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框架下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2015-04-13莫燕锋
时代金融 2015年8期
莫燕锋
【摘要】上海自贸区方案中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本文通过介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业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分析自贸区方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和意义,并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例探讨融资租赁企业如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关键词】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 自贸区
一、商业保理概述
(一)保理的概念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所谓保理合同是指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应是供应商和其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而对于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则不属于该类业务的应收账款,同时保理商至少应提供包括融资、账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在内的至少两项服务。[1]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保理业务是集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以及融资于一身的金融服务,并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2]
商业保理业务则主要指非银行机构开展的保理业务,与保理业务本质是一致的。对于商业保理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通过合同约定,将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服务、出租等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以下至少两项内容的金融服务:融资、账户管理、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其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和受让,通过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提前预付实现企业的融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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