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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墨的格语法:理论内涵及评价

2015-04-17刘状吉

关键词:表层结构菲尔宾语

刘状吉

(金陵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

格语法是20世纪60—70年代产生的语法理论,和生成语义学类似,是转换语法中分裂出来重视语义的一个分支[1]。1957年,著名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发表的《句法结构》标志着转换生成语法的诞生。乔姆斯基试图通过转换生成语言学“理想化”的方法研究普遍语法的生物学属性或人的语言能力,希望通过推导来探究人类语言普遍的语法规律,对人脑的语言系统进行形式化的描述。菲尔墨在师从乔姆斯基学习的过程中发现,转换生成语法注重句子内部成分之间的句法关系及推导方法,但很少涉及语义,于是提出了格语法理论,将语义引入句子描述,试图对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进行修正。

一、格语法的初期理论

在传统的形式语法看来,下面两个句子都是“主语+谓语+宾语”结构。

(1)He opened the door.

(2)The key opened the door.

传统形式语法中的“主语”“宾语”等语法功能是具有关系性的,句子的主语是相对于整个句子而言的,宾语是相对于“动词短语”而言的。它们只能反映句子成分之间形式上的关系,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意义。而菲尔墨提出的格语法能很好地反映句子中各成分的语义特征。例(1)中的主语“he”是施事,例2中“the key”是工具。

(一)格语法初期理论

菲尔墨认为:“句子在基础结构中包含一个动词和一个或几个名词短语,每一个名词短语以一定的关系和动词发生联系。”[2]22菲尔墨提出的用名词短语和动词的格关系来描写句子结构的做法改变了过去语法只注重形式而不注重语义的描写方法,揭示了句子中的隐性范畴,加深了人们对句子的理解。

菲尔墨格语法体系中对句子的描写规则经过了几次修正。菲尔墨最早提出的句子描写规则是:S→Mod ⌒Aux ⌒Prop[3]。后他又将其修正为:句子→情态+命题,即S→M+P[2]26,其中P的扩展方式为:P→V+C1+……+Cn(C1+……+Cn表示和谓词有格关系的名词短语)。此后,菲尔墨还在《“格”辩》中提出了这些名词短语最常见的几种格:施事格(A=Agentive)、工具格(I=Instrument)、与格(D=Dative)、使成格(F=Factive)、处所格(L=Locative)、客体格(O=Objective),并指出这些格并不是全部格,还有必要增加一些其他格。

(二)格语法深层结构到表层结构的转换规则

像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一样,菲尔墨的格语法属于生成语法,也必须提供从深层结构的句子表达方式转化为表层结构形式的普遍有效的限制条件。下面我们通过“Pres solve the problem by me”例句来探讨深层结构是如何生成表层结构的(图1)。如果想生成一个将“the problem”主题化的被动语态的表层结构,则转化过程如图2所示。

从上面的转换过程可以看出,深层结构在转换成表层结构的时候存在一个主题化的过程,也就是表层结构中主语的选择。菲尔墨认为:“‘无标记’主语的一般规则大致如下:如有A,A 为主语;如无A 而 有I,I 为 主 语;如 无A 和I,O 为 主语。”[2]38例如:

(3)He opened the door with the key.

(4)The key opened the door.

(5)The door opened.

根据菲尔墨的句子表层结构主语选择的规则。例(3)中包涵A、I和O 三个格,因此要将表示施事的“he”充当该句的主语;例(4)中没有了A,而只有I和O,根据规则应该将表示工具的“the key”选作该句的主语;而例(5)中仅剩下一个O,即“the door”,因为每个句子的表层结构都要求有主语,这时候我们只能将“the door”作为该句的主语。

图1 深层—表层结构转化流程示例1

图2 深层—表层结构转化流程示例2

二、格语法二期理论

在格语法初期理论中,菲尔墨提出了表层主语的确定原则,但现实中很多句子并非按照这一原则来生成句子的主语,同时初期理论中并没有涉及宾语的选择机制,不解决这些问题,格语法就很难给出一个合理的生成句子表层结构的方法,为此菲尔墨提出了格语法的二期理论,试图为底层谓词分配主语和宾语提供某种特定的方式。

(一)场景与透视域

菲尔墨格语法的二期理论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场景和透视域。当人们说一个词、一个短语、一个句子或一段话时,都能够确定一个场景。我们谈论一个由很多成分组成的场景时,不可能也不必要同时把场景中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平等地包括进来,必须从特殊的透视域去考虑该场景,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实体置于我们的透视域。如在表示商务事件的场景中,至少要包括买主、卖主、款项和货物,甚至款项都有必要进一步分析为现金和价值两种提法。而在谈论商务事件时,有时候我们谈论的可能只是该场景中的卖方和货物,这个时候只需把这两个方面置于透视域;如果谈论的是买方和款项,也只需把这两个置于透视域。其他不属于谈论重点的内容要么可以完全忽略,要么可以作为非核心成分置于透视域中。

(二)显要性层级

既然我们从一个特定的透视域来谈论场景,那么为了知道该事件的参与者哪个或哪些能够进入透视域,首先就要对这些参与者有所了解,进而确定这些进入透视域的参与者哪个能够充当主语,哪个能够充当直接宾语[4]。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菲尔墨又提出了核心成分选择条件和显要性层级规则。

三、格语法理论的进步性和局限性

(一)进步性

1.菲尔墨的格语法用名词短语和谓词的格关系描写句子,为分析句子结构提供了新的视角。例如:(6)He is difficult to please.(7)He is eager to please.

用形式语法无法解释以上两个句子的区别,而格语法中,通过“he“和”please“的格关系分析可以看出,例(6)中“he”是动词“please”的与格,而例(7)中的“he”是“please”的施事格。通过格关系描写句子可以加深对句子的理解。

格语法不仅可以分析英语句子,也可以用来解释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例如汉语中的某些看上去相似的结构用格语法也可以得到较好的区分和解释。

(8)晒被子。(宾格)

(9)晒太阳。(工具格)

(10)吃中饭。(宾格)

(11)吃食堂。(处所格)

2.格语法在语言教学中的作用。菲尔墨的格语法对于英语教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将格语法中的动词格框架应用于英语动词教学,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动词的搭配用法,提高动词的教学效果。此外,格语法对于语义教学的贡献也不容忽视,格语法改变了过去形式语法只注重形式而忽视语义关系的缺陷,非常清楚直观地反映了句子各个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更能让学生理解句子的含义。

3.菲尔墨的格语法理论所提出的确定主语、宾语等句法成分的“凸显等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机器生成句子提供了可行的方案[5]。格语法在英汉机器翻译系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基于格语法的内涵表分析法的MT 语言处理过程是一种以句法分析和逻辑语义分析巧妙结合的自然语言处理方法,相对于现今以句法分析为主的语言处理系统,是一个新的尝试和突破”[6]。此外,格语法在自然语言处理中也被广泛使用,在机器翻译、人工智能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语言信息处理重要的基础理论[7]。

(二)局限性

1.没能确定语义格的数量。在菲尔墨的语义

格 表 中,1966 年 语 义 格 数 量 为8 个,1968 年 变 为

10个,1971年为9个,而到1977年就只剩4个。

2.对于某些名词的格定义不明确。例如:

(12)He opened the door.

(13)The key opened the door.

(14)The wind opened the door.

例(12)中“he”是施事格,例(13)中“the key”是工具格,而例(14)中的“the wind”是施事格还是工具格,格语法并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3.忽视了语境对格关系的影响。例如:

(15)He broke his legs.

例(15)中的主语“he”与谓词“broke”之间的格关系到底应该是施事格还是与格,如果不考虑该句的语境,恐怕很难下定论。设想在一个语境中,“he”在骑马的过程中从马上摔下,摔断双腿,那么这个时候可以确定该句中的“he”和谓词“broke”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与格。但假定在另外一个语境中,“he”是一名即将参加战争的士兵,为了逃避战争而故意弄断了自己的双腿,那么这个时候该句中的“he”和谓词“broke”之间的格关系似乎可以理解为兼有施事格和与格两种格关系。

4.格语法中的句子表层主语和直接宾语的生成原则缺乏足够的证据。对于句子表层结构中主题化的问题,菲尔墨格语法的初期理论中给出的原则是:如有A,A 为主语;如无A 而有I,I为主语;如无A 和I,O 为主语。这样的原则对很多不符合这一规则的句子缺乏解释力。格语法二期理论仍然没能找到一个合理的表层主语和宾语的选择机制,菲尔墨在格语法二期理论中提出的显要性层级标准也缺乏说服力,我们很容易找到反驳的例子。

(16)The brevity of your speech impressed the interviewer.

例(16)明显违反了“人类或有生命的感受者级别高于其他成分”的显要层级规则,如果按照该规则,有生命的“the viewer”的显性层级高于“the brevity of your speech”,应当做主语,但事实并非如此,而格语法对此无法解释。

四、结语

由于格语法存在种种缺陷,20世纪70年代以后,菲尔墨为了解决格语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了框架语义学,其语言理论也从心智主义转向了经验主义,从生成语法转向了认知语法。框架语义学的提出解决了格语法中语义格数目不清与名称难定的问题,也弥补了格语法用来确定句子核心成分即表层主语和宾语等句法成分的“凸显等级”的不足。由于框架语义学和格语法的渊源,有学者认为“框架语义学是格语法理论的系统化、具体化,是格语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5]”似乎不无道理。框架语义学之后,菲尔墨提出了构式语法,“一般认为,构式语法最初是从Fillmore 的格语法演变而来的”[8]。

[1]邹崇理,崔佳悦.基于格语法思想的范畴类型逻辑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5-22

[2]Fillmore C J.“格”辩[M].胡明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3]Fillmore C J.Toward a Modern Theory of Case[J].Project on Linguistic Analysis Report,1966(13):1-24

[4]Fillmore C J.The Case for Case Reopened[J].Syntax and Semantics,1977(8):59-82

[5]陶明忠,马玉蕾.框架语义学——格语法的第三阶段[J].当代语言学,2008(1):35-42

[6]王祁.格语法在英汉机器翻译系统中的应用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456-457

[7]冯志伟.从格语法到框架网络[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3):1-9

[8]牛保义.《构式语法的跨语言研究》述评[J].当代语言学,2006(4):36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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