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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利益不止于不违法

2015-05-25张晓东

方圆 2015年9期
关键词:认定书公共利益受害人

张晓东

如果有一天你的汽车停在某个地方,既没有去撞别人,也没有被别人撞,警察却通知你,需要为发生在旁边的一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你会有什么想法?这听上去有点匪夷所思,不过却实实在在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

知晓这件事情,源于一位律师朋友的抱怨。不久前,那位律师和我联系,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颇为不服,原因大致如前所述,并将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传真给了我。知道我在政府复议机构工作,希望我能够为他主持公道,或者至少从我这里获得点道义上的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在处理交通事故,特别是确定赔偿比例、赔偿金额的时候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它却是一种技术文书,在证据类别中属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却并非属于行政决定。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既不能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提起民事诉讼,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可惜从目前情况来看,上一级公安机关改变原责任认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主持公道并非属于我的职责范围,也许可以提供点道义上的支持。

不过看完责任认定书后,我恐怕在道义上也不能支持了。事故的原因很简单: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事故受害人骑电瓶车没有走人行横道,而是直接直行驶入机动车道横穿马路,被垂直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汽车撞倒,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交警在察看现场的时候发现,事故发生的当时,有两辆汽车停在路口边上,挡住了肇事汽车驾驶员的视线,不能及时发现骑电瓶车的受害人,终于酿成事故。而该路段道路上是禁止停车的。交警据此认定,路边两辆车的驾驶员因违法停车,影响了肇事驾驶员及时发现受害人,应当和肇事者、受害人一起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律师正是为这两辆违法停车的驾驶员叫屈。

且不说这样的责任划分是不是完全正确,但我认为路边违法停车,间接地引发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路边违法停车,自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违法停车无疑也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重要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一点来讲,两者本身就是一致的。不过有时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违反社会道德,并不一定是违法行为。

在当今社会,一个个引发舆论关注的事件中,大都能够看到漠视公共利益的自私心理在作怪。前几天,几位中国“大妈”在泰国机场打牌的照片被泰国网民在推特上发布,引发国内网友的热议,且不说“大妈”们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泰国禁止赌博的规定,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大呼小叫,娱乐自己,影响他人,岂不是自私的表现?而且这只是因为丢脸丢到外国去的原因,才引发舆论的关注和谴责。在国内,这样的事情难道不是每天都在发生?还有前段时间,那位挖地下室导致马路坍塌的人大代表,以及在公寓楼顶盖别墅、盖城堡的业主等等,都是只关注个人利益而置别人的利益于不顾的典型事例。

当你看电影时不堪忍受周围的人旁若无人地打电话的时候,想想自己有没有在地铁上同样旁若无人地吃着早餐;当你雨天在车站候车,被飞驰而过的汽车溅一身泥水的时候,想想自己有没有向窗外扔过垃圾。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每一个人既是公共利益的享受者,也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只有大家都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包含着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当今社会,许多人只要求享受公共利益而不愿意维护公共利益。自私虽然是人的天性,但将自私置于公共利益之后,也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法治社会公民应该有的觉悟。所以,我反而要为前面的那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点赞,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谴责,必要的时候还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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