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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在国外道路施工中的分析

2015-04-08贾云飞

四川水泥 2015年9期
关键词:发包人违约金承包人

贾云飞

(中铁三局北京国际工程分公司,北京市 100000)

合同管理在国外道路施工中的分析

贾云飞

(中铁三局北京国际工程分公司,北京市 100000)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步伐迅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更是令人瞩目。伴随道路施工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和市场需求,施工行业已经形成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制度作为核心的管理体系,部分大型施工企业更是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学习国外先进的施工管理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主要探讨了合同管理在国外道路施工中实施,对FIDIC条款进行了解析。

合同管理、国外道路施工;FIDIC条款

施工企业在接到工程项目后,技术部人员首先要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及使用要求做出总体计划,计划包括施工进度图、材料供应计划、资金计划、材料供应保障(供应商、原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完成计划管理系统,以此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总体计划的完成是以每一项工程完成为前提,材料供应计划和资金需求是对全部计划进行网络控制,尤其是对一些关键性工序和材料。施工计划网络化管理就其本质而论,就是把建筑工程生产活动模拟为工厂化管理。

一、FIDIC 条款的解析与利用

1、FIDIC是法文缩写,中文常翻译为“菲迪克”。FIDIC是国际咨询师联合会的简称,该会为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国际组织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99新版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包括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备与设计建筑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条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主要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些项目通常采用竞争性招标选择承包商,合同该选中通常监理为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施工承包合同多采用单价合同。新红皮书是在1987板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结构安排上相对老红皮书更加紧凑。内容上淡化了工程师的独立裁决人的地位,更加强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明确了终止合同的概念。

2、FIDIC合同起源于英国ICE合同,以英美法为法律基础,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为补充,强调遵循先例极端重视程序保障。FIDIC合同适用于国内房屋建筑工程、国内合同谈判、部分地区选择性使用。FIDIC合同以工程师为中心的专家管理机制,施工雇主、工程师、承包商之间三角框架关系,工程师地位相对独立和公正。工程师掌握控制资金、进度、质量的权利,其中投资控制权可谓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基础。在合同约定价格内,工程款支付审批与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权,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不享有签发工程变更令与确认变更价格的权力等,不享有解释合同文件的权力,也无权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争议做出决定等。FIDIC合同经征得雇主同意,承包商可以转包(合同转让),未经工程师同意而转包,雇主有权终止合同。FIDIC合同禁止转包和合同转让,非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有法律限制性规定。

3、FIDIC合同允许指定分包,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享有总包管理权,一般承包商应与指定分包商向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享有异议和免除雇用该分包商的权力。未直接规定指定分包事项,但司法解释实践是因发包人指定分包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承包商向雇主提供履约担保,想对应雇主在收到承包商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强化资金保障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相对应的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二、FIDIC工期安排与工期索赔

1、FIDIC合同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者)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国情况。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回付款和延长工期,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者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失去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力。

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两种。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 30%,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地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工程合同常见的违约行为:工期违约、质量缺陷、变更索赔通知、逾期结算、逾期支付价款、逾期提交竣工图纸等。为了规范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额;(2)工期违约的注意;(3)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均应该约定违约责任的上限,往往发生这种极端的情况下,合同履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双方重新协商履约显得比较公平。

结语:在建筑工程中设计的违约和赔偿往往不可忽视,在严重时会造成人生伤害。所以国外先进理念、技术的引进对我国的施工道路发展及其重要,在对先进技术实践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不断的完善,这样才能够满足当前的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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