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视角下民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探析
2015-03-28宋继碧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5期
宋继碧
(宿迁学院社会服务系,江苏 宿迁 223800)
《民办教育促进法》视角下民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探析
宋继碧
(宿迁学院社会服务系,江苏 宿迁 223800)
我国民办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教育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视角入手,分析了民办高校的性质定位、民办高校的性质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影响、民办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探讨了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制合同的法理依据,提出了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保障措施和长效机制。
民办高校教师;法律;探讨
一、对民办高等学校性质的定位分析
对民办高校的性质定位,国际上新的理论观点将民办高校归属为非营利组织的范畴。所谓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以推进社会公益为宗旨的独立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争论,认为民办高校应根据其目的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种。但是根据我国民办高校的投资办学基础来看,我国的民办高校基本都是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从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轨迹和实际效果来看,投资者举办民办高校的目的和效果都是双重的,即有公益目的和效果,也有获取收益目的和效果,二者兼而有之。2002年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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