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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匕”的两个来源及甲骨文从“匕”之字

2015-04-21郭仕超雷缙碚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同形古文字金文

郭仕超,雷缙碚

(1.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116605;2.衡阳师范学院 中文系,湖南 衡阳421002)

一、“匕”的两个来源

下面来分析甲金文中用作考妣的“匕”与用作器名的“匕”。为了叙述方便,在此将用作考妣的“匕”记作“匕a”,用作器名的“匕”,记作“匕b”。而“匕a”中“”与“”再分别记作“匕a1”与“匕a2”。就现在的甲金文材料来看,甲骨文有“匕a1”与“匕a2”,和用作偏旁的“匕b”,金文只有“匕a2”与“匕b”,没有“匕a1”。下标“a”与“b”是指用法的区别,“1”与“2”是指字形的区别。“匕b”只有一种字形,与“匕a2”同形。

对于“匕”的考妣用法,诸多学者以为是表器名的“匕”假作考妣之“妣”。然“”与“”分明象人形,且“匕a2”本象人形而稍作改动,乃考妣之本字,那么金文里用来表示器物的“匕b”又该如何解释?一种可能是考妣之“匕a2”假借作“匕匙”之匕,在理论上是存在这种可能性的。不过还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匕b”本象器物匕之形,是表器物匕的本字,只是在字形上偶然与“匕a2”同形了,“匕b”与“匕a2”是同形字的关系。甲金文的事实也正应该是这样的。器物匕为取食用具,其最初之形应该作“”,有较长的曲柄与较宽的前端,后字形简化,前端不再闭合而仅在表柄的曲笔处斜出一笔则变为字形“”,从而与表示考妣的“匕a2”同形。这种变化是符合甲金文演变规律的。比如“刀”字,其最初的字形当如金文作“”(《子父癸鼎》)、“”(《爵文》)。此外,“刀”用作字符,最初亦作“”,如“”(《父癸卣》,此当为刚字)、“”(《且己簋》)。可“刀”的初形如果不填实,其前端应该是闭合的,简化后才成了于刀柄处歧出一笔作“”。虽然甲骨文没有发现写作“”的“匕”字,但是有以“”作字符的字,某些较古的字形消失后仍然可以以字符的形式在其他字形里保存下来。甲骨文“”(《合集》24956)字,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簋字甲骨文作,象手持勺出纳于簋中。”“”字中的“”便是表器物“匕b”的最初字形的残留。

字形“匕”乃两个不同的字合流的结果,汉人对此已不甚了了,所以《说文》对其形义的分析显得支离破碎,但仍还保留了“匕”字两个来源的痕迹。《说文·匕部》:“,相与比叙也。从反人。匕,亦所以用比取饭,一名柶。”首先《说文》分析字形为“从反人”,虽不十分准确,但甲骨文表示考妣的“匕a”的确是在字形“人”的基础上小变其形而造出来的,以此来标记一个关于人的属概念的词,所以《说文》所谓“从反人”仍有一定的根据。至于对字义的分析,其第一义“相与比叙”,即指一起比较而排列次第,乃“比”字本义的引申,与“匕”的任何一个本义都无关。只不过甲骨文“比”字从二“匕a”,盖许慎将“比”的本义误作了“匕”的一个本义。段注:“以妣籀作,或作,秕或作等求之,则比亦可作匕也。此制字之本义。今则取饭器之义行而本义废矣。”段玉裁的类推是不可信的,“妣籀文作”等只能说明“比”与“匕”作为声符在某些时候可以通用,但不能证明“比”与“匕”为一字。《说文》解释的第二个义项“亦所以用比取饭”(当依王筠《句读》删“用比”二字),这是正确的,即“匕b”的本义。但字形“从反人”与字义“所以取饭”没有联系,《说文》也没有解释。现在我们知道了“匕”字其实是有两个不同的来源,也就不难理解所谓“从反人”与“所以取饭”之间的关系了。即“从反人”是对“匕a”的误解,而“所以取饭”是“匕b”的本义,至于“相与比叙”,那是“比”字本义的引申。

二、甲骨文从“匕”之字

上面分析了“匕”字的两个来源,下面讨论甲金文里字符“匕”的使用情况。由于“匕”字分两类,甲金文的字符“匕”其实也含两类,分别对应考妣之“匕a”与匕匙之“匕b”。其中,从“匕a”的字往往与雌性有关,如与表动物的牛、羊、马等组合成“”等字;而从“匕b”的字往往与食物、食具有关,如甲金文有“”等字,所从之“匕”显然当表示“匕匙”之“匕”,用以鼎中取食的工具。

表1 甲骨文 等文字的比较

(9b)贞亡其虎。(《合集》671正)

(10b)亡其鹿。(《合集》10910正)

[1]姚孝遂.甲骨刻辞狩猎考[M]∥古文字研究:第六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45-46.

[2]徐中舒.甲骨文字典[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913.

[3]黄德宽.古文字谱系疏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147.

[4]陈炜湛.甲骨文异字同形例[M]∥古文字研究:第六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

[5]于省吾.甲骨文字诂林[M].北京:中华书局,1996: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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