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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2015-03-28文/张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12期
关键词:规矩依法精细化

文/张 洋

“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厉行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先立后破、不破不立”成为改革的基本原则,“依法定权、依法用权”是政府活动的重要遵循,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中,法治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如今,“十三五”规划即将成为引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航向,为确保航向不偏离,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提升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

从保障到引领,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改革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以往,我们是“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强调法治的保障作用。如今,我们明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强调法治的引领作用,这是法治理念的一大进步。对应到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有法可依,改革发展对法治特别是对立法的要求,已不仅仅是总结以往的经验做法,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任何一项部署都要依法办事,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有序进行。

从数量到质量,通过法律的精细化让政府权力不任性。近年来,从注重法律立、改、废、释的制度化,到强调立法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再到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机制的成熟,我国的法律体系步入精细化道路。其中,法治重在治权,法律的精细化还让“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实践证明,唯有政府权力不任性,依法理顺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才能解决对微观经济管理过多、对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而激发市场活力,护航经济发展;唯有政府权力不任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才能更好平衡社会利益、调解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从法律到法治,努力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到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理念的一次重大转变,这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解决好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理念上,我国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人治与法治双轨并行”的阶段,“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的现象仍然在部分地方存在。体制机制上,部分地方、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一些行政活动多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为基本原则。此外,法治社会的构建任重道远,法治政府建设仍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如果解决不好这些深层次问题,法律的实施就会打折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就是最大的规矩。如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更好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只有各级政府严守法律这个最大的规矩,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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