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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2015-04-10刘超

企业导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权益保护

刘超

摘 要:因社会环境与法律保障的缺失与不足,使得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频频发生。本文通过阐述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结合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分析了见义勇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为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并就如何完善我国见义勇为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权益保护;立法思考

一、见义勇为的定义及其法律性质

(一)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从字面上看,就是看见正义的事,就勇敢去做的行为。最早出现在《论语﹒为政》中,其意思为“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就是看到合乎正义的事情而不去做,这是怯弱的表现。见义勇为的含义中包含了“义”和“勇”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后期的文献中也频频出现过这一词。虽然古典中对见义勇为的论述不尽相同,但都体现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即面对“义”,有“勇”而为之。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在非职责范围内,为避免或者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因为见义勇为行为涉及到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伴随着侵权关系或者赔偿关系,决定了其拥有民法属性。而同时见义勇为行为还具有刑法属性,因为见义勇为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会因为保护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而对犯罪行为人实行类似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当防卫过当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完善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律保障体系。倡导见义勇为,仅靠有限的奖励基金是远远不够的,仅局限于物质奖励的思路也是有问题的。事实上,重视对倡导见义勇为软环境的建设,比纯粹的提高奖金额度要重要得多。由国家统一制定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保障见义勇为者失有所补,功有所奖,残有所养,绝对不因见义勇为而吃亏,而且还可得到适当的奖励。只有真正做到义利相济,解决后顾之忧,才能激发和引导人们去匡扶正义,见义勇为。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见义勇为保障机制。在全国统一立法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对于因见义勇为引发的致伤、致残、死亡等,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治、康复、抚恤措施,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对象、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当加害者或受益者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补偿时,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帮扶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支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对其进行补偿。同时对见义勇为的保障对象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应同时被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要通过明确政府责任承担,以及政府的组织、协调、督办职责,全方位地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实行问责制度,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与法律责任。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工作,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与之协调。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和保险,加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的扶持和保护力度。首先,要设立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从法律上明确社会各界、各行业都有责任和义务扶持见义勇为,从而使基金来源有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其次,建立健全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明确各级政府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设立具体办事机构。第三,政府应专门为见义勇为人员设立保险,以解决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人员的医药费、误工费问题,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待遇问题,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人员的养老问题。

(四)多措并举,扩大资金来源,在社会上弘扬社会正气。要通过大幅提高奖励慰问金,解决见义勇为者就医、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入户等多方面问题,鼓励见义勇为者,以此引导向上的社会风气。对于见义勇为者,既要有社会舆论的褒奖,还要有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的自愿赞助,更要有制度保障,法定奖励和救助是底线,还应辅以保险、单位救济等其他手段。仅靠政府拨款不足以表达整个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之意,只有社会捐助则无法保障基金的来源稳定并可持续,应当明确政府有相应的预算,形成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此外,还应当在确保保障对象得到相应保障的同时,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结语: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精神是中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价值取向,倡导崇尚正义、追求崇高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见义勇为精神的良好氛围,真诚关心、关爱、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不断健全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保护,让他们有地位、有待遇、有保障,不让英雄们既“流血”又“流泪”。要让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不断发扬光大,着力汇聚起建设平安中国的强大正能量。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第 2 版。

[2] 方世荣:《见义勇为及其行政法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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