,其中最闪亮者莫过于奠定了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和以《韦氏大辞典》闻名全球的丹尼尔·韦伯斯特大律师。
故事还要从学校的创立说起。1769年,埃利沙·惠洛克牧师为了教育当地年轻印第安人和年轻白人,将他们培养为神职和公职人员创办了一所典型的教会私立学院——达特茅斯学院。他从英国王室手中获得了开办学院的特许状。特许状中规定:“学院的董事会是全院最高的决策机构,具有自行选择继任董事的权利,并负责管理学校财产;校长可以选择继任的校长,并亲自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作为校董事会的主要成员,惠洛克牧师本人担任第一任校长,并毕生致力于学院的事业,为学院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并深受尊敬和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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