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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贪之法的实施与吏治

2015-05-18张晋藩

月读 2015年5期
关键词:吏治官吏盛世

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出现过多次盛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洪武之治、康乾之治等。作为盛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官吏奉法守职,为政以廉,而为了达到此目的,惩贪之法的实施则是重要的保证。例如,西汉自高祖至武帝,法令严肃,吏治清明,虽王侯犯赃亦严惩不贷。平丘侯王迁听请受赃六百万,自杀;临汝侯灌贤坐行赇罪,国除;藉阳侯显坐恐猲国民取财物免;葛魁侯戚坐缚家吏,恐猲受赇,弃市。汉初打击王侯国势力虽有强干弱枝、集权中央的意图,但依法惩赃,立法促廉,不遗王侯,不殊大吏,的确起到了警戒作用。

唐朝太宗李世民统治时期,是封建社会少有的任法为治的时代。他强调“人有所犯,一一于法”,把吏治问题提到国家兴废之所系的高度,所谓“民可载舟,亦可覆舟”。他曾对侍臣说:“朕每夜恒思百姓间事,或至夜半不寐。惟恐都督、刺史堪养百姓以否。故于屏风上录其姓名,坐卧恒看,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朕居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治乱所系,尤须得人。”正由于李世民重视吏治,因此对官吏犯赃虽亲贵不贷。广州都督党仁弘,贪赃百余万,罪当死,李世民“哀其老而有功”,免其死罪,废为庶人,流徒钦州。为此,特下诏罪己,“请罪于天”,以示不当屈法,说:“法者……不可以私而失信。今朕私党仁弘而欲赦之,是乱其法,上负于天,欲……谢罪于天三日。”同时承认有三罪:“纵舍任心,以欺众庶罪一也;知人不明,委用贪冒罪二也;善善未赏,恶恶不诛罪三也。”濮州刺史庞相寿因贪污解任,相寿向李世民陈述:旧时曾在秦王幕府效力,希图藉此免罪。但李世民却严正表示:“我昔为秦王,乃一府之主;今居大位,乃四海之主,不得独私故人。大臣所执如是,朕何敢违?”甚至皇叔江夏王李道宗也因“坐赃下狱”,受到“免官,削封邑”的处分。对此李世民慨叹说:“道宗俸科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由于唐太宗以皇帝之尊奉法行法,流风所及,“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

明朝建立以后,曾参加元末农民起义军的太祖朱元璋,深感元朝吏治极端腐败,激起民变的严峻史实,因而立国之始,一反汉唐旧例,实行重典治国。其一,立法严定百官责任,使察廉有准;其二,以重法治赃吏。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吞盗官粮,朱元璋下令严讯,六部侍郎以下数百人均处死刑,追赃七百万担。供词牵及各直省官吏,系狱拟罪者数万人。株连之广,处刑之严,为历代所少见。朱元璋手订的《大诰》,无异于惩治贪官污吏的特别法。其法为非法之法,其刑为刑外之刑。《草木子》一书记载了地方守令贪酷,罪大者要剥皮实草,“府州、卫、县之左,特立之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洪武五年,朱元璋还颁布了以惩治公侯犯赃罪的《铁榜》,这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也是无先例的。永嘉侯朱亮祖在广东受贿枉法,被召回后竟于朝堂上鞭死。明初惩贪之法的实施,确实对吏治的清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

变矣”。

清朝康雍乾三代,是绵延百余年的盛世,察吏之法细密完备,惩贪之条严于实施。康熙曾说“治国莫大于惩贪”;雍正也说“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乾隆更强调指出“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斧锁一日未加,则侵贪一日不止”。乾隆朝惩贪之法是多种的,于《大清律例》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如乾隆十二年制定《侵吞犯员罪名》,十五年制定《侵吞案条例》,二十三年定犯赃官所在不赦,三十一年定贪赃千两以上斩监候,三十七年定犯赃刺字例,四十五年定督抚衙门犯贪索贿(包括督抚本人),杖一百,并按私罪律革职拿问。即使是圣裔孔氏家族贪赃违法也照样依例治罪。

总括以上,中国古代所谓盛世的出现,往往是和严于治吏密切联系的,而惩贪之法的实施,又是改善吏治和从总体上促进廉政的保证。如能“依条断罪”“计赃科断”,无疑会起到匡正吏治的作用。因此惩贪之法,要在实施,否则只能一纸具文

而已。

(选自《张晋藩文选》,中华书局。作者为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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