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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农民经营组织的现状和发展方式研究

2015-04-14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尉氏县纯收入龙头企业

李 凯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1464)

中国农户的户均拥有耕地面积仅为0.61 hm2,无论是与以美国(户均80 hm2)为代表的大型农场制农业经营相比,还是与以日本(户均1 hm2)为代表的亚洲传统农业经营相比,生产经营规模都比较小。在90年代初期,由于农民种植结构过度偏重于粮食生产和农民的市场参与意识与组织化程度低等一系列原因,出现了农民卖粮难的现象。这种小规模且种植结构单一的农民经营模式,不仅对农民收入的增加无益,也妨碍了中国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以及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如何把这些小且零散的农户有效的组织起来进行组织化生产,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1]。本研究以河南省粮食主产区的尉氏县为研究对象,针对目前存在的“农民专业协会”型(以下简称“协会型”)、“龙头企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型的3种农民经营组织分别进行实例调查和相关农户的经营现状研究分析。通过对这3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来阐明这些组织形式对于当地农民经营发展的作用,从而探索出目前最适合中国生产力水平的农民组织发展方式。

1 中国农民经营组织的发展现状

中国农民经营组织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56年代的“人民公社”,之后又经历了“初级社”和“高级社”。但是,当时这类农民组织的成立具有十分特殊的时代背景,它存在的政治意义大于实际意义[2]。本研究的农民经营组织是由农民自下而上自发成立起来的经营组织,从1980年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开始,至今主要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的发展。第一个阶段是从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中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出现了一批以生产技术指导和提供市场情报为主的农民组织,基本上都冠以“某某专业技术协会”的名称出现。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代后期到2006年,由于当时中国农村种植结构过度偏重于粮食生产,农民收入的增长停滞不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央政府于1997年明确指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是实现农业收益最大化和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手段,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是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第三个阶段是2006年至今,由于2006年10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以及2007年此法的实施,凡是以“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在工商部门登录的农民经营组织,可以取得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经济经营主体。此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农民经营组织的发展从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3]。

2 调查地农民经营组织的现状及调查对象

2.1 调查地农民组织现状

调查对象为河南省尉氏县,农业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96%,主要种植作物为小麦、玉米等粗放型粮食作物,属于典型的内陆纯农业地区。尉氏县农民经营组织的发展如表1所示,在尉氏县数量最多的农民经营组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型组织,其次是“协会”型组织,数量最少的是“龙头企业”型组织[4]。

表1 尉氏县农民经营组织的发展现状Table 1 State of farmer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n Weishi county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比较严格,主要分为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3个等级。因此,尉氏县达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仅有17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2家,其余15家均为市级“龙头企业”,规模相对比较小。而从事种植业的“龙头企业”,因为需要大规模的流转耕地进行作物栽培,在尉氏县中仅存在1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型组织是从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成立的组织,近年来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2007年,尉氏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十几家,2009年达到254家。但是经过实际调查,这25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部分仅在工商部门进行登录,而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

“协会”型组织的发展是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当时主要是为了提高农民种植技术以及帮助农民了解市场行情,由农业和科技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的。这些组织都登录在民政部门下,基本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近些年也没有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所以数量也基本没有变动。

2.2 调查对象

调查分别选择了尉氏县17家龙头企业中仅有的一家从事种植业生产的龙头企业“A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企业);25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较好的几家之一“H禽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H合作社);34家协会中成立时间较长、运行较规范的一家种植业专业协会“W种植协会”(简称W协会)来进行调查分析(表2)。调查农户数量如表2所示,分别选择这3家经营组织的相关农进行入户访谈调查。

表2 调查对象的概要Table 2 Outline of respondent

2.2.1 “A龙头企业”事例 由表2可知,A企业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成立初从300多户农户手中承包耕地约60 hm2。主要种植向香港市场出口的菜心,甘蓝等10余种香港居民日常食用蔬菜,年产量超过3 000 t。2007年通过河南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注册的“绿鸿”牌系列商标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现在,该企业拥有2所冷藏库、3所育苗大棚、16口机井、地下灌溉用水完善,可以说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生产。

2002年,企业承包农户土地承包费为6 000元·hm-2,一次性签订了6 a合约,并且保证同等条件下优先雇佣租地农户工作。但是,由于承包费付款不及时以及近年来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价格上涨较快等原因,农户对于耕地承包费产生了不满,希望提高承包价格。因此,2008年合约期满后农民普遍不愿续约。经过协商,2008年该企业以承包费12 000元·hm-2,并且保证及时付款为前提又和农户续签了6 a合约。

目前,在A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大约有400人,其中本地租地农户大约100多人,其余200多人都是来自云南、贵州以及四川省的农民工。主要工作内容是蔬菜的种植管理。由于蔬菜种植是露天作业,工作强度大,并且每年只有3~10月、气候温暖期可以进行耕种,工人在此1年的收入仅为6 000元左右。因此,在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主要以外出打工困难的中年妇女为中心,男性农民工数量很少。

2.2.2 “H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例 H合作社主要以从事鸡蛋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成立于2007年,到现在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农户达到130多户。成为该合作社社员的资格是养鸡规模必须在1 000只以上,入社的社员不收取任何会费。该合作社理事长为当地农民,在尉氏县从事鸡蛋销售业务已经超过18 a,销售渠道也非常广泛。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看准时机,组织了当地的几个养鸡大户,成立了H合作社。

H合作社目前的经营形式为“合作社+基地+农户”形式,该合作社拥有两个育种试验场,可以进行新品种的培育以及混合饲料的开发。管理上采用6个统一,既品种、饲料、服务、防疫、品牌、销售的统一。目前,该合作社除了进行日常工作的15人以外,从某知名饲料公司高薪聘请了一位养鸡专家,负责对社员的养鸡技术指导以及疾病防疫工作。该合作社从社员手中以高于市场价格0.2~0.4元·kg-1的价格收购鸡蛋后,统一进行品质检验,合格的鸡蛋经过统一包装后以合作社的名义进行统一销售。现在,该合作社所销售的鸡蛋占到尉氏县鸡蛋市场销量的70%以上。

2.2.3 “协会”型事例 W协会于2002年成立,主要以提供韭菜种植技术以及帮助农户销售为主,会长为当地历任村支书。协会成立时会员达到110户,基本为本村的韭菜种植户。成立之初的前期投资资金则是由河南省财政厅支持的援助资金39 500元,加入的会员不收会费。

W协会主要对于加入会员实行种植品种、生产资料购买、栽培技术指导、收割搬运、销售的5个统一管理。(1)协会选取了很多韭菜品种进行栽培试验,从中选取了耐寒,不易生病的平韭6号,统一推广到各个会员。(2)协会的种植基地通过了河南省“无公害蔬菜”基地的认证,在种植中只能使用农家肥,不能使用化肥,并且只能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整个栽培管理过程在协会统一的严格指导下进行。(3)建设韭菜大棚需要用的竹竿以及朔料薄膜、堆肥和农药等生产物资统一以协会的名义进行购入,可以降低成本、保证质量。(4)协会组织当地村中妇女成立韭菜收割队,在收割期进行统一收割。(5)韭菜销售不允许会员和收购人直接交易。收购人必须和协会进行接洽,协会根据各个种植户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会员进行介绍。成交后由协会组织统一收割,搬运,并且过磅,装车。

3 调查农户农业经营状况分析

3.1 农户就业状况

表3为3种经营组织的调查农户就业状况表。由表3可知,农户号1~5号的调查农户是承包耕地给A企业的农户;6~8号农户为H合作社社员农户;9~24号为W协会会员农户。

表3 调查农户就业状况Table 3 Employment of the family members investigated

1~5号A企业农户中,1和5号的户主年龄超过60岁,没有以种植业为主。其中2号农户,很早就外出打工,现在一家人都在县城生活,基本不回农村。户主妻子的就业状况基本上以在家务农为主,并且农闲时在村子附近打一些短期工。农户长子的就业状况为,除了2人还在上学外,其余除农忙时回家以外,长期外出打工。

合作社社员农户中,除了6号户主因为家里承包有亲戚家的耕地,社员农户的户主的就业状态均为养殖业。而户主的妻子们在帮助丈夫管理鸡舍之余,不得不承担起照料家中承包耕地的任务。社员农户的长子们基本以外出打工为主,均没有从事种植业。

协会会员农户中,户主平时主要以种植韭菜为主,4~10月、韭菜种植的农闲期也在附近短期打工。由于韭菜种植对于劳动力需求很大,户主的妻子们也主要以韭菜种植业为主,种植农闲期也要每天对大棚进行日常的管理。

3.2 农户收入状况

表4为调查农户的收入状况表。由表4可知,1~5号A企业农户的平均农业纯收入仅为9 800元,占到平均纯收入的33%,农业外收入则达到20 100元。并且,这些农户的人均纯收入只有5 300元,比同年河南省农民平均纯收入(5 900元)还要少,在调查的3种组织形式中也处于最低位。

由于调查农户平均承包给A企业的耕地面积为 0.25 hm2,剩下的经营面积仅有 0.31 hm2,即使农户有意愿扩大经营规模也具有局限性。因此,农户从事种植业的收入来源就非常少,为了应付日常的生活开销,外出打工以及自营业经营的收入对于农户就变得十分重要。虽然农户可以从A企业得到12 000元·hm-2的承包费,并且和A企业约定优先被该企业雇佣,但是承包费基本上和自己种植小麦,玉米的收益相同,而到A企业工作工作强度大,每年的收入也不多。因此,A“企业”的成立并没有为当地农户带来真正的收入增长。

表4 调查农户的收入状况Table 4 the income of the families investigated

H合作社社员的平均农业纯收入达到38 400元,占农户总纯收入的91%;含工资以及自营业收入在内的农业外纯收入仅占平均纯收入的9%。合作社社员的人均纯收入达到14 700元,不仅远远超过河南省农民平均纯收入,也是这3种组织形式中收入最高的。

由于加入合作社的社员资格为养鸡1 000只以上,至少需要夫妇2个劳动力一起来进行日常管理。因此,户主一般专业从事养殖,而家中承包耕地则种植一些玉米,小麦之类粗放型作物,妻子管理起来也比较省力。正常情况下养殖1 000只鸡的纯收益可达10 000元,由于合作社的收购价格略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通过合作社销售能够获得较高的养殖收益。但是,1 000只规模的养殖场前期投资大约在30 000元以上,前期投资额不足,养鸡规模达不到1 000只的农户则没有资格加入合作社。

W协会会员的农业纯收入占到农户纯收入的67%,而农业外的纯收入只占到农户纯收入的33%,会员人均纯收入达到10 500元,超过河南省农民平均纯收入近1倍,在这3种组织形式中位于中间位。

由于韭菜种植需要进行大棚的保温、通风、见光等日常管理,对于种植户劳动力的要求很高,一般都需要农户夫妇2人共同管理,即使是每年4~10月、韭菜种植的农闲期,户主可以在附近打一些短工,妻子也需要每天对于韭菜大棚进行管理。由于韭菜种植的收益高于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又加上协会对于韭菜的销售起到良好推动作用,协会会员的收入都普遍较高。由于协会对于韭菜种植农户的会员加入资格没有限制,只要是韭菜种植户都可以免费成为会员。因此,它能够使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协会中来,发挥集体组织的作用。

4 结论

4.1 “龙头企业”型组织

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龙头企业”的迅速发展,得以实现农业利益的最大化。但是,“A企业”的发展导致了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减少,在企业中工作的农户实际上也成为了企业的廉价劳动力,农户收入并没有因此得到增加[5]。承包耕地给企业的农户不仅没有真正的享受到企业所带来的利益,反而丧失了对耕地的自主性经营权,外出打工等离农现象也十分明显。因此,这种“龙头企业”型的组织,并不适合中国这种小规模,零散的小农经营。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型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在法律上能够取得法人主体地位,从政策上也得到了国家的明确支持。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可以进行自主性经营,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也能够实现共同销售,农民的收入也得以大幅度的增加。截止到2012年底,已经在工商部门登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68.9万家[6]。但是,这种合作社型组织并非以所有的农户为加入对象,它对于加入社员的资格有较高要求,缺少资金或是专业化规模较小的农户被限制在合作社外。因此,刚刚成立才7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型组织今后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作为中国农民经营的组织化发展方式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阶段并不具有普及性[7]。

4.3 “协会”型组织

W“协会”,作为农民经营的组织化经营的成果可以得到较高的评价。由于该协会的成立,加入协会的农户之间的初级阶段的生产管理的共同化经营得以实现。但是在销售环节仍然以农户和购买方单方面交易,没有达到共同销售的高级阶段。不过,由于协会对于会员的加入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的韭菜种植农户都可以参加,因此,作为农民经营组织来讲更具有普及性,能够组织到更多的农户加入,和中国现阶段的农民经营现状相符合。

综上所述,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户来讲,“协会”型水平的组织形式虽然没有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型组织的共同销售,如果成立合作社,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也有可能建立共同销售。并且从长远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型组织作为农民经营组织的发展方向也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达到合作社阶段之前,作为共同销售的前提,提高农民种植技术水平和减少不同农户之间的经营水平差异是中国目前的当务之急。

[1] 姜春云.現代中国の農業政策[M].东京:家の光協会,2005.

[2] 河原昌一郎.中国農村合作社制度の分析[M].东京:農文協,2009.

[3] 河南省农业信息网[EB ∕ OL].[2015-01-10].http://www.hnws.agri.gov.cn/office/main.asp?id=11983&lanmu=5.

[4] 尉氏县农业信息网[EB ∕ OL].[2015-01-10].http://www. hnws. agri. gov. cn/qiye/index. asp?lanmu=2.

[5] 张照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6] 新浪财经.[EB ∕ OL].http://finance.sina.com.cn/nongye/nyhgjj/2013-01-10/141614247100.shtml.

[7] 神田健策.中国農業の市場化と農村合作社の展開[M].东京:筑波書房,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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