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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学院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结构重建

2015-04-02文胜利,薛桂英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教职工学术学院

摘 要:在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的背景下,我国高校在现阶段应首先致力于推进构建现代学院制度。1949年以来,我国高校院系层面治理结构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变过程。要重构现代学院制度,应遵循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有利于实现大学职能、遵守管理的基本规律、汲取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发展的经验教训、吸收近年来大学改革的成功经验等基本原则。根据中国高校实际,重构现代学院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点包括:在学院层面组建教授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实行党政合一的院长负责制,理顺学院一级政治权力、行政权力;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教职工民主管理。

作者简介:文胜利(1966—),男,山西垣曲人,博士,淮北师范大学大学制度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教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学、高等学校管理、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史研究。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68(2015)02-0033-08

收稿日期:2015-04-20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推进,逐渐步入深水区,关于高等学校“去行政化”、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制定大学章程、组建新的大学学术委员会等改革探索与讨论较为活跃。但也有学者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应走自下而上的路径,以大学里的二级基层组织学院(学系)为改革突破口,通过改革学院的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学院制度’,从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奠定基础、提供动力、树立标杆” [1]。结合我国普通高校的实际,本文现就构建现代学院制度、完善学院(系)治理结构作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为什么要构建“现代学院制度”

构建现代学院制度是实现大学职能的迫切需要。众所周知,现代大学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与责任。而大学使命与责任的实现者、承载者就是以专家学者与教授为基本成分的院(系)、所。自1999年扩招以来,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大幅增长,迅速迈入大众化阶段。截至目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34.5%。20世纪八九十年代,普通高校的一个学系有三四百名学生已是大系了。现在一个院(系)拥有两三千名学生已属平常。据统计,现在普通本科高校校均规模已达到14 261人。 [2]在当今形势下,准确把握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脉搏与潮流,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瞄准社会发展战略需求,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提供及时高效的社会服务;立足高校所在区域,为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作出贡献: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高校院(系)层面的管理者去谋划思考、组织落实。要实现这样的大学职能,没有一个科学有效的现代学院制度,没有一个能充分调动专家学者积极性的学院(系)治理结构是不可想象的。

构建现代学院制度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迫切需要。从现代大学的产生、演变过程来看,自中世纪大学以来,无论是以柏林大学为代表的德国大学,还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尤其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一大批美国大学,都毫无例外地说明一个道理:大学要得到真正发展,充分发挥大学职能,使其成为社会进步的发动机和加油站,切实做到与时俱进,就必须构建符合大学内在规律的现代大学制度,以彰显现代大学高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学的价值与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大学学术交流日益频繁,高等教育国际化、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大学治理体系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界的共识。从我国大学发展的实际看,经过多年曲折发展,199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9,将颇具中国特色的大学内部领导体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进一步推进大学综合改革,充分释放高校活力,在院(系)治理结构上寻求改革突破口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二、我国高校院系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现代学院的基本建制虽是近年来才得以完成,但构成其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却伴随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运动与经济变革而不断地发生变迁。回顾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院(系)一级治理结构,特别是领导体制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期(新中国成立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客观上高校党员少,院(系)规模小,院(系)领导体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学校层面实行的是校务委员会制,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均归校务委员会领导。

1952年下半年,高等学校开始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系作为教学单位,系主任在教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4]45-46而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开展政治活动。

1956年,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全国确立。为加强党的领导,1958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所以是不妥当的。” [5]859据此,院(系)一级领导体制就变为党总支(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系务委员会负责制。随即出现了以党代政、党总支包揽行政事务、党政不分等现象。

1961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简称《高教六十条》)指出:“系的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和监督系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本系各项工作的完成”,“系主任在校长领导下,主持系务委员会和系的经常工作”。 [6]1065-1066这些规定,明晰了院(系)党政分工,比前述两个体制有更多的优点,既有集体领导又有明确的职能划分。

第二阶段:停滞期(“文化大革命”爆发以及其后的十多年时间)

在此期间,高校受到极大破坏,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受到严重冲击,校长被“革委会主任”所取代,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正常工作无法开展。

第三阶段:初创期(从1978年至199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各条战线开始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简称《暂行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系级“实行党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 [7]1946明确了党组织在院(系)中的领导地位,也肯定了院(系)主任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暂行工作条例》还取消了原来的校务委员会,设立了校一级学术委员会。规定在校长、副校长领导、主持下,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教师职称晋升等学校内部学术事务进行讨论和审议。应当说,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颁布。《决定》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中来。”《决定》还提出:“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 [8]363与此同时,高校院(系)实行院(系)主任负责制,院(系)党总支进行保障监督。

第四阶段:建制期(1996年至今)

1996年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该条例在阐述院(系)党总支的职责时指出,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9]。至于院(系)一级实行什么样的管理制度并未明确规定。

2010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明确高校院(系)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0]。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该法还提出,高校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3]19-21至于院(系)一级治理结构,《高等教育法》也没有过多地涉及。

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是实现学院治理目标的内部指导安排,其核心是学院内部的权力分配与执行体系。学院治理究竟要达到什么目标,不仅受制于学院所在的大学,更受制于大学所处的文化土壤与社会环境。在西方国家,由古希腊所开创的“为知识而知识”的理性传统成为西方大学存在合法性的一个根深蒂固的理由,并因此决定了西方大学(包括学院)把对高深学问的研究视为大学治理的一个根本目标。而在我国,无论是代表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学,还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主流意识形态都表现出浓厚的政治本位色彩,在对待知识的态度上更倾向于知识的实用性,即知识为政治利益服务。这种对待知识的实用性倾向在新中国成立后更是达到了巅峰,所谓“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教育政策导致的一个基本结果就是西方左派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大学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知识之翼”。

从1952年的院系调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制度变革,不管大学院(系)治理结构作出怎样的调整,我们都看到高等学校历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无论是“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校务(系务)委员会负责制”,还是“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系主任)分工负责制”,都是为了保障党的意志在高校中得以贯彻执行。这种做法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党几乎包揽了学校的一切事务,高校自治、学术自由的治理原则长期得不到承认。纵观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那些能够跻身一流大学的高校无不把教授治学、学术自由作为大学治理的首要原则。在“二战”以后,当世界各国都在发展高等教育的黄金时期,我国却进入了高等教育的“冬眠期”。长期以来,在大学(学院)内部的治理结构中,我们几乎找不到学者的身影,在学校的重大事项上听不到来自教师的声音。当西方国家把大学教授视为国宝倍加珍惜的时候,我们的大学教授却被扣上“反动学术权威”的帽子,遭受着抄家、游街、批斗、殴打等厄运。如此大规模地迫害知识分子,践踏他们的人格尊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世界奇观。

1998年《高等教育法》出台,明确规定高校设学术委员会,学者拥有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力,大学教授的学术权力才真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然而,学者们在执行学术权力的过程中,却常常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迄今为止,教授治学的权力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承认。由此看来,关注学术权力、重视教授治学,完善我国高校治理结构的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奋力前行。

纵观我国高校院系层面治理结构的演变过程,我们认为有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那就是:如何在学院内部处理党委、行政、学术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使这三种权力不仅能够实现有效的权力制衡,而且更能彰显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同创新。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须对我国当前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进行重建。因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院制度,理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力关系,使大学能够更好地发挥知识创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在眉睫的历史使命和时代命题。

三、构建现代学院制度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评价当前的院(系)治理现状,还是构建新的现代学院制度,首先要有一套符合大学内在逻辑的基本原则,以此作为人们探索与讨论的思想基础,否则,大家见仁见智、莫衷一是,难以在一个层面上谈论问题。美国知名学者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 [11]15-16作为由一组游戏规则和一系列约束条件构成的学院制度,在确定其治理原则时,必须考虑这些原则的有效性。如果一种原则能够得到成员的普遍认同,并且在遵守执行该原则时将制度的效益发挥到最大,那么这种原则便是有效的。我们认为,构建现代学院制度,似应明确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构建现代学院制度要有宽广的国际视野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产生于中世纪。人们一般认为,最早的中世纪大学是萨勒诺(Salerno)大学和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分别诞生于9世纪和11世纪。千余年来,大学这一独特的社会组织随时代发展多有革兴,不断变化,但其基本品质与特征一直延续至今,那就是从总体上而言,它始终保持了大学自治、追求学术、培育人才等基本职能,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教育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对西方大学的组织文化特征、内部治理结构、运行方式等情形的了解不断深入。我们在今天讨论构建现代学院制度,不能无视世界各国大学蓬勃发展的鲜活事实。我们既不能像一百多年前被迫学习西方时,秉持那种“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维惯性,也不能陷入“橘生淮南是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历史怪圈,而是要勇于学习、借鉴世界各国著名大学发展的基本规律,以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深邃远大的国际视野,后来居上,高屋建瓴,不断完善大学治理结构。

(二)构建现代学院制度要有利于实现大学职能

现代大学有四项基本的职能:培养人才、发展知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尽管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批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也应被视为大学的职能,但前几项作为大学基本职能已是人们的普遍共识。

世界各国(即使一国之内)大学规模大小不同,学科、专业多少有别,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与影响也各有千秋,但其共同的一点就是,大学职能都是通过院(系)这些基层单位来实现的,院(系)是大学实现其职能、为社会作贡献的基本载体。培育人才靠名师,发展知识靠学者,社会服务要依托一定的学科、专业。而教授、学者、学科、专业都是在一个个具体的院(系)、所之中,在大学的“基层”。让专家学者乐于育人、安于治学、服务社会,大学职能得以实现,活力充分释放,必须要有一套科学的现代学院制度来保障。如果说用一套制度、办法来管理大学的院(系),让学院的组织者、管理者、教授、专家彼此掣肘,相互扯皮,不利于大学实现其职能,不利于学院迸发其活力,不利于调动专家学者治学育人的积极性,那么,这样的院(系)制度又有什么意义呢?!

(三)构建现代学院制度要遵循管理的基本规律

所谓管理,就是以最小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效益。这种效益,在企业里,就是利润;在军队里,就是战斗力;在医院里,就是救死扶伤;在大学里,就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取得高水平的学术成果。管理的真谛就是简单、简约、简便易行。如果说一个单位规章制度条分缕析,多如牛毛,组织结构叠床架屋,不能说这是一个有效率的组织和单位,也很难说做到了管理科学。构建现代学院制度,要遵循管理的科学规律,就是要做到组织架构简洁,规章制度简约,而学院运行富有效率。

(四)构建现代学院制度要深刻总结建国以来大学发展中的经验教训

现代大学在我国的发展,如果从1898年京师大学堂算起,不过110多年时间;如果从1912年民国建立时算起,不过100余年时间;如果从1949年算起,也就65年时间。相对于有着八九百年乃至上千年办学历史的西方大学来说,我国大学的历史,可谓短暂。就以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看,我国大学的发展可说是历经曲折,命途多舛,仅仅是大的政治运动,就经历了思想改造、院系调整、反右派运动、“文化大革命”等,而哪一次运动不触及大学人的灵魂深处!我们总是说西方发达国家有多少大学位居世界前列,大学里有多少诺贝尔奖获得者,而很少切实地从我国大学的体制机制、治理结构上找原因,从我们自身找原因。有人说我国大学历史短暂,等我国大学也有了一二百年历史的时候,办学成效自然显著。清华大学从1925年改为国立大学,到抗战爆发时已成为世界知名大学。浙江大学从1927年左右开始步入轨道,到1937年时也已成为“东方的剑桥”。香港科技大学从开办时起,也就用了20年左右的时间,办学成绩卓著,在亚洲位居前列。由此可见,大学办得好不好,主要不在办学历史长短,而在于对不对路,在于大学体制、机制是否符合大学的内在规律,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我国大学办学60多年来,总是与政治、与意识形态问题纠缠在一起。布鲁贝克说:“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留给教授们决定。” [12]32但从中国的实际看,在决定是否用“战争”来解决问题时,固然不能仅仅由“将军”们说了算。而一旦决定了要用“战争”解决问题,还是得由“将军”们来决定战争怎么打。科教兴国,大学组织举足轻重,但大学具体怎样办,还是要留给教育家、教授们去思考、去办理。我国大学教育的问题,就出在政治家、教育家混淆了界限,有的越位,而有的缺位。

(五)构建现代学院制度要积极吸收近年来大学改革的成功经验

近些年来,国内不少大学开展了教育改革试点,如学部制、学院综合改革等,积极探索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如何谋求大学、学院更大的发展空间,释放大学内部蕴涵的能量,调动基层办学单位的积极性。据笔者视野所及,我认为较为成功的学院改革当属东北师范大学。自2000年以来,东北师范大学就探索推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他们的做法是,在学校层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学院一级,组建教授委员会,对学院的学术事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行使决策权,并对学院行政班子执行决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学院行政班子行使行政管理权。学院分党委则是学院的政治核心,重点做好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教授委员会的本质是实行教授治学。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前校长史宁中教授的话说,这是“三匹马同拉一辆车” [13]。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制改革,极大地激发了教授治学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了学院一级办学活力,值得国内各高校学习、借鉴。

四、对“现代学院制度”治理结构的一种构想

根据对我国高校管理工作的多年观察,结合我国高校学院工作的实际,我们提出一种现代学院制度的构想,以期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

我们的构想是,在学校层面,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学院一级的治理结构作出如下制度安排:根据学院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职能,学院治理结构可以考虑由三个方面组成。

(一)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科研与学科建设规划、计划的审核,学位授予标准的审定,教师职务晋升、聘任的审核,学术成果的认定,等等。总之,负责学院一级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切实彰显学术权力的价值与地位。

教授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可以有两种组成方式:可以由具有正教授职务的教师组成,或者由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务的教师组成。具体采用哪种组成方式,视不同高校,或同一高校不同学院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而定。先由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教授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如前所述,大学教授的活动空间主要集中于院系一级基层单位。很明显,教授委员会的设立是将教授治学的权力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一所高等学府内部,学术权力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学术权力是大学得以存在的根本理由,从世界大学发展历程来看,大学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就在于大学能够为学者们提供一个不受约束和外界干扰的自由环境。质言之,大学可以为学者们行使其学术权力提供一道保护的屏障,使他们免受政府指令、公司企业以及利益集团的侵犯和骚扰。大学之所以为学者们提供这样的保护,是因为无论是知识创新,还是社会服务,都依赖于学者们对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从知识创新的角度看,许多重大的知识发现来源于学者们理智上的好奇。学者们往往把“以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作为目的”(布鲁贝克语),恰如红衣主教纽曼在其激情澎湃的演讲中所宣称的那样:“知识本身即为目的,这就是人类心智的本性。” [14]23如果我们承认知识创新是大学必须承担的一种使命,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大学教授因对知识的好奇而作出的探究行动。况且,大学里的高深知识并非所有人都有能力去探究的,只有那些睿智的学者们能够深刻地理解高深学问的复杂性,其他人没有资格对涉及高深学问的知识问题指手画脚。正如布鲁贝克所说的那样:“由于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项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并应该获得学位。” [12]35另一方面,从社会服务角度来看,“人们探讨深奥的知识不仅出于闲逸的好奇,而且还因为它对国家有深远影响。如果没有学院和大学,那么,想理解我们复杂社会的复杂问题就几乎是不可能了,更不用说解决问题了” [12]15。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过去仅凭经验就能解决的政府、企业、能源、教育、卫生等问题,现在则需要深奥的知识才能解决。而这类知识的传播、更新以及对拥有这类知识的人才培养,均离不开大学里的学者。很难想象,如果一所大学的学者们在有关这类知识的事项上没有发言权,他们将如何为社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呢?

(二)党政合一、“双肩挑”式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院长一身二任,兼任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之所以一身二任,主要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党政摩擦,避免相互扯皮;最大限度地凝心聚力,齐心育人;最大限度地统筹学院各种资源,推动学院整体工作上台阶。在目前情况下,给学院配备党委(总支)常务副书记,协助书记(院长)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院长一职一般应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正教授担任。可以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也可以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然后报学校党委审议、任命。院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院长可以提名推荐1~3名副院长人选,经学院教职工代(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议、任命。作为行政负责人,院长主持学院的行政工作。院长是教授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执行教授委员会的决议。院长每年年末要代表学院行政班子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实行这种治理结构,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可以肯定地回答,不仅不会削弱党在高等学校的领导地位,还会在原来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同时又可以避免目前常见的党政两个“一把手”之间的摩擦和扯皮现象。在学校层面,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动摇。在学院,院长、书记一人双肩挑。院长既是行政负责人,更是学院一级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等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好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份内职责。虽然有常务副书记协助工作,但院长的责任最大,任务最重,要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直接领导下,带领学院一班人全面做好学院各项工作。相对于目前学院党政两个“一把手”平起平坐、“哥俩好”的管理体制,这个构想对党的领导是实实在在地加强,而不是削弱。

实行这种治理结构,是不是于法有据?回答也是肯定的。对我国普通高校来说,最直接适用的法律,是1998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3]19上述构想方案不仅没有违背《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而且符合我国普通高校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管理原则。

至于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规定的,高校院(系)党组织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9],我们理解,该条文规定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无非是充分发挥院(系)一级党组织的保障、监督作用,确保学院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学院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我们的改革构想与《条例》的基本精神并无不合之处。

实行这种治理结构,对那些不是中共党员的学者担任院长怎么办呢?不是中共党员的学者担任学院院长,当然不能担任党委(总支)书记。这种情形下,可以配备一名与院长同职级的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以作为对这一构想的补充措施。同时,也应当明确,即使担任院长的教授、学者是非中共党员,那也是由学校党委任命的。在高等学校,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党领导学校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能含糊,不能动摇。

说到底,我们构建这个治理结构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在高等学校的学院层面,将党政两个一把手的“正正关系”变成“正副关系”,将两个班子的“左右结构”变成“内外结构”,将校、院(系)的“一校两制”变成“一校一制”,将党政“两个班子”变成“一套人马”,将“人掣肘人”的监督机制变成“制度约束人”的监督机制。 [15]通过这套构想,加强院(系)一级党的领导,突出教授治学与学术权力,切实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益,一举多得,各得其所。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学院,可以采用教职工大会;教职工超过50人的,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有关职能。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一级的重要组织。教授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产生及补选,院长以及院长提名的副院长的人选审核,每年一次院长工作报告的审议等,均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真正实现高校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在学院内部设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在高校中的落实。恰如全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样,在高校内部,学院教职工成为自己学院主人的主要形式就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不妨套用布鲁贝克的话,高等教育是如此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来决定,但也不能完全留给校长和院长们来决定。在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涉及那些人微言轻的青年教师的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必须让他们有机会参与这些事项的决策。

我们提出构建这种治理结构的设想,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高校学院内部党委、行政、学术之间的权力关系,使三者之间能够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这种平衡与西方国家以政治领域的三权分立为基础的院系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三权分立凸显的是三个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与牵制关系。这种体制虽然能够实现权力的制衡,但在相互掣肘的过程中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内耗。三权分立制衡有余,而合作不足。我们构建的学院治理结构虽然也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但其重心却不在制衡,而在协同协作。实现协同创新的基础是党委的领导,即充分发挥党在思想领域的优势,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凝聚人心,使行政班子、教授和所有教职工朝着同一个方向行进。就像东北师范大学前校长史宁中所概括的那样,这种学院治理结构是“三匹马同拉一辆车”。所不同的是,东北师大实行的是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我们的构想权且可以称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基础上的党政合一的院长负责制”。

综上所述,院(系)是高等学校的基层教育学术组织,是高等学校培养高素质人才、从事学术生产的实体单位。院(系)治理的核心目标是育人才、出成果。切实发挥学术权力组织的决策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努力做到教授治学、民主办学、科学治校,这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高等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某个学校、某个人的问题,说到底是体制、机制问题,即制度问题。” [16]我们认为,如何完善院(系)治理结构,真正调动高校学院一级办学积极性,充分释放院(系)层面的学术活力,这是衡量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学院制度成功与否、优越与否的分水岭和试金石,值得深入思考,积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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