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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酒后驾车的法律防治

2015-04-09顾晓宇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对策

顾晓宇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上海 200135)

论酒后驾车的法律防治

顾晓宇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上海 200135)

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的快速增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多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治理酒驾不仅需要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而且需要全社会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

关键词:酒后驾驶;原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及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迅猛增加,汽车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因酒驾致死致伤的案件也随之高发。随着全国各大媒体对酒驾违法行为所引发严重后果的进一步关注,人们开始对酒驾违法行为有了一个初步认识,“醉驾入刑”也于2011年5月正式实施。尽管对酒驾的治理力度持续加大,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实践中对于酒驾的治理也面临多种难题。本文通过对酒后驾车问题的分析,尝试提出一些治理酒驾的对策建议。

一、酒后驾车的的检测标准和相关的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检测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规定,一般执勤民警会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进行现场测试,并且将测试结果文书交被鉴定人签字,如果驾驶员不签字,由执勤交警证明就行,当事人如不认可交警部门的检测结果,可以申请由就近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抽血,并由民警送至具有鉴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ml即为酒后驾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其中,醉酒驾车嫌疑人必须被带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抽血,由民警送至具有鉴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对抽血过程进行证据固定。

(二)相应处罚

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执照。

(三)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

事实上,酒后驾车并不只是中国交通的一大难题,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曾经或者正在饱尝酒后驾车的苦果。而与中国相对宽松的处罚措施相比,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更为严厉,标准也更具针对性。

1.英国:初犯即被吊销驾照一年。英国人嗜酒,饮酒和看戏几乎构成了人们夜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伦敦,你常常能够看到市区遍布的酒吧内挤满了人,很多人宁愿站在外面也要举杯畅饮一番。酒后驾车便成了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英国法律对酒后驾车处理非常严格,初次酒后驾车,便会被吊销驾照一年。此外,英国交通部计划给予警察更大权限监督司机是否存在酒后驾车行为。无论车辆行驶状况是否正常,警察均有权要求司机停车接受酒精测试。司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可被视作酒后驾车。

2.德国:严重者将被终身禁驾。尽管德国驾驶员被公认为全欧洲最喜欢开快车同时又是最守规矩的,但作为拥有160万酒精成瘾者的酒精饮料消耗大国,酒后驾车问题在德国也很严重。

在德国,若驾驶员被检测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05mg/ml,将被处以罚款500欧元、扣4分并被禁驾一至三个月。另外,德国对酒后驾驶的处罚会随着驾驶员“重蹈覆辙”次数的增加而升级,最严重的情况下,驾驶员将被终身禁驾。更重要的是,一旦在德国被禁驾,驾驶员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不能开车。

3.日本:同乘者也会受罚。日本人口多而道路窄,酒后驾车同样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从2007年9月19日开始,日本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要严惩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恶性逃逸以及隐瞒饮酒经历的驾驶员。另外,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的人、同乘者和供酒人都要给予相应的惩罚。例如,对于同乘者和供酒人,如果驾驶员醉酒驾车,他们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罚款;如果驾驶员属于饮酒驾车,他们会被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罚款。

4.印度:紧盯娱乐场所。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每天行驶在街头巷尾的机动车中,曾经有将近45%的车辆是由刚饮过酒的司机驾驶的。针对屡禁不止的酒后驾车问题,印度政府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出台了相关法规。即使从现在的角度看,当时的法规也相当苛刻:倘若司机体内酒精浓度超过0.03mg/ml,就会被认定为初次犯罪。

5.美国:打击的不仅仅是酒后驾车。在美国,酒后驾车被认为是一项危险的犯罪行为,各州执法机构对酒后驾车的处罚都十分严厉。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驾驶者如果受到酒后驾车的指控,轻则会被暂扣驾照和处以罚款,重则会被投入监狱和永久注销驾照。

在全美人均车辆拥有率最高的加州,当地警方一直把打击酒后驾车作为交通执法的重点。每当重要节假日等酒后驾车高发日期前夕,警方会在一些主要餐馆附近的街道设卡检查,很多高速路旁边的电子显示牌都会提示“举报醉酒司机”,大家若发现有人醉酒驾车,都会打电话报警。

二、饮酒对驾车的影响

酒精具有麻醉作用,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作为驾驶员,饮酒后体力、判断能力也会相应下降。酒后驾驶,既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同时也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然而,中国的酒文化源源流长。人们往往借酒助兴,而且“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先喝为敬,敬酒必喝。据调查,一般人喝1至2瓶容量640毫升、酒精含量约5%的啤酒,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50毫克至70毫克,醒酒时间为7.2小时,事故率为55%;饮用3瓶啤酒,酒精含量为120毫克,醒酒时间为10小时,事故率为65%;饮用5瓶啤酒,酒精含量为180毫克,醒酒时间为13小时以上,事故率为90%。饮用啤酒事故率如此惊人,因而饮用各种烈性白酒,必然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一大推手”。据统计,驾驶员酒后开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酒后驾车的影响有:

(一)视觉障碍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严重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二)运动反射神经迟钝

驾驶员的反应速度比通常情况慢一至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酒驾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三)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五)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六)易疲劳

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瞌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特别是在醉酒后,行为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会出现头昏、视线模糊及反应迟缓,在言语与行动中往往无法控制自己等现象。而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判断力下降,甚至超速行驶的情况,当驾驶人遇到突发情况时,因处理不及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

三、交通肇事案例及分析

(一)醉驾入刑的第一人

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2011年5月9日晚驾车在京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10日下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晓松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2011年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二)浦东区域近年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至2012年5月原浦东新区区域发生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190起,2012年5月至2013 年5月发生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206起,其中交通肇事事故造成多人死伤。以下是发生在城区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例:

案例一:2011年5月5日19时59分许,民警在季景路近航津路口处发现一辆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黄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拦下该车,经血液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06mg/ ml。

案例二:2011年5月5日19时53分许,民警在花山路近张杨北路约400米处发现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包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拦下该车,经血液检验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39mg/ml。

案例三:2012年5月3日1时36分许,民警在中环线金科路发现小客车驾驶员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鉴定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ml。

案例四:2013年1月13日22时40分许,某驾驶员酒后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沪南公路航东桥处时撞击中央隔离墩后失控驶入河中,造成车上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案例五:2013年1月14日23时2分许,常某某(男,酒精含量208mg/ml)驾驶小客车沿中环线(内圈)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科路出口处时,车辆失控撞击下匝道口南侧防撞护栏,造成车辆失控并起火,致使车内乘坐人(因身体已烧焦无法确认身份)当场被烧死亡。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规律

(1)从发案时间上看,夜间及凌晨发生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的发案率高于白天。

(2)从事故路段上看,城区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的发案率高于快速路。

(3)从事故车辆上看,醉酒驾驶小客车交通肇事的发案率高于其它车辆,但醉酒驾驶摩托车肇事案例也占到一定比例。

(4)从年龄及人员上看,发生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人年龄多在20岁至50岁之间,以青壮年男性为主。

另外,随着公安机关对酒驾的打击力度增强,部分肇事者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存在着畏罪心理,害怕受到公安机关从严打击、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及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等情况,一些人甚至会酿成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和曲解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无酒不成席的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酒在政治、经济、文化与生活上都成为了必备物品。从古至今,酒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人墨客笔中,酒发挥着独特功效,例如,李白斗酒诗百篇、苏轼把酒问青天、曹操煮酒论英雄。

酒的保健作用也在人们心目中有着巨大影响,例如,酒能驱寒养生、行气和活血等。同时,饮酒也成为了部分人的一种习惯嗜好,亲朋好友、街坊邻居及战友同事之间相聚,婚丧嫁娶、迎来送往为了增进友谊、联络感情、营造氛围,酒是必不可少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社交数量的增加,饮酒已变得难以避免,同事喝、朋友喝、同学喝、亲戚喝,无论大事小事都要喝,喝酒的意义已经不再单纯是为了表达庆祝和喜庆,而是由喝酒衍生出了许多新意:为了做成生意,为了表示亲近,为了仕途坦荡,不喝不行,喝少了不行,由此曲解了饮酒文化。我们在治理酒驾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酒驾者系亲朋聚会“多喝了几口”、“实在没办法”、“不喝不行”,这些占到了情节较为严重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总量的7至8成。因此,不能正确传承酒文化,酒后驾驶就很难根除。

(二)违法成本较低

相比以前的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有了大幅度的加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力度仍较低。日本针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已扩大到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的人、同乘者和供酒人,虽然我国已实施“醉驾入刑”,但部分国人从内心并不把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与其他刑事犯罪行为同等看待,醉驾行为人(除营运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其醉驾记录也不会对其日后的经济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这也大大助长了一些人酒后驾驶的侥幸心理。

(三)公众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一线交警在日常的查处酒驾过程中发现,很多群众对交通安全法规了解甚少,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可谓藐视法律。部分群众对酒后驾驶被交警扣留驾驶证和记满12分很不理解,对于醉酒者被执行拘留的情况就更有抵触情绪了,他们总觉得“我自己喝点酒,又没出什么事情,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罚点款也就算了,还要扣分扣人,弄那么顶真干嘛”!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多数人对饮酒后驾乘摩托车的危害认识不足,甚至存在“摩托车不是汽车,喝点酒没关系”的错误思想,酒后驾驶摩托车现象普遍存在。这是酒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四)警力不足,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到位

警力不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大问题,也是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管控不够到位的主要瓶颈。由于警力不足,使一些路段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特别是农村地区警力相对比较缺乏,给一些驾驶人酒后驾驶、逃避检查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警力不足,在日常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只能是各自为战,难以形成覆盖整个辖区的宣教力量,致使受教育面狭窄,宣传手段相对单一,宣传内容单调,仅靠挂几条宣传标语,发几张宣传资料,无法引起全社会强烈共鸣,难以打动群众,宣传教育还没有真正的“深入人心”。

(五)代驾市场不规范

国外由于代驾业务起步较早,代驾公司在汽车销售点、停车场、加油站等场所随处可见,代驾公司的名片几乎每名驾车者人手一张。一旦驾车者因为喝酒、身体不适、精神状态不佳而不能开车时,只要他们打电话到代驾公司,剩下的一切都可由代驾公司代劳。其行业管理也较为严格、代驾运作较为规范。但是我国代驾市场混乱,缺乏统一引导,目前没有任何针对酒后代驾方面专门的管理规定,工商部门所列经营项目中也没有“酒后代驾”一项,交通管理部门也无相关机构对酒后代驾公司进行管理。只有部分街道和交通大队与区域内的代驾公司进行不定期沟通,但也仅限于对公司管理者进行安全教育,代驾司机的服务和安全意识全靠公司自律。

五、增强治理酒驾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分析酒驾的种种原因,不难发现酒驾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想增强治理酒驾的有效性,就要建立长效机制,当然这需要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同时也需要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参与。

第一,加强法律约束,健全信用体系,加大违法成本。通常情况下,同桌吃饭人的劝酒行为,也是造成驾车人酒后驾车的直接原因。虽然劝酒者并无恶意,但他们应该能想到劝酒行为会给驾车人带来安全隐患。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对酒驾者重罚外,还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同桌劝酒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予以追究,尽快让劝酒者懂得文明劝酒、正确劝酒,减少或杜绝酒驾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发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上诚信黑名单,提高其车辆保险费率,记入保险个人不良记录,增加保费;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要对其实施“一票否决”,如因酒后驾驶被罚,其以后贷款、升迁、评先等都要受严重影响。综上,笔者认为,解决酒后驾驶难题,急需完善对酒后驾驶担责的法律规定和健全信用体系。

第二,创新宣传形式,促进宣传工作社会化。根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和特点,职能部门要有重点地采取多项措施,切实促进治理酒驾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要通过在餐饮及娱乐场所广泛张贴酒后驾车危害宣传画、发放温馨提示卡等方式,加大对酒驾源头单位的宣传力度,把酒驾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充分发挥公益广告的宣传作用。持续通过广播、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进一步发挥“酒后禁驾”公益广告的宣传作用,不能搞一阵风式宣传,应注重宣传的深入性和持续性。三是结合“五进”活动,在学校、城市社区、农村和企事业单位大张旗鼓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增强“亲情”监督力。还要通过设立主题宣传日、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正确引导酒文化,延伸到酒后安全领域,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行为,强化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并让这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内化为人们的道德与习惯,并使拒绝酒后驾驶成为人们下意识的行为。

第三,严格执法,加大整治力度。为避免执法干扰、确保违法处罚到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各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严格查处,让酒后驾驶成为驾驶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真正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一是加强执法装备配备。要通过配备先进的酒精检测仪等执法装备,提高血液酒精检测效率。要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能够及时被录入系统。二是规范执法行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查处酒后驾驶的操作规程,更加细化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验、约束醉酒驾驶人等执法环节的要求。三是为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要坚持落实内外监督制度。在内部,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对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每一起案件都查验到位,使酒驾治理工作无私可徇;在外部,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监督电话和相关信息,积极征求群众对治理酒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将查处酒驾工作置于群众和媒体监督之下,着力营造社会认可度、群众满意率逐渐增加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四,强化常态管理。为避免整治酒驾专项行动结束后,可能出现酒后驾驶查控力度衰减、酒后肇事反弹等问题,我们要更加注重常态管理。要把整治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紧抓不放,坚持不懈。首先是组建机动执法队伍。笔者建议组建以查处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主要职责的机动执法队伍,改进执勤执法方式。其次是开展统一行动。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高发时段、高发地段,不定期地组织查处酒后驾驶的统一行动,经常组织开展对酒后驾驶态势的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再次是改进执勤执法方式。实行不定期、不定时、不定点查处酒驾的工作机制,避免酒后驾驶员相互通风报信,逃避处罚。

第五,促进代驾服务业行业的健康发展。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应针对酒后代驾服务开展调研,积极推进立法,加强业务监管,推行行业自律,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代驾服务行为,从而促进代驾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酒后的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行车保障。

总而言之,治理酒后驾驶不能指望搞一两次运动式的整治行动就能彻底根治,这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对酒后驾驶,不仅交警部门要“零容忍”,还需要全社会“零容忍”。什么时候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地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意识,“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就指日可待。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50(2015)05-0026-(08)

DOI: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5.003

收稿日期:2015-08-01责任编辑:何银松

作者简介:顾晓宇(1979- ),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干部。

Legal Prevention of DUI

Gu Xiaoyu
(Pudong Branch of Shanghai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Shanghai 200135,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motor vehicles and drivers increasing, DUI has more frequently occurred, which threatens the safety of public life and property. To control DUI needs not only relentless efforts of police agencies but also the participation of whole society.

Key Words:DUI; Reason; Counter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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