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常规警务执行资源需求——以南京“青奥会”安保工作为例
2015-04-18佘玉春唐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资源
佘玉春 唐斌
组织通过回应社会需要,履行特定职能获得组织存续的合法性,因而,凡组织都有与基本职能相应的活动。马奇和西蒙将组织活动分为“常规性活动”和“非常规性活动”。①JamesG.March&Herbert A.Simon.Organizations[M].New York:John Wiley&Sons,Inc.,1958:142.前者借助于规则和程序来完成,是趋于稳定、模式化的活动,而后者是“问题应对”活动,要依据具体的情境,开拓性地完成工作。一般来说,对于成熟组织而言,大部分活动都是常规性的。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长,组织常常面临非常规问题,接受非常规任务。这类情况在公安机关尤其明显。近年来,不断有公安机关在不同程度上经历重大、紧迫、偶发性的任务,如“非典”、汶川地震等公共安全危机中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恢复,平息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奥运安保、“世博”安保、“青奥会”安保等特殊赛会的安保工作等。这些任务在目标要求、执行难度、社会意义等方面都与常规警务有着显著差异,称之为非常规警务。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于2014年8月16日至28日在南京举办。“青奥会”是我国继北京奥运会之后承办的又一奥运综合赛事,也是南京迄今为止承办的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对于南京警方来说,“青奥会”的安保工作无论是在规模、难度、重要性及上级要求等方面都有别于日常警务工作,是一项典型的非常规警务。
任何一个组织,要完成任务、实现目标,必须拥有足够的组织资源。组织理论家们对组织资源进行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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