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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合法”干预司法

2015-04-09

南方周末 2015-04-09
关键词:司法人员裁量权处罚金

郭建南

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后,中央政法委也下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值得人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是:领导干部针对具体个案的指示和批示,是否会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县办公大楼中一位副县长的办公室被盗现金18000元后,县委书记在该县《搞好办公大楼安全防范工作》的简报上,给县法院批示:“依法惩处罪犯”。这样的批示内容,表面上看,并不属于“两办”规定中第八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批之一。之后,县法院的办案法官,依照刑法和本省相关规定,判处小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盗窃数额和行为,该法官平时可能只判处小偷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虽然都是依法办案,且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但领导的批示显然容易导致司法不公。而这种自由裁判权之内的不公平,没有人会被查处或被追究责任。类似的批示还有“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等。

众所周知,司法人员可以不看有关自身办理案件的新闻,防止先入为主而影响司法公正。但是,司法人员必须学习领会上级领导对相关案件的指示或批示。如何贯彻落实指示或批示精神?如何领会领导的“意图”——为公还是为私?从严还是从宽?这是让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们头痛的问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合法”干预司法活动的发生,各地法院应该及时依规公开生效的审判文书,公开内部掌握的各种(包括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以便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领导干部针对具体个案作指示和批示,几乎无益于司法公正,还是不作为好。

(作者为杭州市检察院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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