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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的思考

2015-03-29孙雷雷

潍坊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孙雷雷

(坊子区委党校,山东 坊子 261200)

实施社区矫正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议程。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社区矫正工作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一、社区矫正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上述定义可以认为是权威部门首次提出的“官方”概念。笔者赞同将社区矫正认定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一论断主要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的,在一般意义上,政府提供的“产品”就是公共服务,政府或公权力部门做出的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从公共管理学意义上讲,社区矫正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必然具有社会功能,具备社会工作的诸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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