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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及法制防范

2015-04-18马存利段智伟

晋中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农村企业

马存利,段智伟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在全国城市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小额贷款政策也要向农村倾斜。鉴于我国农村金融普遍不发达,农业生产资金长期匮乏,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有利于“三农”难题,通过支持农业进而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农业具有的突发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民生活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等原因,从事农村小额贷款的公司在风险防控制度上要注意与城市的有所差别,进而在法制应对上做扎实工作。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意义

自2005年小规模贷款企业在陕、贵、川、晋、蒙五省开始逐步建设,2008年我国证监会、人民银行相继公布了《有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通过试点的方式,小额贷款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9年4月,银监会出台了《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该类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导。截至2010年10月,我国一共创建了2 348家小规模贷款企业。通过几年的试点建设,该类企业的运作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对于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完善农村金融产业提供了一定助力。大力推广农村小规模信贷,加速建设乡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规模贷款企业,大力建设小规模贷款机构,促进社会投资创办满足三农需求的多种创新型金融机构。相关政策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乡镇地区小规模信用贷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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