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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2015-04-13黄恒

时代金融 2015年8期

【摘要】本文就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要件、期限、范围、效力等若干问题进行简单的陈述。

【关键词】行使要件 行使期限 行使范围 行使效力

一、要件

一般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使得自己财产减少、清偿能力减弱等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笔者认为债务人抵押质押等行为也有可能使得债务人的财产减少。

2.债务人的行为的标的是财产。财产直接受到了影响,减少或损害。

3.债权人的债权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受到了实在的损害。也就是说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减弱了自己的清偿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4.债务人的行为有效成立于债权发生后而且继续存在。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合法存续的。

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关系是有效存在的。

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关系是有效存在的,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己的合法债权为限,否则债权人则无权进行撤销。

二是该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先于债务人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成立的。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债权是否必须已届清偿期有两种观点:(1)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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