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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过书”里的官场百态

2015-04-07宗文

领导文萃 2015年10期
关键词:双规忏悔录罪行

□宗文

当人们逐渐熟悉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周五模式”——每周五定时公布落马官员的相关情况——网站又有了新“亮点”,2月25日,中纪委监察部网推出“忏悔录”专栏。相对于官方媒体的新闻通稿,落马官员的悔过书内容丰富。在失去权力、地位以及人身自由后,他们内心惊恐、无助、悔恨,对组织有所祈求,对法律开始敬畏。种种复杂心态和动机作用下,官员们在悔过书中往往会展现出难得的坦诚。权力堕落的轨迹,也在形形色色的悔过书里清晰地显露。

“悔过”的各种腔调

官员的悔过书,一般指官员被“双规”或立案调查乃至在狱中后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反思和反省,从而希望组织宽恕的文字材料,在纪检部门卷宗中并不鲜见。

“贪官一族似乎成了当今中国最具 ‘忏悔意识’的一个群体。”《远离贪腐——2000年以来落马官员忏悔录的警示》一书中写道。

作者徐苏林说:“不得不说,一些官员的忏悔存在套路化、模式化的问题。一种常见的是‘功劳论’,以求‘将功折罪’;另一种可以概括为‘出身论’,以出身苦来博取人们的怜悯和同情。”

至少“14人以‘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有媒体在统计中,亦注意到官员悔过书的此点出身“共性”。而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除了套路化、模式化以外,一些落马官员连悔过书都要抄袭别人的“作品”。比如2007年7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正厅级)张绍仓因涉嫌贪污受贿案受审时,曾声泪俱下地当庭朗读悔过书,恳求法庭给一次改过机会。但旋即,就有媒体发现此篇悔过书与当年5月《检察日报》刊发的原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区委常委、同安镇党委书记朱福忠的悔过书多处雷同,甚至一字不差。

有多年反贪案件查办工作经验的湖北检察官许俊,把他看到的贪腐官员悔过书则分为三大类。

许俊曾办理武汉铁路局一名官员涉嫌贪污案,“该官员到审讯室后,主动要求纸笔书写悔过书,满纸写着对平时违纪行为的悔过,希望交到检察院领导和其分管领导手中,可以承认完错误放他回去”。“这属于避实就虚,只承认违纪不承认违法。”第二种悔过书是“避虚就实型,痛痛快快承认罪行,真真切切忏悔”;第三类是虚实并行型,凡认为纪检机关所掌控的罪行,“勇于担当,踊跃悔过”;凡认为纪检机关未知晓蛛丝马迹的,绝口不提。

悔过书里的腐败路径

“剖析落马官员忏悔录,价值之一在于启迪同侪,教育来者。”徐苏林称。

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即曾对2008年至2012年84份职务犯罪人员悔过书进行梳理,发现他们贪腐路径大致相同:曾很优秀,帮助别人赚了钱,觉得得到回报是应该的。

张某便是一个典型。2000年,37岁的张某担任湖北某地级市团市委书记。之后,不停包装自己、推介自己,彰显个人才能。当了三年团委书记后,顺利当上了这个市一个区的区委副书记、区长。2006年,张某当上区委书记,并在2010年获得“抗击金融危机优秀县市委书记”称号。

起初有人给张某送钱,被他拒绝。“过年过节,有些老板、下级送钱,我还推辞,有时还比较坚决,后来就半推半就,有的直接放进抽屉或者公文包里;开始只在办公室收钱,后来在酒店、车上也收红包和信封,在家里也接待一些亲密的老板和熟悉的下级。”

就这样,张某们一步一步堕落。

昆山市检察院的分析还发现:行贿人与受贿人不再是“一手交钱,一手办事”,而是行贿人向受贿人进行长期的感情投资,以“水到渠成”的方式交易。

湖北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某在悔过书中将此称作“期权腐败”,“我伙同民营企业主,以不法手段为民营企业承接开发区基建工程项目,并从中收受好处费,我将送给自己的好处费存放在私营老板处,为日后退休经商、做生意积累本钱。”

许俊介绍,过去官员们的悔过书,一般不会提及婚外情,最近有越来越多官员会交代这一问题,尤其是存在权色交易的。

罗某还在悔过书中详细讲述出轨的后果,“我和前妻婚后长期不和谐,对家庭和她本人很少投入精力和关爱,而且我婚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道德上总觉得对她有些亏欠,想经济上更多地补偿她。”他为前妻创造条件,“让其参与高利贷、收受现金和装修款、红木家具等违法犯罪活动。”

除了商人、熟人、下级,在悔过中,亲人也是官员们落马的“引路者”。

去年1月被双规的湖北省某省级单位原副主任鲁某,在悔过书中称,“有些错误,是在我想办又不想办的时候,家人推波助澜后办的。为了给儿子在北京买结婚用房,妻子背着我向我的关系单位和个人借钱,但又没有按借钱的规矩办,客观上构成了受贿事实。另外还背着我,找我的关系单位报销了一些购物发票。我没及时纠正,而是迁就默认,以为能侥幸过关。”

悔过就能轻判吗

许俊分析称,落马官员“热衷”于写悔过书,是因为他们被物理强制隔离(被采取“双规”措施或刑事立案)后,害怕将来的刑事处罚,对组织有所乞求、对法律有所敬畏,希望能对其网开一面、从宽处理。

“办案人员也乐于见到被查官员写含有悔过内容的自书材料。”许俊说,“悔过书中往往带有对犯罪行为构成的主客观供述,这种悔过性质的罪行自书材料往往可以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据之一,杜绝其翻供或使其不能翻供。写了悔过书的官员,一般不会翻供。”

不过,实际操作中,令悔过贪官失望的是,“有悔罪能作为酌情惩罚的一个情节,但最终量刑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说,“从媒体公开报道看,像刘铁男从一审到宣判在法庭上一直都有哭诉忏悔,但是实际没有影响对他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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