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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统筹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

2015-04-13刘丹丹

商场现代化 2015年5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筹划依法

刘丹丹

一、纳税统筹的定义

税收统筹是指纳税人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

二、原有纳税统筹方式的弊端

无论如何,交税都会引起企业资金净流出,企业资金流出多一点,留给企业自用的资金就会少一点,这对企业并没有益处,特别是当企业急需资金时。企业要做到既依法纳税,又要避免资金过快、过于集中流出,就应当进行业务调节、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在遵守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调节企业税负,调节资金流动,这是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之一。

原因一,对税法、税收政策理解不准

企业的一项经营活动是否纳税以及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决定的。企业纳税申报出现税会差异,也是基于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法律才是税收的根本属性,会计只是计量的工具。现实中,很多基于会计方法的税收筹划,改变的只是计量的方法和标准,并未“治本”。

原因二,没有充分考虑到非税成本

税务筹划中,常常需要根据筹划方案调整交易的模式、架构,进行一系列的商业安排,商业安排会引发一系列的非税成本,比如:成立新的公司、筹措一笔过桥资金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和人财物的投入,如果没有统筹好这些因素,也很容易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原因三,纳税义务发生并确定后才进行税务筹划

古语虽有云:“亡羊补牢,未为晚也”,但是这句话并不适用税务筹划领域,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每一个税种对每一项纳税义务的发生都规定了特定的条件,一旦满足就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履行纳税义务。

原因四,税务筹划缺少“合理商业目的”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可以發起一般反避税调查,最常见的形式包括:

(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

2015年2月1日实施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对跨境反避税予以全面的规范,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中,需要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据材料。

原因五,名为“筹划”,实为偷逃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其中,“欺骗、隐瞒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1)伪造、变造、转移、藏匿、毁灭账簿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支出或者转移、隐匿收入;

(3)骗取税收优惠资格;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税务筹划触犯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原因六,与有关政府部门缺少沟通

鉴于中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很多事项适用税收政策并不是十分的清晰,这就需要企业在筹划中和政府部门确认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适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咨询相关事项前,应该对筹划的目标有明确认识,获取对筹划方案至关重要的信息,而非全盘告知自己的商业计划与安排,尤其《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预约裁定制度”,企业征求税务机关“预约裁定”前,更应该做好准备。

原因七,筹划后企业税负率过低

可以说零瑕疵的筹划方案是不存在的,很多筹划方案有赖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前期进行的都很顺利,但是最终导致企业的税负率过低,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理由,这种情形下,就极容易被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盯上”,进而诱发税务检查和稽查,通过“放大镜”式税务稽查,企业税务筹划的瑕疵很难保证不被税务机关发觉,“秋后算账”也是有可能的。

原因八,缺乏有实操经验的专业人士及团队

其实上述所有的原因都可以归结到“人”的原因,没有具有税务筹划实操经验的专业人士或团队,很难确保税务筹划不会出问题。在美国,很多大公司通常聘请具有风险税务筹划经验的团队进行税务筹划,尽管收费高昂,但是依然受到企业的欢迎。

以上8大原因并未穷尽税务筹划失败的所有原因,但的确是在实战中最常见的诱发税务筹划失败的原因。RTF认为,成功的税务筹划应该具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有系统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案,二是具有强有力的统筹落实方案的能力,而这二则统筹于专业的税务筹划人才。

三、统筹税收的重要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注意到,《意见》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推进依法治税中的重要作用,提出积极探索总法律顾问制度,开展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述法,倡导主要负责同志出庭应诉等创新举措,要求加快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领导水平和能力,促使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通过切实用法、与司法面对面等方式,提升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意见》明确了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实施路径和重要任务。《意见》提出的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9项重要任务主要包括: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全面贯彻。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才能有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需求个性化、诉求多元化、信息网络化的新变化,才能为税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税法体系完备规范、税制体系成熟定型、服务体系优质便捷、征管体系科学严密、信息体系稳固强大、组织体系高效清廉,真正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税收现代化。

四、统筹纳税的具体措施

1.利用正确的方式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为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规定,归纳起来如下几点:

(1)投资视同销售确认的转让所得可以在5年内分期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条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词“可”,意思是可以让投资企业自己决定分5年计算还是一次性计入当年。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的规定一样,即取得收入应当年一次性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根据此规定,居民企业如果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则必须要请资产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例如,假设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协议生效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则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即则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为2015年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就不算“5年期限”之内,2015年才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3)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所取得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根据此规定,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权计税基础=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进行纳税管理时要符合经济法规

(1)提升税务人员法治理念。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制定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健全税务人员法治培训长效机制。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治培訓内容,切实提高税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准确界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有机结合,既加强管理,又方便办税。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支持外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税收治理,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支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依法实施行业自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2)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体制机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门化倾向。健全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严格落实向下级税务机关征询意见机制,探索建立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税收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拓宽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和内容。税务部门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对外签发。加强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查,保证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加强世贸规则适用性调研,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机制,防范和减少国际贸易涉税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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