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老的德国习惯法:《萨克森明镜》
2015-05-28刘璧君顾盈颖
检察风云 2015年6期
刘璧君++顾盈颖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结束了长期的内战,三分天下。日耳曼人路易统领的东法兰克王国成为现代德国的雏形,西法兰克王国演变成为法国,中王国就是现在的意大利。其中东法兰克王国主要由萨克森(或译作“撒克逊”),施瓦本(或译作“士瓦本”),巴伐利亚和法兰克尼四个实际上独立的公国组成。公元10世纪,约翰十二世(John Ⅻ,955~964年)在罗马为德意志萨克森王朝第二任国王奥托一世(Otto I,912~973年)加冕,称其为罗马皇帝,创建了神圣罗马帝国。但之后就拉开了世俗皇权和教会教权之间的权力斗争,后双方虽有协定,但是皇权的衰落已成定局。
从公元12世纪起,德意志已经陷入了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与之相适应的,德意志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分散。在这期间,除了个别王室法令之外,没有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法律渊源上,习惯法仍然保持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即使罗马法的复兴和随之兴起的“继受”热潮,使13世纪以后许多地方法院已经不再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本身就不适用习惯法),但仍然磨灭不了习惯法强大的传统力量。
从公元13世纪起,出现了一些习惯法的汇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萨克森法典》、《施瓦本法典》(或《施瓦本明镜》,原名《帝国国法和封建法合编》)和《德意志法典》等,其中以前者最为有名,甚至被称作中世纪德意志地区最伟大的法典。
《萨克森明镜》(Sachsenspiegel或the Mirror of Saxony),又称为《萨克森法典》(Saxony Code),约成于1220年到1230年前后,原文为拉丁文,后翻译成德文,成为德国最早用德语书写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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