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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检务公开的理论与实践

2015-05-25汪文涛

方圆 2015年9期
关键词:检务法律文书检察院

汪文涛

4月23日, 由方圆杂志社、检察日报理论部主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承办的“新媒体时代检务公开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来自高校、最高检、各地检察机关和湖北省相关部门的数十名代表参加会议。

研讨会上,来自江苏、河南、湖北、湖南等地检察机关的代表交流了各地检务公开工作在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检务公开是新时期公众对于司法的要求与期待,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赋予了检务公开工作更新的任务、更深的内涵,更广阔的探索空间。在新媒体时代,全面深化检务公开,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意义现实而重大。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就检务公开的内容而言,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案件信息公开、队伍信息公开等几个方面。而案件信息公开,是当前重点探索和推进的内容。案件信息公开的方式,一般是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发布、查询、法律文书的公开等等。需要探讨的是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问题。我们需要让社会知道哪些案件在检察环节作了终结性的决定,因此,相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还是有必要的。事实证明,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比较明显,不仅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减少了涉法涉诉信访,也提高了办案质量,满足了律师及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

检务公开进乡村也好流动服务也好,形式是必须要做的。传统的要坚持,现在新媒体时代还需要利用新的手段。比如汉阳,整合了12309功能,全部整合在一起,把案件信息公开的网站扩大功能包括服务性的功能,现在案管正开发微信。基层要利用便民的方式来做,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检务公开的重点是案件信息公开,怎么样让人民群众参与进来,充分地知情,这是核心。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

检察业务的公开要以遵循刑事诉讼密闭性为原则。在公开的方式和选择上,应当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必须提示社会公众被告人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有罪。被告人在检察环节处于无罪推定的保护,不能以起诉书来认定被告人有罪。检务公开还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问题,要考虑过度信息化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办案机关不是信息机关,对于公众需要知道多少,哪些公众可以了解,都需要注意。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重喜

加强办案过程动态公开,注重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及社会群众的意见,增强办案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同时多渠道查询案件信息。加强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建设,通过12309电话、外网网站举报申诉与“在线答疑”平台、阳光检务大厅案件查询窗口等,提供群众关于举报、控告、申诉、案件进展情况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湖北省当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杨林

检务公开要把握好“统筹协调”与“创新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另一方面,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注重传统公开方式的同时,要积极适应国家“互联网+”战略,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的工作模式,创新检务公开渠道和方式。

河南省汝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新义

汝州市院结合本地实际,在乡镇、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建立了4个检察室,实现检力下沉,制定了联系沟通制度及联系方式,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现场释法等方式,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与群众密切联系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宣传服务活动,实现检察服务与基层群众需求的有效对接。

广东省增城市检察院检察长谭可为

检务公开要树立三种思维,一是践行规则思维,以诉讼环节为核心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内容,通过既定规则告诉群众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使行为后果可以预期并予以兑现。二是践行程序性思维,以拓展宣传渠道为抓手进一步丰富检务公开形式,转化为能够为人民普遍感知的正义。三是践行权力制约思维,以接受外部监督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红卫

检务公开是检察实务的回归,回归的是司法公信力。因为群众是从每个办案环节来感受到公信力,这要求通过公开检察程序来体现。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应当自觉推出阳光检务,邀请侦查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者参与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引入外部力量监督检察司法办案过程。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检察长赵莉

现代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检务公开的方式、途径也必须与时俱进,跟上全媒体步伐。要由坐在机关网络、公告公开、被动查询向主动走近群众、深入基层宣传和讲解公开转变。 “便民”和“务实”是检务公开首先要面对和突破的课题,比如检务公开内容过于“保守”,检务公开的渠道还没有完全拓宽。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

实践中要注重区分检务公开与审判公开。二者的义务来源和公开程度不同。审判公开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检务公开则是从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出发,是检察权自我监督的客观要求,属于检察自觉。并且侦查公诉阶段的很多司法信息是非终结性的,到法院判决生效时才具有终结意义,处于前诉讼阶段不当的检务公开对于审判活动的公正是存在风险的。因此,检务公开无论是在公开的范围,还是公开的程度,均应有异于审判公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亚林

目前我们有几个困惑:法律文书的公开,是否公开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判决无罪的案件,说明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罪与非罪等方面,与法院存在重大分歧,对公布抗诉书存在疑惑;对于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差距的案件,包括对同一案件罪名认定的不同,涉案金额的认定悬殊的案件,是否公开也存在困惑。

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毛恒峰

现在规定公诉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公布,但是在新媒体时代,我们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律师和当事人时,实际上文书已经向社会公布。另外,公布的内容和受众的需求上契合度不高。建议对部分法律文书的公开适度提前,在公诉环节公开起诉书;对办案保密的内容和保密的时间,由上级机关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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