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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法律障碍与对策

2015-04-07

金融经济 2015年16期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企业

王 慧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引言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合作由来已久,随着两国之间政治、经济和人文交往关系的不断深化与巩固,双方延续20年的经贸合作在投资规模、项目合作的范围和深度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由此也导致关于双方交通、旅游业以及能源产业合作等方面的研究日趋丰富,尤其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及习近平主席提出“振兴丝绸之路”的口号之后,古老的丝绸之路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但是有关双方经贸合作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却相对滞后,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多种多样,最重要的可能有两方面:一是国内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政治(赵东波,李英武,2014)、经济、金融(白永秀,王颂吉,2014)以及国家战略(胡鞍钢,马伟,鄢一龙,2014)等方面,对法律方面的研究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是哈萨克斯坦上世纪独立之后有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动荡(丘远尧,2000),政局的不稳定造成了法律法规的不稳定,不知该依何法甚至无法可依(顾华祥,2012)。这就导致了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经贸合作主要是依照各项法令或双方协商决议,合作过程很不规范。随着各国政局逐步稳定及经济日趋活跃,近年来法律体系建设有所该善,但总体来看,哈萨克斯坦在法制健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在哈萨克斯坦开展各项投资活动仍面临不小的挑战(苏祖梅,2013)。截至2012年,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已达78.2366亿美元[8],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图1、图2中可以看出,在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中,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红线部分)远远高出其余四国,并且仍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因此,研究哈萨克斯坦关于吸收境外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对哈萨克斯坦的各项投资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提高中方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升项目的成功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会对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有益的指导和支持。

图1 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

图2 中国对中亚五国对外累计直接投资

二、哈萨克斯坦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鼓励投资政策

1.免税产品缺乏透明准确的通关标准。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规定了政府对国内投资以及国际投资的引进标准和处理方法。012年1月,哈萨克斯坦议会颁布了对该项《投资法》的修订案。该修订案中规定了对关税同盟国内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清单。从内容上看,该项规定缺失对中国企业的出口提供了巨大优惠,但由于执法缺乏透明度,产品、设备的通关标准不规范,致使很多中国企业认为的免关税材料在入关时受到阻碍,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使进入到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外资受到了阻碍。

2.哈萨克斯坦的对外优惠政策还包括国家实物赠与,其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2005年4月,哈修改投资法,新的投资法规定:“将土地所有权赠与改为土地临时性无偿使用,土地所有权只有在完成投资义务后才转让给投资者。”该项规定的问题在于,外资企业和项目要在哈萨克斯坦发展,第一个面临的问题就是土地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土地使用的问题,企业才能够放心地进行投产和生产。然而,上述条例明显制约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相较之下,中国在相关法律规定方面则要开放许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是内资、外资还是合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都有详细的审核流程。

3.哈萨克斯坦的投资优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2014年6月4日,哈萨克斯坦议会通过了《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完善投资环境有关部分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案》。新的法案中规定了对外来投资者免征土地税、所得税以及给予补偿的政策,此外还规定免除配额和许可吸引外国劳动力等优惠政策的各项实施条件。对哈萨克斯坦而言,不仅吸引大量外资的涌入,更能使资金流向亟待发展的部门。

(二)税收管理政策

1.2009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开始贯彻执行新的《税法》,新《税法》中设置了超额利润税,提高了超额利润税起征点,并且实行浮动税率制。新《税法》颁布执行不到两年之后就被取消。另外,新《税法》取消了先前制定的“产品分成”和“税制稳定机制”两项条款,使得在此之前制定的包含有该项条款的合同履约收到影响,合同双方若想继续履行合同,则需要上报给议会,得到批准后才可以将原先合同继续执行至期满。由此可以看出,哈萨克斯坦的在税收政策方面极不稳定,这就直接对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建立以及承包大型工程的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使中国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石油天然气的成本进一步升高。

2.2010年起,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了针对所有石油企业的出口税,其中两大外资油企也

在其中,只有约15家以前同政府签订了含有“海关稳定”条款的“产品分成协议”合同的石油公司未牵涉其中。征收石油出口税当年即使哈萨克斯坦增加了4.1亿美元的收入,到2011年,这个数字攀升至12亿美元。但这些高收益的是由代价的,巨大利润的背后,是石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一方面投资者的税费负担升高,另一方面收益率降低,这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萨克斯坦地下矿产资源产业,尤其是石油产业,构成了实质性的投资壁垒。

(三)劳务许可政策

1.2014年4月,哈萨克斯坦政府表示,为了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哈萨克斯坦政府将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诸多优惠措施,包括免配额和免许可使用外来劳务、补偿运输能耗以及农用地租赁制度等。免配额和许可使用外国劳务使外来投资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自己的员工,这无疑大力扶持了哈萨克斯坦刚起步阶段的国外企业,但问题在于,对一些大型项目和大型企业来说,一年的时间有些过短,难以完成初期的基本建设。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则要抓紧时间,提高效率,在最初一年的时间里完成各项工作的布局和基建。

2.2011年10月,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了外国劳动力限额标准的决议。决议中规定了哈萨克斯坦各用人单位中一类、二类、三类外国专家占同类员工的比例,单位的用人标准只有达到该标准,才能获得主管机关发放的引进外国劳务许可,并且于2014年再一次降低了外国劳动力配额(图3)。这样以限制外国劳务配额引进的方式限制外来劳动力的进入,对于众多中国企业和项目来讲,这样会造成己方的专家人员无法投身到新项目的建设,间接地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图3 哈萨克斯坦历年引进外国劳动力配额百分比

(四)注册审批政策

1.为使国外投资者拥有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哈萨克斯坦政府于2011年开始制定国家引资计划,包括延长签证有效期、减少申请签证所需提交的文件以及推广“一站式”服务等。新的法案使投资者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手续,缩短了行政审批所花费的时间。办事效率的提高通常会带来投资效率的提高,中国的投资者应该随时关注政策的动态边,及时了解最新相关信息,以提高工作和投资效率。

2.2012年1月6日,哈萨克斯坦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法案规定,外籍人士不得掌握哈萨克斯坦通讯领域超过49%的股份,使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其国内的通讯业务有了绝对的控制权。哈萨克斯坦政府的这一做法违法了其《投资法》中“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宗旨,通过限制外资所占股份比例的方式,阻止外资进入哈萨克斯坦通讯服务业市场。

三、对策与建议

(一)针对“关税同盟”的问题,这对中国企业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机遇在于,俄白哈三国统一市场后,同盟国内享受零关税待遇,这样一来,中国商品进入到哈萨克斯坦市场就等同于进入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市场。有鉴于此,中国企业应当抓住“关税同盟”统一关税的历史机遇,积极研究三国同盟的各项对内对外政策,抓住契机将对哈萨克斯坦的贸易进一步推广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最终拓展到整个欧洲市场。这不仅符合中国企业对外扩张的策略,也符合“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构想,即通过贸易联结整个欧亚大陆,最终推进欧亚经济一体化。

(二)从通讯领域的政策可以看出,哈萨克斯坦对有关本国安全的行业已经开始进行贸易保护。随着丝绸之路基金(SRF)和亚洲基础投资银行(AIIB)的成立,中国与中亚地区的联系会更加广泛,这势必引起中亚地区更加错综的利益纠葛,最终会导致哈萨克斯坦对涉及本国安全的行业控制防范更加严密。因此中国企业在对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时,对涉及信息安全、军事安全的行业要谨慎考虑,否则政策的突变会导致巨大的损失。

(三)针对哈萨克斯坦对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中国企业应仔细研究其方案条款,如免除土地税、所得说等优惠政策,企业应在免税期内抓住机遇,着力发展壮大企业。在此期间注意解决土地临时使用权的问题,早日获得土地所有权,为企业经营创造稳定良好的环境。同时要注意条款实施细则,随时注意政策变更,以维护自身利益。

(四)针对劳务引进方面的政策,中国企业应在遵循当地法规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利益。如针对附有严格时间期限的外来劳务引进条款,企业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国内调配自己的员工和专家,注意各类专家和人员的比例,在加快企业建设的同时保障企业信息安全。

(五)针对哈萨克斯坦能源产业的现状,由于出口税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中国投资者可考虑跟哈萨克斯坦企业进行基建方面的合作。哈萨克斯坦石油资源丰富,但开采难度大,且哈萨克斯坦国内制造业并不发达,能源开采方面的设备较为缺乏。鉴于此,中国企业在与哈萨克斯坦企业合作时,可考虑中方提供开采设备,来换取企业的部分所有权。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税负,也更易于中国企业进入哈萨克斯坦能源产业。

(六)中国在海外的投资项目受到多次重大损失,如利比亚事件等。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逐年增长,因此通过立法来建立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为切实保障中国企业和员工在哈萨克斯坦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可以考虑组建专业的律师团队甚至是法律维权部门,聘请熟悉国内法、国际法和哈萨克斯坦当地法律的律师和专家,专门为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中国员工和各类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此来达到保障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目的。

四、总结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不断深化的贸易往来说明了研究中国对外投资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通过双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对比了中哈两国在经贸政策方面的差异,从法律的角度为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提供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但囿于笔者能力有限,资料收集尚不完善,有关资料的分析也难免有纰漏。另外,随着中国与中亚其他国家的经贸往来不断巩固,分析研究中国与别国的经贸法律障碍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这可以作为今后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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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石化斥资12亿美元购哈萨克斯坦能源项目|哈萨克斯坦能源项目|中石化_新浪财经_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40416/165418 8198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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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商务部:哈萨克斯坦拟进一步打造良好投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kz.mofcom.gov.cn/aarticle/ddgk/zwqihou/201110/20111007766748.html.

[19]商务部:哈《国家安全法》不准外国人超持49%的通讯业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kz.mofcom.gov.cn/aarticle/ddfg/intruduce/201201/20120107933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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