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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治

2015-04-24杜欣芮

上海保险 2015年2期
关键词:汽车保险道德风险投保人

杜欣芮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新能源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治

杜欣芮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近年来,主打“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新能源汽车受到极大的关注。在政府政策与资金的扶持下,国内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取得了一定成绩。与传统燃油汽车相比,新能源汽车实现了零排放、低耗能、低噪声,符合环保与节能的理念,预计新能源汽车将成为一种理想的短距离的交通工具并被广泛应用。国家为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实行国家、地方政府双补贴、减免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而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理应为新能源汽车产业保驾护航。但是受新能源车辆技术、标准及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新能源汽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尚未出台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政策与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新能源汽车依然按照传统汽车的方式承保。但由于政府双补贴后,新能源汽车的保险利益与传统汽车的保险利益产生差异,导致在补贴政策下足额投保的新能源汽车发生全损或整车被盗时,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促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诈骗保险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承保新能源汽车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如何防止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如何制定出对新能源汽车针对性较强的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如何对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加强监管和防治,已引起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和社会的关注。保险业也急需对国内产业政策、国外先进经验进行细致研究,开发出适应我国保险市场的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

一、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概况

(一)新能源汽车的产销规模及走势

新能源汽车的推出与发展顺应了当代技术发展的趋势,满足了人们对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需求,也迎合了中国电动汽车“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纯电驱动”技术转型的战略。在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下,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节节攀升,发展势头强劲。从2010年起,国内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年增长率都在10%以上。2014年是新能源汽车进入家庭的元年,我国共销售新能源汽车74763辆,比上一年增长了323.78%,成为世界第二大新能源汽车市场。国家层面接连出台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不仅推出对新能源汽车采取国家及地方政府双补贴、免除新能源车辆购置税等政策,而且进一步要求各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二)国家政策的扶持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国家针对新能源汽车出台了相关政策和补贴标准。2009年1月,国家启动“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通过提供财政补贴,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每年发展10个城市,每个城市推出1000辆新能源汽车开展示范运行。该项目首先在公共交通领域进行推广,初步显示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对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支持与加大投入的决心。2009年2月23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量和销量的增长。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对财政部、科技部此前发出的《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复,将试点城市范围由13个扩大到20个。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2013年9月,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2013—2015年期间,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2014年和2015年相比2013年分别降低5%和10%。

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对于新能源电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前工信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共包括6款插电式混动车和17款电动车。

在国家对新能源汽车采取补贴政策的同时,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对新能源汽车也采取补贴政策。上海市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之上给予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纯电动汽车补贴一律为4万元,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则为3万元。其余城市包括北京、广州、武汉、深圳、天津、长沙、西安、青岛、海口等一般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根据续航里程的不同地方补贴的数额在3.325万—5.7万元之间。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实施了大范围、大规模的补贴和支持,在国家政策的引领下,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也不断高涨。

二、新能源汽车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表1 2009—201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表2 201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与2014年、2015年对比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表3 新能源汽车目录车型及具体补贴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由于保险利益为投保人购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货币表现,普通汽车的保险利益,即为普通汽车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其重置价值,故普通汽车的保险利益与其车辆的实际价值基本一致。由于政府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国家和地方政府双补贴政策,因此新能源汽车的保险利益为其新车购置价减去双补贴后的价值,即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故政府双补贴后,新能源汽车的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与被保险车辆的市场价格或重置价值相去甚远,新能源汽车的保险利益大大低于其车辆的实际价值。其中的差价即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双补贴金额的总额。因而,新能源汽车的保险利益不同于传统普通汽车的保险利益,有其特殊性。由于新能源汽车的保险利益远低于其车辆的实际价值,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故意使车辆致损、致盗,骗取保险金。

以购买东风启辰e30为例, 这辆车原价281800元,享受国家补贴47500元、地方补贴 47500元,补贴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仅为186800元,即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为186800元。投保人足额投保且车辆发生全损时,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与保险金相差95000元。95000元的巨大价差容易诱发投保人恶意骗取保险金的道德风险。而对于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250公里的,每车最高可享有政府补贴12万元,存在着更加巨大的诈骗保险金的道德风险隐患。

三、当前保险公司对新能源汽车的承保及理赔实务

根据对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的电话咨询,以车损险和盗抢险为例,若是投保人对其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足额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和盗抢险(不计免赔),投保人按新能源汽车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进行足额投保。当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为车辆更换新的零部件,按核定的修理费用计算赔偿金额,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当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全损或整车被盗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一般来说是按照新能源汽车的市场价值来赔付。由于新能源汽车在国家、地方政府双补贴的优惠政策下,其保险利益为其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的市场价值减去政府补贴后的部分,故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将大于投保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与投保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巨大差额将诱发道德风险的担忧是有现实依据的。

表4 2009—201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及估计全损情况

表4数据显示,2009—201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合计为125694辆。车辆发生全损的概率较小,一般小于1%。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2010年车损案件中全损率约为0.086%。若按此概率估算,2009—2014年全损的新能源车辆为108辆左右,若保险公司按照新能源汽车的新车购置价赔付,投保人将从约108辆新能源汽车的赔偿额中获利756.68万—1297.16万元。高额的保险金赔付差额将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道德风险。

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影响恶劣、危害巨大。其行为在侵犯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保险公司应尽快推出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合同条款及针对性较强的保险产品。监管部门必须提高警惕,及时制定遏制新能源汽车保险漏洞和问题、制约与防范相关风险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对于政府双补贴政策后的新能源汽车,其保险价值为新车的实际价值扣除政府补贴的部分,其保险价值远小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对新能源汽车采取按照其新车购置价值足额承保的承保方式违背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若保险公司对新能源汽车按照其新车购置价足额承保,当车辆发生全损或整车被盗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市场价来赔付保险金,其所赔付的保险金远高于投保人对被保险车辆的保险利益。故新能源汽车按照传统汽车进行承保理赔与法律精神相悖,传统汽车的承保理赔方式不完全适用于新能源汽车。

保险公司之所以尚未制定出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合同条款及相关保险产品的原因可能是:首先,由于目前较传统汽车而言,新能源汽车销售及投保的数量有限、投保标的不足,保险公司很难通过大数法则来实现风险的分散。其次,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时间也比较短,相关经验数据的积累相对不足,给新的保险产品的研发带来了一定难度。再次,各家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采用的制造方案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保险定价,这就为保险费率的制定带来了困难。最后,由于新能源汽车真正投入使用时间较短,各种潜在的问题尚未完全显现,现有的零星数据、案例不足以作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保险法律法规的依据。

可以说,新能源汽车保险的现状和问题更多地是由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所决定的,故短时间内解决新能源汽车保险问题单靠保险公司的力量难有突破。

四、各方防范新能源汽车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可适当提高绝对免赔率。即提高车辆损失时不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率,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免赔率以内的部分要求投保人自行赔偿。这样可使被保险车辆的利益损失与投保人的联系更加紧密,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安全管理及对风险的规避和控制,加强车辆的防损防盗,从而抑制道德风险的产生。

2.保险公司降低对新能源汽车的承保金额。对新能源汽车的承保,按损失赔偿限制条件中的“以保险利益为限”进行赔偿,即对新能源汽车按照投保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格(新车市场价扣除政府补贴的部分)进行承保,但由于新能源汽车的零部件不同于普通汽车,其零部件使用寿命较短且使用成本过高, 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建议保险公司可以对新能源汽车的零部件采取比例赔偿制,即按照实际承保金额占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零部件损坏的赔偿。当新能源汽车发生全损或整车被盗时,保险公司则按照其保险利益进行赔偿,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不超过其保险利益,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保险公司单独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条款。例如:对于新能源汽车按照实际价值进行承保,当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为被保险车辆更换新的受损零部件。这样加强了被保险车辆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联系,也可有效抑制新能源汽车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

(二)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保险发展、完善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提供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沟通,防止新能源汽车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国内外保险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借鉴国外针对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有效经验,促进我国汽车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监管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出有关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法规,同时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保险诱发道德风险的监管,努力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汽车保险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

(四)司法机关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应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局要加强预防、制止和侦查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对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密侦查,严肃处理,制止危害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检察院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案件的监察,加强对《保险法》执行的监督,依法公正严格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法院要对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案件严格审判,打击犯罪分子,制裁违法行为。

公检法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协助保险公司遏制新能源汽车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阻断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的蔓延,严厉打击惩治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行为,共同维护、促进保险业的稳定与发展。

五、结论

伴随着国家政策的重视、充电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企业产品的丰富和性能的提升,新能源汽车未来的销量还将延续不断地增长。由政府补贴政策等产生的新能源汽车保险金额与投保人实际损失之间的巨大差额所诱发的道德风险隐患应当引起各方重视。要防范、遏制新能源汽车保险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应该尽早开发出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条款和产品,出台有关新能源汽车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打击惩治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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