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教授负责制”中负责人的履职能力研究
2015-03-28陈友华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陈友华,李 渺
(1.湖北工程学院 教务处,湖北 孝感 432000; 2.湖北工程学院 学科建设办公室, 湖北 孝感 432000)
“课程建设教授负责制”中负责人的履职能力研究
陈友华1,李 渺2
(1.湖北工程学院 教务处,湖北 孝感 432000; 2.湖北工程学院 学科建设办公室, 湖北 孝感 432000)
实行“课程建设教授负责制”是高校教学管理机制的创新,它有利于提高课程建设的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研究水平,有利于提高教学管理的效果。推行该制度,课程建设负责人的履职能力尤为重要。负责人要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同时能够以活动为载体来“凝聚”同行。负责人履职能力的有效发挥,需要教学院系或学校对负责人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
课程建设教授负责制;履职能力;高校教学管理;课程建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把“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课程是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教学质量工程中的关键要素。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需要实行“课程建设教授负责制”。
一、“课程建设教授负责制”的内涵与作用
所谓“课程建设教授负责制”,是指由一名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的教师(即通常意义上的“教授”)来专门负责一门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建设。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组建团队,带领团队成员围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课程(实验)考核大纲和课程(实验)实施计划,选定或自编教材,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方法,确定考核评价形式,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制定青年教师培养提高计划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